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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追求的价值,国际法的法律价值

2024-06-05  本文已影响 5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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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的价值是指国际法对于国家及全人类所具有的价值,是其存在的意义和根据,也是其被信仰的源泉。国际法的价值包括和平、安全、发展、人权等,这些基本的内容构成国际法的价值体系,指导国际法主体的行为,推动国际法的演进,也是国际法中判断正误的标准,对国际法价值的研究对国际法及真个国际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价值的含义非常复杂,不同的学科对价值都有自己不同的理解和概念。在哲学中,价值指的是客体的属性与功能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或者说是客体属性与功能满足主体需要的效应。而在法律中,法的价值指的是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具体到国际法中,国际法的价值则是指国际法这门法律对人类需要的满足,是人们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和服从人们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人的从属关系。

  一、国际法价值的内容

  1.首要价值是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上个世纪人类历史上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严重阻碍了国际社会的发展,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成为了当今时代的主题之一,也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而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必然也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和平指的是国家及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处于一个相对和谐稳定的状态,安全通常是指没有危险,免于战争与武力的威胁与恐惧。和平与安全是整个国际社会发展的基础与保障,为此,如何防止战争、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就成为国际法关注的重要课题。

  国际法中规定,国家具有自卫权,在受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有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的权利;另外,在国家的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时,联合国安理会可以进行制裁,派出部队进行武力的打击;除此之外,联合国还建立了集体安全体制,又称集体安全保障,是众多国家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的集体相互保障。在集体安全保障下,侵略者进攻集体安全体系中任何一个国家即被视为侵犯所有国家,以集体的优势实力制止战争和侵略行为。集体安全体制不仅保障大国的利益,而且要确保弱小国家的独立主权和安全,这是集体安全能否实现的关键。

  2.核心价值是促进国际社会的发展

  发展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从政治到经济,从国内到国外,从微观到宏观,不一而足。发展中最基本的目标是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当今世界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一超多强,贫富差距日益扩大,使国际经济发展形势更加错综复杂和动荡不安。发达国家为争夺世界市场掀起新的贸易保护主义,不仅造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也造成发达国家内部矛盾激化。此外,经济发展不平衡,南北贫富差距扩大所引发的移民潮、难民潮、跨国犯罪等问题,不仅阻碍经济发展,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国际法通过建立双边、多边投资条约,明确国民待遇、第三国最惠待遇等原则来规范并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并通过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来推动其上层建筑的共同进步

  时代的进步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全球变暖、资源保护、两性平等、教育公平等等,如何跟上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成为国际法中为促进发展要解决的新课题。

  3.终极目标是促进国际法价值的人本化

  国际法价值的人本化是指国际法的价值越来越注重单个人和整个人类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的确立、维护和实现。

  在国际社会上,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与调整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都被认为是国内法所管辖的。直到二战以后“人权”这个词才真正、全面地进入到国际法领域,直接原因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西斯令人发指的暴行,二战中全人类遭受到了毁灭性的灾难。战后人们渴望和平与稳定,也开始把目光转向对人的保护。在最基本的国际法价值观念之上国际社会更深一层地考虑到了作为生命个体的人的重要性。

  二、国际法价值的意义

  1.国际法的价值是国际法中判断正误的标准

  国际法的价值不只可以指导国际法的立法,促进国际立法上的完善;也可以在实践中指导国际法具体实施中的行为,指引人们区分善法与恶法。特别是当缺乏法律依据时,国际法中的和平、安全、发展、人权等作为基本的价值就给国际法中的行为提供判断正误的标准,填补法律的空白。

  2.国际法的价值是国际法主体行为的向导

  国家作为国际法最主要的主体,既是国际法的制定者,也是国际法主要的执行者与遵守者。然而由于国际法不像国内法一样具有强制力的保证,经常出现各国为了自己国家的利益做出违背国际法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际法的威信。而国际法的价值是整个国际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反映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要求,可以引导各国的行为向正确的方向发展,从而有利于各国执行与遵守国际法,进而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3.国际法的价值是推动国际法演进的重要因素

  国际法的发展历经了古代国际法、近代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每一次的推进都是旧法的消亡、新法的产生,新法代替旧法的过程。而这每次的代替都不是简单的历史现象,都有其重要的内在精神和动力,也反应着人们对国际法的愿望,自由、平等、和平、合作等等,即国际法的价值。

  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的性质,导致其价值也具有国内法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虽然所代表的利益不尽相同,但这并不影响其对国际法价值共同的期望与要求。当然,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新的价值不断被纳入国际法的价值,补充并完善着之前的价值体系。成为指引国际立法与国家行为的日益重要因素

  作者:王晋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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