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范与确定,但是我们现行的宪法中还普遍存在着人格权主观防御功能的弱化,宪法保障公民人格权的义务的淡化,救济人格权的司法制度的缺失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只有积极履行保障公民人格权的义务,探讨新的宪法解释途径才能保障公民人格权利的实现。
公民人格权在宪法上的确定并成为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宗旨在于加强对人格的保护,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给人格自由的发展提供一个广阔的空间。但是近年来,虽然我国宪法中确认的公民的人格权利不断规范与完善,然而这些权利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明显缺少宪法的制度保障,宪法人格权的保护制度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不断凸出,就此国内相关学者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分析,司法部门也在实践中不断尝试通过新的途径解决出现的新问题,然而也并未取得实质性的成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人格权保护与宪法保障的关系问题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现行宪法人格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公民的权利意识与社会公共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宪法为保护公民诸如人格权利在内的各项权利提供切实的制度保障,然而现行的宪法对公民人格权利的规范及相关制度的设置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宪法规范的人格权主观防御功能的弱化
人格权作为宪法规范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犯。虽然我国在宪法上确定并宣告公民具有人格权,但是在保障公民人格权的实施上,宪法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制度保障,也就是说当公民的人格权利受到法律部门或行政部门的权利侵犯时,也不能通过宪法的主张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虽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解释宪法相关条款的责任,但是并没有对解释的申请、程序,以及解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进行明确的说明,这也就导致当宪法规定的人格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有效的通过宪法的解释来对权利进行维护,而且在具体的实施上也没有设置相应的宪法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宪法规范中对人格权主观防御功能的弱化。
(二)宪法保障公民人格权义务的淡化
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宪法普遍关注对人格权的保护,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人格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最基本权利不受任何形式的剥夺、侵犯。这一规范相对于国家而言则是一项强制性的义务,即国家不得以公权力在内的任何形式和理由侵害公民的人格权利,而且必须通过必要的制度规范来保障公民人格权利的实施,但事实上是公民的人格权利并没有得到宪法义务的保障,有关学者认为国内经济条件作为制约人格权利得到宪法保障的根本原因,即使宪法对人格尊严保障制度实施的规范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的落实。诚然,这种观点在解释公民非原始性权利方面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在用于解释公民人格权等基本的原始权利方面显然不能够说明问题。而且我们从宪法规定的相关内容中也可以看出制宪者在强化国家的公共管理权限时弱化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义务。
(三)救济人格权的司法制度的缺失
宪法对于人格权利的保护目前还处于权利宣誓的层面,当公民的人格权利受到侵犯时,虽然可以通过一些法律途径进行救济,但是这些救济制度多是行政性的,不仅在实施上具有一定的难度,而且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自身审查也明确地排除了权力的外部制约,这也就导致公民人格权利侵犯救济的困难,阻碍公民人格权利的落实。
二、完善我国宪法人格权保护制度的构想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与实际的基本情况来看,宪法规范的人格权利的主观防御功能在短期内还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但是我们从人格权的客观规范入手,可以将我们宪法上规范的人格权利变成一种活的权利的路径,弥补宪法上人格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一)积极履行保障公民人格权的义务
宪法上对公民的人格权利进行了规范,那么作为立法部门和工作者,就有义务对其进行相关的立法,确保公民的人格权享有完善的保障。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应立法规范,借助宪法的权威性与根本大法性,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将宪法规定的人格权的基本价值通过法律条文的方式实现为具体的人格权,同时也可以辅以一般的法律条文保障公民人格权利的实现。同时,作为国家的司法部门,有义务保证维护公民人格权法律规范的落实。在司法行为过程中,对侵犯公民人格权利的行为按照法律的规范予以制裁,把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利作为自己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彻底履行保障公民人格权的义务。
(二)探求新的宪法解释途径
在我国,对宪法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负有必要的责任与义务。然而这一法律行为还不能完全构成解释宪法的制度,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具体的实施上,我们可以借鉴英美等国相关的宪法解释制度,赋予最高人民法律宪法解释的权利,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民法条文的同时,可以对宪法规定的包括人格权在内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涵给以解释,使其具有实现宪法基本价值的功能,贯彻宪法的意志,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施。
三、结语
整体而言,宪法规定的人格权的保障与落实,只有立足国内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才能不断促进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作者简介:马亮(1988.03- ),男,河南信阳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商法、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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