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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配机制依据,社会分配机制有哪些

2024-03-31  本文已影响 29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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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分配公正是整个社会公平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经济法保障机制研究中的根本问题。当市场经济领域分配造成贫富差距悬殊、产业差别巨大等分配不均衡现象时就会引发再分配需求,也就是社会分配公正。客观讲,社会分配公正能有效促进和推动国家法律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并且引导法律更加关注人权问题和初次分配问题。为此,本文就我国社会分配公正背景下的经济法保证机制,公平审视社会分配公正所涉及的各个环节进行探讨,旨为我国经济法实现社会分配公正指引路径。

  在社会中,分配关系直接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核心问题,换言之,分配公正从某种角度决定了社会公正。对于这种对初次分配不均衡现象的再分配需求,它并非单纯指代财富的平均分配,还可以指代利用国家经济能力对社会产业结构的有效调整,以及包括对收入分配的均衡和对产业效益的有效刺激。所以对社会分配公正问题应该从多方面展开考虑。

  一、社会分配公正的法律意义

  社会分配公正对于以经济为首的社会向前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如果从法律角度来考量,社会分配公正的法律意义应该涵盖以下两点。

  (一)对法律平等实质转变的推动实现

  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这就是社会分配公正所存在的法律现实意义。传统形式平等代表私法形式理性要求,它所代表的法律人格是抽象的,抽象掉所有人的不同特质,将他们视为是平等的人。在形式平等看来,人的差别是固有存在的,而基于人的差别所产生的差异则不为人的意志转移而改变,所以它认为法律实质上是无法根除这种差别的。形式平等为人们带来关于理想与现实的种种困境,当社会中人群出现不平等现象时,例如市场支配垄断,此时形式平等就会出现平等机会下的相对不平等,最后引导私法体系走向价值紊乱。所以从社会发展的本质来看,法律必须关注人的差别才能够对社会所存在的不平等现象予以“差别对待”,因此就有了人的实质平等。在实质平等中就要求不应该对所有人都适用同一种法律,应该对不同人群予以不同的法律规范原则及内容,这样就能做到对弱者权益的有效保护。与民法注重形式平等不同,我国经济法是侧重于实质平等的,即经济权益的最终归属权属于谁,它是在传统形式的不平等基础上来追求的平等权益。

  (二)对社会分配公正引导法律关注人权的实现

  社会分配公正也包含人权内容,因为人权是具有法律及道德应然性的,也就是说,任何人在人权面前都应该完全平等,特别是在经济领域,经济强者不能凭借其经济优势来肆意侵犯经济弱者的基本人权。将该问题引申到市场中,就体现了人权区别于一般权利的特殊属性,那就是人权是不受到市场规律交易以及竞争法则支配的。所以说,社会分配公正从某种层面也引导了社会更加关注法律中有关人权内容的实现,希望社会对某些围绕人权所呈现的不公正现象给予有力的制度回应[1]。

  二、社会分配公正的公平审视

  如何公平审视社会分配公正,本文认为应该从多个角度来展开分析。

  (一)起点公正与结果公正

  市场经济环境是鼓励人们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展示个人能力并获取相应回报的,这也是确保激励市场效率的基本途径。但在实际的市场发展进程中,人与人之间由于能力不同而造成的财富差别,即起点公正下竞争所形成的收入差距还是依然存在的,它也符合经济效益的基本原则,也可以对人们的劳动过程起到基本的刺激激励作用。而从结果公正这一点来看,无论人们在竞争过程中多么努力,其社会成员的最终收益始终应该是同一的,但与起点公正作为社会分配的两种基本方式,人们不能对它们实施简单的排他性价值判断,因为这样做很可能导致社会贫富差距的两极分化。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以市场经济作为基础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基于经济法保障的社会分配公正应该以起点公正作为原则,而以结果公正作为补充。即在起点公正中为国民提供更多的条件公正与机会公正,使竞争规制更加合理公平化,尽量消除社会分配不公正问题,确保社会各个层次、领域成员在相对平等的基点与条件下公平竞争。

  当然,一个社会的起点公正与结果公正还要考虑诸多因素,例如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结构的不够合理完善、市场经济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家庭遗传所带来的资源不均影响、包括个人天赋与后天能力培养等等。要正视这些因素的存在,并在此基础上追求和调整社会分配公正。不过,过分的社会分配公正也会将国家带入平均主义怪圈,导致社会成员失去对工作、对学习、对生活的积极性与进取心,进而失去社会信任感与责任感,这些都是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的。所以此时就要基于经济法保障机制来正确引导社会分配公正向正确的方向发展[2]。

  三、基于经济法保障机制实现社会分配公正的引导路径

  考虑到中国初次分配不公正平等这一严重性,应该基于经济法保障机制来实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的政策建议。以本国国情出发,不易盲目模仿欧美市场经济机制制度,并做到以下3点。

  (一)借助最低工资控制保障社会分配公正

  在我国《劳动法》的第48条中就规定“国家应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确保为劳动者所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制度就给用人单位提出了基于社会分配公正原则的薪酬发放义务,保障了劳动者获取合理报酬的基本权利。该条体现了我国经济法保障机制的强制性原则,是典型的弱者保护制度。

  (二)对税收制度的完善

  国家应该基于社会分配公正来调节收入分配能力,从税收入手来调整市场经济环境,使其成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对于国家经济而言,税收是强制性征收政策,它不但维持国家存在,也是支付转移实现的大前提。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一部分人实现了率先富裕,这扩大了国民收入的现实差距,使得社会分配公正渐渐淡化,贫富差距逐渐扩大,极大程度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该学习发达国家某些税种征收机制,例如美国的遗产税,它就是典型的罗宾汉式的“劫富济贫”国家级税种。遗产税的征收非常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降低某些人群通过不劳而获或获得大笔财产的可能性。同时,遗产税也更加鼓励社会分配公正理念,鼓励靠劳动致富,是对社会财富增长有效促进。它应该成为我国未来税收种类丰富的选择之一。

  (三)对价格杠杆作用的有效发挥

  要对社会商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以规范各种服务收费行为。在我国《价格法》中就有相当多有关价格控制的相关规定,例如采用限定差价与利润率来规范商品现价,实行商品提价申报等相关干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利用经济法规范商品价格行为与服务收费行为,积极治理某些不合理、不公正收费行为,对体制漏洞与不公正分配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与适当清理。尤其是打破我国在某些行业的经济垄断发展态势,严肃整顿乱集资、乱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分配公正方面的经济法保障机制监督力度[3]。

  四、总结

  从总体来看,经济法保障机制能够实现对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它让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在正常发挥作用下实现了自下而上的分配公正机制,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自发规律原理。当然,也要积极利用国家政府超越社会的这一大优势来实现自上而下的社会分配公正,让政府实现自觉调整,依据由市场经济自发分配资源所产生的不公正倾向来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资源的再次调整与分配,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在经济法保障机制中的核心地位。

  作者:卢艳宁 来源:商 2016年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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