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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分析

2024-03-31  本文已影响 4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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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两法”的关系问题,历年来也是法学理论界热议的话题之一,笔者力图从正义、效率、竞争和自由四个法律价值的角度,对民商法和经济法逐一进行比较分析,浅析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价值之概述

  价值是用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或客体的有用性。法的价值指的是法通过它的各种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它是法律体系的核心所在。民商法以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制度为核心,主要调整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财产流转关系。其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民商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私权利的平等保护和意思自治,同时它对权利也做出了一些限制,但其限制的根本目的仍是为了协调权利间的冲突,使得自由可以更加充分地实现。经济法是国家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是为了调整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市场调控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存在。经济法的价值主要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率、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它们在本质上是相互统一的。

  二、民商法价值与经济法价值之比较

  (一)正义价值之比较

  在正义价值方面,体现民商法正义价值追求的主要是其平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商法的核心,对其他原则起着指导作用。民商法赋予每个独立主体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注重个体的机会平等,追求的是一种个体的公平和形式正义。其提倡对各主体不实行差别待遇,以保证人们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以自身实力和努力能获取与自身相对应的利益。

  然而,在实际的市场竞争中,每个人的禀赋、条件等都不相同,会出现平等机会下的不平等,进而出现不正义的现象。这样,实现正义的民商法就显得力不从心。经济法认为有必要根据不同的社会关系实行“差别待遇”,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以实现新的正义。因此,经济法所追求的是实质正义,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

  (二)效率价值之比较

  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可以看出,两法都将效率作为其重要价值,但他们的关注角度有所不同。

  民商法的效率价值是经济人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市场主体都是“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民商法将这种行为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了下来,关注个人利益的实现,着眼于微观的效率。它强调自愿、自由的原则使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得到充分发挥,最大限度地提高个人的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民商法在保障经济人效益最大化的实现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如上文所述,民商法希望通过维护个人的利益使社会整体效益得到增加,然而在实践中,个体效益和效率的追求并不一定导致整体效益的提高。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民商法所保障的市场机制并不总是有效率的,而经济法作为干预经济的法律,其关注的是社会总体效率,恰好可以对市场的非效率情况进行矫正。

  (三)秩序价值之比较

  秩序是民商法和经济法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但由于两者的宗旨不同,秩序在经济法上显得更加重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从事经济及其他活动,因此,它仅仅建立了最基本的主体制度和相关权利制度,通过调整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间接保障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

  与民商法不同的是,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它维护的是宏观经济秩序,其主要目的在于以行政权力介入资源配置,制定一系列调整市场秩序的干预性法律法规,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从这一点看来,经济法弥补了民商法对于经济秩序保障的不足。

  (四)自由价值之比较

  民商法是最主要的私法制度,意思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其对自由价值的追求。民商法的规定使得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能够以自己的真实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法律中绝大多数规范为任意性规范,赋予了当事人极大的自主权。但是,民商法所进行的保障是一种消极自由的保障,其确认个人经济自由权利的目的在于排除他人干涉,力图在确保自由市场的限度内,使市场主体不受干涉。

  从表面上看,经济法上的自由似乎是被限制和压抑的,实质上,经济法是为了体现自由价值而通过国家干预经济,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尽管经济法更多的时候表现为对个人自由的牺牲,但这种牺牲必然是建立在理性的价值及法益衡量基础上的,它是通过限制某些主体的自由来实现更大范围的、真正的自由,是一种整体的自由。它强调国家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发挥积极的作用,摆脱“守夜人”的角色定位,是对积极自由的保障。经济法通过对这种自由的保护,有效平衡了政府和市场对经济生活的作用,使社会经济得以良好发展,最终实现对整体经济自由的保障和促进。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其超越了民商法的消极自由观念。

  三、结语

  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对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进行规制的重要法律部门,民商法侧重从微观方面,通过保障社会个体的机会平等,保护自由交易,以提高效率,促进人们利益的增加;经济法主要从宏观方面减少阻碍经济发展的因素,重视整个社会利益的增加,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现代的市场经济,既不是完全的市场调节经济,也不是纯粹的政府干预经济,而是两者相结合的混合经济。民商法和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们既相互区别又有着紧密联系,从法律价值的角度来看,民商法是经济法产生的基础,经济法是民商法的补充,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活动之中。

  作者:廖倩 来源:法制博览 2012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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