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扶持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鼓励地方探索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研究建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评价指标体系,引导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这些利好政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如果何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解决农业生产过程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这个基础性课题就摆在我们面前。事实上这些年来全国各地根据中央下发涉农文件及各种涉农政策已经开始实践探索,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我们的课题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我们通过对土地流转情况和规模经营情况的研究,得到一些基本经验,旨在在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探索制约农业经济发展关键性因素,并找到破解这些问题的办法。
土地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土地规模化,才能实现现代农业的机械化、集约化、标准化。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只有土地经�I权规范有序流转,才能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土地流转可以实现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也可以有利于农村种植业结构调整。
一、坚持原则,科学有序流转土地
一是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长久不变的原则。坚决维护农民土地承包主体地位,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
二是坚持平等、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土地流转的条件、方式、期限和价格等关键问题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三是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即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把土地资源用好、用足、用活;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流转工作,不搞一刀切,在尊重农村土地经营的实际和农民意愿前提下,什么方式适合流转就采取什么方式。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问题分析
我市现有行政村171个,村集体耕地面积510万亩,家庭承包耕地面积440万亩,土地流转323万亩,适度规模经营241万亩。经过我们认真调研,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存在误区,流转速度不快。个别基层干部、群众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存在认识误区没有把此项工作站在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认真抓好;存在怕出现纠纷,引发矛盾,求稳怕乱,顺其自然的等、靠思想,部分农户的小农经济意识较浓,担心失去土地,自己无活干,收入低;怕政策不稳,不敢大胆投入;个别大户及种植规模小,思想保守,怕市场前景不佳,不敢扩大规模、
二是土地流转的管理机制不健全,流转行为不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大都是群众的自发性行为,缺乏约束力和规范性,尤其是农户之间相互流转的土地,都是自由流转,根本不通过村委会,村委会根本不知情,对流转的原始情况不掌握,制约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速度。部分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签订的合同责、权、利不明确具有不规范内容不全、流转时间超限、单联合同、显失公平、口头合同等问题,容易产生合同纠纷,影响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存在矛盾和纠纷的隐患,阻碍土地流转进程,影响农村稳定。
三是土地经营主体不够规模,带动能力不强。由于农村土地经营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大户生产资金匮乏,制约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土地承包种植大户和合作社一般没有贷款担保,土地经营权作为贷款抵押手续繁杂,因此很难从金融部门贷到贷款,致使部分合作社和大户在土地规模经营上存在严重的资金困难,出现规模小,带动土地流转能力不强等问题。
三、科学有序流转土地,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一要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加快土地流转。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要让广大农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还要让他们明白弃耕撂荒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帮助农民分清“流转”与“失地”的区别,打破传统的小农经济意识,树立现代农业理念。增强依法促进土地流转,遏制土地撂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纠正在土地流转工作中“过度干预”和“顺其自然”的不良倾向,更让广大干部群众知道规范的土地流转是和国家政策对接、享受相关政策、增加农民收入的保证。
二要完善市、乡、三级系统管理体系,促进土地流转规模推进,有序发展。村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掌握第一手材料,做好核对、汇总工作,市、乡两级经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监督,制定好方案、搞好业务培训,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建立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程序,采用统一格式的文书档案资料,加强流转过程管理。及时处理因土地流转不规范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和合同纠纷,使我市土地流转工作规模发展,规范运行。
三要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流转平台作用,有序规范土地流转。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大都是农民自发性行为,缺乏法律约束力和规范性。尤其是农户之间的土地相互流转,有的根本不通过村级组织而自行流转,这就导致村级组织对土地流转的初始情况不掌握不知情,加之部分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合同中的责、权、利不明确,很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阻碍土地流转进程,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在工作中急需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平台,促进农村土地有序规范流转,促进适度土地规模经营。本文来自《中国土地科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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