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经济法教学存在教学理念滞后,教学方法陈旧,教学设计不合理,有效的实验教学平台等问题,这使教学效果不明显。为解决此类问题,本文基于建构主义的基本原理,提出经济法实验教学实现的四个途径,包括:树立情境体验式教学理念、采取建构主义下的启发式教学法、实施建构主义下的情景体验式案例教学法以及经济法律程序体验式教学法。
经济法是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之一,理论方面具有较强的抽象性与严整的逻辑性,实践方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与专业性、技术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经济法实验教学的必然性。从全国范围来看,绝大多数政法院系都在经济法教学当中采用了实验教学方法。虽然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成果,也在不断地总结中提出了一些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但是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如何开展经济法实验教学。
1经济法实验教学模式的定位
建构主义作为一种有效认知模式在教学中的运用是必要的,这不仅能使学生从主体性的角度形成作为自身知识体系一部分的经济法认知体系,并且也能提升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从这个角度讲,本科阶段的经济法学实验教学将建构主义作为指导理念是合理的。经济法实验教学的内容从建构主义的角度看可以理解为一种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即认知主体是学生与教师,认知客体是经济法学知识体系,在这个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学生与教师都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教师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帮助学生从主体性的角度建构经济法学知识体系。这种主体与客体间的相互作用建构主义的奠基人皮亚杰对此已经做出充分论证。那么如何在建构主义的指导下开展经济法实验教学呢?情境体验式教学就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情景体验式教学是在情景创设或者情景模拟的条件下通过体验方式使学生获得知识的教学过程,由“情景模拟”与“体验学习”两方面构成。“情景模拟”是通过模拟现实情况并由教学组织者构建的一种“仿真”的学习与实践环境。“体验学习” 是让学生身临其境并通过实践“经历”理解并掌握所学知识的模式。
2经济法实验教学的必要性
由于经济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与可操作性,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必然引入实验的内容。从理论上看这是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且经济法与经济学的联系甚为紧密。这就要求经济法与其他法学课程不一样,应具有不同的学习方法,例如有一种方法叫做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主要运用经济学的观点对法律进行分析,在经济法实验教学中经常涉及。就经济法总论的学习而言,明确基本概念是首要条件,但给予学生概念并不等于使学生理解、掌握此概念,由于经济法所涉及的其他学科知识较多,所以要让学生理解、把握经济法概念就不得不对其他学科的基本知识进行讲解,之后再结合这些知识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进行深入分析,否则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把握只会是一知半解。由于经济法的专业性、技术性,在经济法的教学中实验教学是必不可少的,然而采取怎样的教学方案才是有效的,这个问题是非常值得探讨的,笔者将从下文的几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3传统经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实验教学作为视角教学的重要模式,其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的运用是必然的。实验教学的引入并不是在教学上进行形式主义的改动,其具有非常深厚的理论基础与实证基础。
3.1经济法教学理念滞后
目前,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有二:一是培养学术性人才;二是培养应用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侧重于第二个目标,但在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下,经济法教学较为强调理论的系统化,经济法教学中实际操作的环节的相对减少,所谓“一言堂”、“讲授式”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仍然存在。
3.2经济法教学手段陈旧
就目前的经济法教学手段而言,主要有三种。第一,“输入式“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手段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具有普遍性,基本上都是教师处于课堂教学的主导地位,学生在课堂上只是被动的接受,这无形地剥夺了学生的主动性与探求知识的自主性,就经济法知识体系的建构形成较大的阻碍。第二,“启发式”教学法。所谓启发就是在某种情景的拟制下,抛砖引玉,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虽然这种教学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但学生仍然处于被动地位。
