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在未来的发展目标中提出即将要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是根据税负平移的立法原则,来具体实施的。对于环境保护税的征管部门主要由环保部门变为了由环保部门协助税务征收的方式。在我国费改税的实行过程中,国家税务部门对于环保部门征收环保税的执行力度在不断加强。本文主要是分析了我国在征收环保税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导致了我国在征收时,部门分工不协调,纳税资料的复核也存在较大问题,以及执法队伍和纳税人员的素质,导致纳税过程中对于税款的征收造成不良影响,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并且提出了环保税,在征收过程中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征收缴纳程序;具体措施
在2016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我国制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这项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为了生态文明建设而提出的环保税法,这项法律的具体实施,标志着我国对于环保税的征收是非常重视的。但是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较大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的制约了我国对于环保税款的征收,有一些企业根据税收法中的漏洞,不按照规定的缴纳程序对税款进行缴纳,这不仅不利于我国的税款征收,还不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因此,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的管理制度,对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征收税款制度的科学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税征缴的影响因素
1.征收对象因素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过,对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还有其他的一些生产经营者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而这些纳税人中主要包括了我国的部分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但是这些征收对象中并不包括行政机关以及个人。这就导致部分征收对象抓住了环境保护税法的漏洞,对于环境保护税法的征收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2.应税污染物的影响因素
应税污染物主要是指环境保护税法中对于规定的大气污染物以及水污染物等各种污染物的规定。而大气污染物中主要包含了二氧化硫,氯气,以及氯化氢等等各种向大气直接排放的污染物质。而水中的污染物质,主要包括了一类水污染物质和二类水污染物质两种。对于固体废物的规定,主要包括了一些危险废物和煤灰粉炉渣等等,其他项目的固体废物。而对于噪音的污染,主要包括了,对于夜间频发性的突发噪音以及偶然想起的超标峰值噪音等等。而我国的一些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了本地区污染物排放的具体需求,经过上级政府部门的相关决策,最终决定对于征收环保税中应税污染物的具体项目可以增加同一个开放口。
3.环保说中的特殊例外情况
在环保税中,企业单位和一些其他的经营单位可以有一些特殊的例外情况,比如说对于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理,都是在环保税法中具有特殊例外情况的。而一些城乡污水集中和垃圾集中排放场所,可能在具体的排放过程中,会超过国家和地方所规定的排放标准,企业和一些其他生产经营的单位,也可能在一些公共设施场所贮存或处置固体污染物,而在农业生产中,对于应税的污染物排放,也是要缴纳一定税款的。除此之外,还有国务院所规定的一些其他免税形式,这些法律法规所批准免费的其他形式都可以对环境保护税的缴纳产生一定的影响。
我国在环境保护税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1.在企业进行申报时,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标准不统一
首先,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税法的要求,对于需要纳税的污染物,在数量上的测量方法,首先是要采用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来进行计算然而,部分企业并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这就需要依照第三方机构所出具的监测数据,具体内容进行具体计算,有一些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较多,且成分构成较复杂。因此,无论是自身还是第三方机构,都不具备数据监测的条件。对于这样的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所制定具体的环境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如果排污企业不能够符合以上三项条件,无法测量出具体的排污数量,就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直辖市环保部门所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但是由于许多纳税企业所排放的污染物较为复杂,且计算和衡量的标准不统一,往往就会导致测算的结果不一致,因此,企业在申报的过程中,所申报的税额与环保部门所复核的税额经常不一致,从而产生矛盾。
2.缺乏具有专业素养的纳税申报人才,影响正常申报流程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在我国管辖的海域以及我国领土内,如果直接向环境排放应该缴纳税款的污染物,那么排放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营者都应该按照一定的税额标准去缴纳环境保护税款,而具体缴纳的税款根据污染物排放类别的不同,以及污染物的排放量,然后经过具体的核算,作为纳税的计税依据。但是,对于污染物排放种类的鉴别以及排放量的具体核算过程,都需要高精度的设备仪器进行监测。除此之外,还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对全程进行实时动态的管理。这项工作对于普通纳税人来说,通常属于知识范围内涉及不到的申报环节。因此,如果缺乏专业的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才,就会导致企业在纳税申报的过程中出现问题。而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纳税人应该根据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如实地办理纳税流程,并且要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面对这样复杂的纳税流程,就给部分缺乏专业人才的纳税企业造成了申报困难的问题,进而影响到了我国环境保护税款的征收。
3.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问题
对于环境保护税的征税依据,不能仅仅依靠信息共享平台而获取一定的数据资料,如果仅仅是依靠共享平台设计的资料,那么这些资料可能会缺乏及时性以及可靠性。因此,要在申报的过程中,要求对于所排放污染物的申报数据必须具有科学准确的特性。因此,在环保税征收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建立起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这样有利于每一个环节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环保部门应该设立专业机构进行环境的监测,以及对所排放污染物数量的整理。对于企业所申报的污染物监测数据进行相应的现场核查,解决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如果在纳税的过程中,纳税企业与相应税务部门产生严重分歧。这时税务部门在出面解决时,必须同环保部门进行协商,根据实际的情况,在特定条件下来解决特殊问题。因此,如果分工协作的机制不完善,分工协助的管理机制不能够健全,都会严重的影响到环保税的征收问题。
4.现场监测数据缺乏准确性的问题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税法所规定的具体内容显示出,环境保护税应该由我国的税务部门进行征收和管理。而对于应该缴纳的污染物排放量,具体的监测以及管控,是由我国环保部门来负责的。但是,在实际的监测过程中,由于监测数据会受到天气因素以及地理因素等其他生产过程中的其他因素的影响,同时在监测过程中还会受到监测设备和监测技术人员专业知识等因素的限制,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企业都没有安装过自动监测的设备以及装置,这就导致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对于因纳税排放污染物监测的工作量非常大,且由于监测的场所不固定,监测种类复杂繁多都会导致监测过程中出现困难情况,这将会直接影响到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序执行。
对缴纳环境保护税提出的具体意见
1.制定统一的申报标准
我国部分企业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并没有安装过自动监测设备。因此,对于应缴税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具备监测的条件,而环境保护法要求国家环保部门必须根据污染物的排放特征和方法进行具体计算,但是由于环境保护部门在不同时期,对于污染物的监测方式以及算法都存在不统一的问题,因此在申报的过程中,纳税人及环保部门针对这一问题,经常会发生矛盾因此,我国在环境污染物质监测的方面应该不断地加强生产工艺的提高,并且制定统一口径的申报标准,以提高环保纳征收的效率。
2.提高涉税人员的整体素质
我国的税务部门以及环保部门还有一些应税的企业都应该在定期的组织环境保护征税的培训计划,并且针对纳税申报的材料和复审进行讲解,通过讲座等形式的活动,让应税企业的环保纳税意识更加完善。针对纳税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以及现场的监测,要对申报和编制的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还要制定定期的考核来提高纳税管理人员以及复核人员的整体素质,有效的推进我国环保纳税的征收管理。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我国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该为应税企业建立统一的核算方法,并且建立健全分工协作的机制,为我国的环保监测队伍制定规范化的操作流程。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还对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杨光忠,胡少敏,杜华立.环境保护税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绿色科技,2017,08:273-275.
[2]卢洪友,刘啟明,徐欣欣,杨娜娜.环境保护税能实现“减污”和“增长”么?——基于中国排污费征收标准变迁视角[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9,2906:130-137.
作者: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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