军事经济法的特征是表征军事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是全面、深刻地理解和认识军事经济法概念的关键。军事经济法的特征有国家主导性、军事和经济的双重性、政策性、综合性等。
军事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军事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军事经济法的特征作为军事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军事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它反映军事经济法的本质,是军事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相区别的依据。只有正确把握了军事经济法的主要特征,才能全面、深刻地理解和认识军事经济法。总的说来,军事经济法有国家主导性、军事和经济的双重目的性、政策性、综合性等四大特征。
一、国家主导性
军事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军事经济的法,军事经济法所调整的军事经济管理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管理主体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国家军事机关和政府机关,这些机关管理军事经济的过程就是其行使国家权力对军事经济进行干预、调节、控制、约束的过程。
因此,国家的军事经济管理行为对相对主体具有强制性。在军事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起着支配作用。也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国家的管理意志能够得到及时和完整地贯彻,进而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军事经济法的国家主导性集中体现在国家管理行为的强制性,或者是军事经济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但是,军事经济管理关系的强制性依其程度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命令和服从关系,其强制性最强。在此种关系中,管理主体通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强制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某种市场行为,市场主体必须服从,基本上没有选择的权利。
二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其强制性次之。在这种关系中,管理主体主要是通过经济杠杆和其他非直接强制的手段引导有关市场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市场行为。
三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管理主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有关市场主体是否遵守法律和服从管理进行督察,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军事和经济的双重性
军事经济法是调整军事经济管理关系的法,这就决定了军事经济法必然具有军事性和经济性,是二者的有机结合。
军事经济法的军事性表现在:军事经济法既包括调整军队经济活动的一些法律法规,也包括国民经济个部门进行军事经济活动的一些法律法规;军事经济保障的对象是武装力量,服务的行为是军事经济活动。另外,军事经济法的最高目的也具有军事性。军事经济法必须遵循军事活动的一般规律和一般要求,提高军事效益,最终为产生和提高战斗力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军事经济法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军事经济法的任务就是通过对军事经济的管制、调节、干预等管理活动,维护军事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军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是军事经济法在调整目的上的经济性。
第二,军事经济法调整军事经济管理关系虽然是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但是,军事经济法在设立管理主体和相对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时,是以尊重和反映客观经济规律为前提的,许多军事经济法规范就是对市场经济规则的直接体现,因此国家的管理行为必须遵守客观经济规律,违背经济规律的管理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是军事经济法在内容上的经济性;
第三,国家的管理行为主要是依靠经济杠杆等经济手段对军事经济的运行进行干预和调控,以实现其经济目的,如通过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税率和利率的升降增减来调节资源的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再分配等,这是军事经济法在调整手段上的经济性。
第四,军事经济法必须体现经济的一般规律和要求,确保经济效益;军事经济建设和军事经济活动必须服从于国家经济建设全局,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秩序。
在军事经济法军事性和经济性二者的关系上,一方面,经济性是基础和保障。军事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军事经济保障能力,才能为提高战斗力服务,如果没有经济性或经济运行状况不佳,就不能为提高战斗力服务,其军事性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军事性是目标和检验标准。军事经济运行的直接目的在于提高战斗力,满足国防安全和军事斗争的需要。军事经济运行的效果好不好,也需要以战斗力来检验。
三、政策性
在任何法律部门中,法律和政策的关系都是相辅相成的,政策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依据,法律是贯彻政策的主要工具。但是,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在军事经济法中表现得尤为紧密,即军事经济法的政策性十分突出。首先,由于国家经济活动的调整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因而国家在对经济活动进行法律调整之前,通常会以政策的方式先行试验,一旦成功就正式将政策上升为法律。大量的军事经济法规范就是通过这种方式直接来源于国家的军事经济政策。
其次,由于经济活动时常处于变动之中,因而国家的军事经济政策也因经济发展的需要经常发生变化,而军事经济政策的变化又直接影响到军事经济法的稳定。在各个法律部门中,军事经济法的易变性最大或者说稳定性最差,其根源在于其鲜明的政策性。最后,军事经济法的政策性还充分表现在军事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方面,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受军事经济政策的影响,军事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也不尽相同。
四、综合性
军事经济法无论在内容、形式还是调整对象等诸多方面都是多样性的统一,构成了一个复杂而有序的体系。军事经济法的综合性表现在多方面:
第一,从性质上分析,军事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导,兼有私法和社会法性质的法律部门,它以保护国家安全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同时又兼顾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从内容上分析,军事经济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它所包含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数量众多
。第三,从调整对象上分析,军事经济法既调整军内发生的军事经济关系,又调整军队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军事经济关系。
第四,从法律规范的内容而言,军事经济法律规范的内容涉及国防科技工业、军事财政、军事经济交易、军品贸易、国防资产管理、军事经济保障、军事经济动员和监督等。此外,军事经济的综合性还表现在它同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作者:刘德明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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