3.3教学设计不合理
经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一般设置在大三上学期,该门课程的学习还必须以大一大二所学的法理学、宪法、民法课程为基础,所以在知识与法律思维的习得上给学生带来了一定难度。在教学过程中要克服这种困难,教学设计就显得非常重要。而目前的经济法教学设计受到传统教学理念的影响,主要还是在讲授的基础上进行案例分析、分组讨论等,并没有完全体现学生学习的主体性,亦没有为学生构建有效的实践平台,给法律实践技能的养成带来了阻碍。
3.4缺乏有效的实验教学平台
实验教学的开展以实验教学平台为基础,该平台包括软件与硬件两方面。软件主要是指师资力量、教学理念、实验教学的人文环境等方面。硬件主要是指实验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等方面。开展有效的实验教学必须合理的组合软硬件,而目前的经济法教学在此方面有所缺失。
4经济法实验教学的目标
4.1凸显学生的主体性的学习地位,提升学习效率、保证学习的有效性
经济法实验教学的实施紧紧围绕学生展开,在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引入情景体验式的教学模式,为学生构建更多的实践机会与平台,通过体验式学习使学生在习得知识方面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并将知识内化。
4.2构建情景体验式实验教学模式,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环境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仅依赖课堂讲授式完全不够的。在法律事务技能的训练方面,情境体验式教学模式给法科学生提供较为真实的实践环境,为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提供了有效环境。
4.3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思维方式
教学过程是教与学的有机组合,对于法科学生而言,法律思维的养成至关重要。传统的教学过程主要以教师的讲授为主,学生被动接受,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地位,给法律思维的养成造成了阻碍。情景体验式的教学模式是在完善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的以学生为主体,并强调实践性的教学模式,这为法律思维的养成是有很大益助的。
4.4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得到有效构建
本文的情境体验式教学模式,建构主义强调学生的知识是有由自身构建的,是内在的心理活动过程,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而对于经济法教学中,经济法律实践技能的习得,亦是经济法律实践知识的构建过程,而情境体验式的教学模式为经济法律实践技能的内在构建提供了有效的支撑。
5经济法实验教学的实现途径
5.1树立情境体验式教学理念
5.1.1树立理论水平与操作能力并举的实验教学理念
将理论知识的培训与法律操作技能的培养并进重,二者不可偏废,应是我们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理念。同时,应针对经济法学实践教学不足的状况,在课堂上加大对学生实务技能培训的力度,真正做到理论传授与能力培养都不偏废。
5.1.2树立教学民主理念
教学民主理念是教育民主化的结果,教育民主化的内涵要求人人都能平等获得教学资源,作为教育民主化的理论延伸,教学民主与建构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教学民主强调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只有确认这样的教学理念,建构主义的教学才能实现。教学民主要求教师与学生的地位都是平等知识的建构者。
5.2途径一:建构主义下的启发式教学法
5.2.1认识发生原理的运用
安·兰德认为:“教学实质上就是一种测量,测量的过程就是把无限的知识范围结合到人类有限的直觉经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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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认识论的角度讲,我们可以把经济法教学看作是一种测量过程,这种过程是经济法学知识体系与学生自身体验(抑或经验)的一种结合过程,经济法学知识的专业性使这种结合的过程较为困难,这就要求在教学过程中采取循序渐进的教学模式,使学生从主体性的角度建构经济法学知识。5.2.2建构主义语境下的“启发”
传统教学模式中的“启发”,无非就是提出学生较为感兴趣的问题或者安排学生进行讨论或者回答,虽然这种教学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效果,但是没有建构主义的支持,无法做到真正的“启发”。建构主义语境下的启发注重学生的主体性,通过有效手段实现学生自主习得。
5.2.3具体方法、建构主义在强调学生主体地位的同时也强调学生学习过程的自主性与实践性
