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存在问题;对策
农村金融服务是目前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其中农户贷款难便是农村金融服务中尚未得到解决的一个突出矛盾[1-2]。在此情况下,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大力发展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和扩大农村小额贷款投放,成为农村金融服务中所要着力解决的当务之急[3-4]。受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影响,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服务不足依然格外明显。现将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总结如下。
1金融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银行业金融机构撤并,支农服务体系不健全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下网点撤并力度较大,金融网点的大量撤并,在使银行业机构减少成本和降低风险的同时,也带来农村金融服务的弱化,特别是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体制改革的深入,这种弱化影响日益显现。在一些偏远山区,由于没有金融机构,当地农户无法得到便捷的金融服务,办理业务要到十几公里以外的乡镇或县城,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和融资困难。
1.2农村资金外流严重,“三农”资金供求矛盾加剧
目前,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大量农村资金流入其他领域,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紧张的趋势[5]。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主要有:一是国有商业银行资金上存。由于基层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权限缩小,难以发放贷款,大量存款因闲置上存。二是邮政储蓄“抽水”。加剧了农村资金的供求矛盾。三是支农资金“农转非”。由于以上原因,导致当地中小企业贷款压力全部转嫁到农村信用社身上,形成事实上的支农资金外流,导致“三农”信贷资金的萎缩。
1.3贷款利率定价固化,不利于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由县联社统一确定,基层信用社只能严格执行县联社制定的利率,没有利率定价的权限。这种简单的浮动利率式定价方法虽方便操作,但忽视了农村信贷市场对利率定价的需求,限制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开展。高利率虽然可以给信用社带来更大利润,但同时却使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加重了贷款农户负担,不利于支持“三农”发展。农村贷款需求多为生产性需求,具有收益低、不稳定的特点,高额利率往往会让农户对贷款望而却步,转而缩减经济投入或适当缩小生产规模,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进而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1.4金融服务手段单一,难以满足“三农”需求
目前,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的手段单一,经营的贷款业务主要包括短期农户贷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普遍存在期限短、金额小的特点,难以满足新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6]。
2对策
2.1加大“扶小”力度,加快金融体制创新
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内部的业务流程、核算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主要是以大中型企业、大项目为对象进行设计的,不适应农村信贷“短、小、频、急”的要求,需要引导金融机构在县乡建立“扶小”的专营服务机构,单独考核、独立核算,减少审批手续。一是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形成与市场经济相一致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维护和巩固县联社的法人地位,使其真正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二是加快做实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把农业银行县域支行真正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三农金融事业部”经营单元。三是深化农业发展银行内部改革。加大对农村改革发展中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土地规模化整理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业务。四是鼓励国家控股的大型银行和各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开办农村金融业务,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此外还要不断壮大农村金融服务的市场主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创办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并落实相应的政策扶持与风险监控措施。
2.2提高“扶小”效率,推进金融产品创新
要注重财税政策、监管政策、货币政策和农村保险业发展的协调配套,通过多项政策的组合,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的内在积极性,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三农”。 要抓紧出台林权、农业机械、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和宅基地等农村生产要素的确权、登记、评估、抵押、转让等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并且适当地降低相关环节的收费。农村信用社应盘活农村金融“生物链”,开发“公司+农户+信贷”、“保险+信贷”等多种信贷产品;农村信用社要因“物”制宜,在全国率先开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产品,只有这样的大胆尝试才能打破多年来农民“有房有地没法贷款”的僵局;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贴补力度。
2.3完善“扶小”机制,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创新外部环境
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既是推进金融服务创新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是推进金融服务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信用体系越健全,金融机构产品开发的约束条件越少,开发的思想解放程度越高,创新水平越高,开发的领域越广,贷款主体应用的也会更多更灵活。因此,要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切入点,创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使信贷双方建立互信机制,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吸引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要注重财税政策、监管政策、货币政策和农村保险业发展的协调配套,调动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的内在积极性,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三农”。日前财政部出台了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令人欣喜。而加快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可为抵押品交易创造条件,要尽快出台农村金融机构依法处置有关抵贷资产的相关政策,这对农村金融的发展也至关重要。
2.4规避“扶小”的风险,让小农户“不差钱”落到实处
一是加大信贷与保险的合作,利用商业手段分散风险。2009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首次提出,要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各地“银保互动”的热情高涨。比如小农户可投保“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万一他遭遇意外,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信用社不担心没人还贷款。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农信社向农民发放小额贷款时,专为贷款户配套提供的一款意外伤害保险。贷款人投保“小额贷款人身意外险”后,不需要抵押或担保,就能顺利地从银行或信用社获得贷款。近两年来,这种“银保互动”的形式在各地悄然兴起,多家保险公司参与,使不少农户受益。二是保险公司要不断提升保险在涉农借款人中的渗透度,扩大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林业保险、渔业保险品种。积极开展农民家庭财产、农房、农机、农村小额贷款借款人人身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为小农户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有效提高保险在涉农借款人群中的覆盖度。三是鼓励小农户这样的借款人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小农户可以为自己贷款的抵押财产、经营的农业项目、家庭主要劳动力进行投保,以增强借款人的风险应对能力和信贷资产保全能力。四是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积极主动倡导、参与和建设,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农户、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因共同利益关系采用多种组合方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引导发挥信用共同体的联合增信功能,促进形成政府政策性扶持资金投入、银行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涉农部门提供综合服务保障的多方联动机制,让更多的小农户受益。五是注意开掘乡土文化中的“信、义”价值。以宗族脉络和乡约道德为基础的乡土文化,是许多农民“信用”的基础,金融机构应大力开发小企业、小农户的联合担保贷款,既克服银企、银农信息不对称的困难,也能让更多的创业农民“不差钱”!
3参考文献
[1] 李爱兵.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0(4):54-55.
[2] 周泽炯.对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存在问题的调查与分析[j].经济纵横,2010(4):90-93.
[3] 林秀琴,刘福波.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27-29.
[4] 叶海燕.当前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决策导刊,2009(2):17-18.
[5] 王秀兰.包头市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21):16-18.
[6] 吴志新.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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