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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特许经营售价,关于反垄断法的启示

2024-03-31  本文已影响 4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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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在中国正迅速发展。特许经营的客体是一些知识产权的组合,因此特许经营也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特许经营也具有知识产权对象的专有性,或者说独占性。特许权人对其智力性成果的独占性使用所产生的市场力量就会产生一定的市场支配力,如果特许权人滥用了这种优势的市场支配地位不合理地限制了竞争就会引起反垄断法的关注。本文对特许经营中可能存在的反垄断问题及其豁免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反垄断经营的现状和相关立法规定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关键词:特许经营;知识产权;反垄断法

  一、特许经营的概念与特征

  特许经营是一种分销产品或服务的方法。特许经营制度中至少包括两种人:(1)特许权人,其把自己的商标、商号和业务系统提供给他人使用;(2)特许经营人,其使用特许权人的商号和业务体系进行经营,但要向特许权人支付许可费和保证金。

  特许经营的共同特征:首先,特许经营是一种合同关系;其次,特许经营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因为特许经营的核心内容是“特许权人将属于自己的一整套知识产权及专有权利授权给经营人使用,并收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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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特许经营网络具有同一性。这种同一性指特许权人通过特许合同对特许经营人做出的一些限制,比如限制其只能采取特许权人的经营策略销售专营产品,限定特许经营人的经营地点,控制零售价格,要求特许经营人只能销售特许权人的产品或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等等。

  二、特许经营协议中存在的反垄断法问题

  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必然具有知识产权的特性,尤其是独占性。知识产权之所以与垄断发生密切的联系,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问题,是由于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特许权人就可以在合同中为特许经营人规定各种义务,这样特许协议中就可能包含一系列知识产权转让条款。在这种情况下,特许权人很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来附加一定的限制。正是这些限制性条款才会触动反垄断法的敏感神经。一般而言,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

  首先,区域限制条款(市场分割)。为了使生产和销售更有效率,形成规模经济,降低销售成本,并节省运费,以及防止“搭便车”的行为,特许权人和特许经营人往往在特许经营协议里面规定区域独占权,即特许权人在特许经营人所在区域不再指定其他特许经营人从事同类业务,同时,特许权人也要求特许经营人在特许经营协议所指明的场所进行营业活动,不得擅自去他处从事经营活动。这种规定与横向限制协议中的划分市场十分相似,即竞争者之间分割地区、客户或者产品市场。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这种规定的结果是消除了竞争者,从而影响了市场竞争。

  其次,价格串通行为。在特许经营领域内,价格串通可以分为横向价格串通和纵向价格串通。因为这种行为与反垄断法中的固定价格行为十分相似,因此也纳入反垄断法关注的范围。价格串通行为中的纵向价格串通通常表现为固定转售价格,即价格控制,即特许权人通过特许协议对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进行限制,不允许被特许人自行确定价格,或者被特许人要对价格进行变动,必须经过特许人的同意。执行统一价格有利于特许经营体系的市场经营,增强顾客对特许经营产品与服务的信任度。但是执行固定转售价格的后果是限制了特许经营人之间的竞争,因此可能会引起反垄断法问题。

  三、我国特许经营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及立法现状

  1.我国特许经营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随着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在我国的开展,一些与特许经营有关的法律纠纷也开始出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案由中确立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由,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进行审理。从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一些特许经营相关案件来看,我国特许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未约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2)没有注册商标能否从事特许经营;3)特许经营人欠缺“两店一年”的资质与特许经营合同效力问题;4)特许企业未备案与特许经营合同效力问题;5)特许人存在欺诈,被特许人享有何种请求权。

  从前述问题中不难看出,现阶段我国特许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存在法律认识上的分歧,基本上在《合同法》框架内就可以解决。这也是我国特许经营仍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所决定的。但是考虑到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考虑到越来越多规模较大、相对成熟的国际特许经营品牌纷纷到中国开拓业务,考虑到中国自己的特许经营品牌在未来的发展空间,可以说从现在开始,未雨绸缪地把特许经营中的反垄断法问题也纳入思考的范围不失为具有前瞻性的明智之举。

  2.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现状及评价

  中国加入WTO之后,特许经营的方式得到迅速发展,这对我国特许经营相关立法也提出了诸多挑战。针对这种状况,我国也先后出台了一些规范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包括1997年11月14日内贸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和后来商务部于2004年12月30日在此基础上修订并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2008年8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对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做出了很多原则性规定。

  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可以刺激经济活动,尤其适合中小企业的发展。总的来说,我国有关商业主管部门和立法机构一直是关注特许经营的发展的,并且试图将其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围。但是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反垄断法》的出台并不能给特许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以具体的指导,因此仍需要继续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之上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以确保这种商业经营形式在我国能够得到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任学青.特许经营基本法律问题探析[J].法学论坛,2002,17(4)

  [2]闫海,徐岑.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J]天津法学,2011(03)

  作者:郭晓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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