第一,苏格拉底式的问答互动。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在同学生进行交流的过程中强调一问一答的重要性,这也为西方哲学的辩证法奠定了基础。当然这种方法在经济法实验教学中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经济法实验教学中的问题设计必须具有现实意义。例如可以就目前发生的经济法事实向学生发问,或者在给出材料后带学生梳理后由学生向教师发问。由此形成良好的互动教学。第二,分组讨论并发言。教师可以将某些具有较强实践性的问题交由学生在课堂上进行讨论,待讨论后由学生自行发言,在发言过程中由学生与教师共同点评。第三,辨证式的讨论。苏格拉底将其自己比喻为助产师。这个典故告诉我们,教师并不是知识的生产者,而是在与学生的讨论过程中引导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学生具备发散性思维,在此基础上建构自身的经济法知识体系。
5.3途径二:建构主义下的情景体验式案例教学法
建构主义的学习理论认为知识是由学生通过有效认知自己建构起来的,在建构的过程中受到学习环境(抑或外界因素)的影响。经济法实验教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案例教学是不可缺少的,但传统的案例教学基本上都是在教师主导的情况下完成的,这种模式其实和学生“做习题”没有实质区别,亦不可能获得具有实效的教学效果。建构主义下的案例教学是一种情境体验式的案例教学,具体实现途径如下:
5.3.1案例的建构
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案例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来源于经济法案例教材,一是来源于司法实践。无论来源于何种传统的案例基本上都是既成资料,无需再进行加工,这就使案例教学与考试时的“案例分析”无异,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教学效果。在情境体验式的案例教学中,案例应当来源于司法实践,在获得案例后教师应当进行法律关系分析,并将其中涉及到的知识点整理出来,最后在交由学生讨论。
5.3.2司法三段论式的案例讨论
传统教学中的案例分析往往是题点分析,即在知识点覆盖的前提下对案例问题进行回答,这种方式的弊端在于学生会将案例的分析“试题化”,这和“纸上谈兵”无异。情境体验的案例讨论,强调在案例分析过程中能使学生具有“身临其境”的感觉,这要求教师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并运用一切教学手段使学生能直观的体验案例过程。在案例讨论过程中学生应当运用司法三段论的法律思维对案例进行讨论,由此使学生习得正确的法律思维方式。
传统教学中的案例分析往往是题点分析,即在知识点覆盖的前提下对案例问题进行回答,这种方式的弊端在于学生会将案例的分析“试题化”,这和“纸上谈兵”无异。情境体验的案例讨论,强调在案例分析过程中能使学生具有“身临其境”的感觉,这要求教师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并运用一切教学手段使学生能直观的体验案例过程。在案例讨论过程中学生应当运用司法三段论的法律思维对案例进行讨论,由此使学生习得正确的法律思维方式。
在案例讨论完成后,由学生自行完成案例分析报告,报告可由学生在课堂上进行共享,共享方式可以选择交换传阅或者即兴主题发言。通过这些方式使学生自主习得经济法知识。在此过程中,教师仍然与学生处于平等地位,教师的主要功能在于辅助学生得出正确的分析结果,是学生的“合作者”。
5.4途径三:经济法律程序体验式教学法
5.4.1主要特征
本环节与情景体验式案例教学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情景体验式案例分析主要是通过角色扮演实现,换(下转第51页)(上接第49页)言之,是已有的经济法案例脚本进行的演绎,在此过程中并不解决问题,只是重现案件过程。经济法律程序情景体验式教学的特征在于基于给定的卷宗解决实际问题。
5.4.2案件来源
本教学模式的案件主要来源于司法实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的真实案件。通过学院或者指导教师与该机构(或者法学教学实践基地)进行协商,获得案件卷宗的复印本,并在此基础上对卷宗进行分析,并交由学生处理。
5.4.3分配卷宗资料
由于教学法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所以在卷宗资料的分配方面并不是所有学生获得的卷宗材料都是一样。在分配卷宗时,最终裁判文书由指导教师保留,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资料与法律文书,分别交由扮演该角色的学生。这意味着本教学模式并不直接确定裁判结果,需通过学生的情景体验获得最终裁判结果。
5.4.4经济法律诉讼程序的情景体验:模拟审判
经济法律诉讼程序的情景体验是通过模拟审判实现的,但本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与传统的模拟审判具有区别。该模式的模拟审判并不提供学生完整的卷宗材料,在准备阶段时指导教师应当保留最终裁判文书,这也就是说,让学生通过模拟审判解决实践问题。之后,再由学生对案件作出模拟判决,通过该环节检验学生掌握法律技能的情况。
5.4.5非诉讼业务的情景体验:专项业务模拟
经济法领域的非诉讼业务较多包括公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专项法律业务。这些业务资料主要来源于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各类公司。获得的业务资料也不完全交由学生,指导教师保留最终的法律意见书。通过学生模拟经济专项业务,由学生在分析讨论的基础上自己获得解决问题的方案。
6结语
实验教学对于经济法教学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为提升教学质量与效果提供保障。建构主义则是经济法实验教学的核心所在,只有在坚持建构主义的前提下经济法实验教学才是有效的,经济法实验教学模式应当具有开放性与探索性,应当为学生提供自主习得的平台与机会,只有这样经济法的教学才是有效的。
作者:刘丹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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