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交换;模式;互惠
农村社会交换是研究农村社会关系的一个视角,“社会交换,,是当别人作出报答性反应就发生,当别人不再作出报答性反应就停止的行动。这里我们从农村社会交换的模式、结果方面探讨农村交换中涉及的伦理问题。
一、农村社会交换模式的伦理选择
交换行为的发生和实现是通过交换模式来实现的,因此农村社会交换模式的理性选择就很自然地构成了对交换行为的正义性评价和规范的内容。交换模式的伦理性选择是农村社会交换的重要维度。我们根据中国乡村社会交换的范围,将乡村社会交换分为网络性交换和非网络性交换。网络性社会交换指的是发生在社会关系网络内部的交换,这种社会关系网络包括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地缘关系等,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这些关系是按照“差序格局”构成一个同心圆式的网络。非网络性社会交换是指发生于上述“差序格局”网络内部与外部之间的交换,即陌生人之间的交换。这两种交换由于交换双方的关系不同,具有不同的交换模式和伦理意义。
1.网络性交换的特殊主义与非网络性交换的普遍主义。网络性交换基本特征就是建立在熟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正如费先生所言,“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的可靠性”,乡土社会中的信任是“差序”的,在同心圆式的网络中,每个人的位置是固定的,相应地具有不同的信任程度。网络性交换正是依据信任程度具有个别性、选择性和特殊性。对于不同的对象或者买卖公平或者给多取少甚至分文不取。可见,网络性交换是特殊主义的交换模式:非网络性交换则突破了乡土社会中“差序格局”的网络范围,因而交换不存在“熟人之间的信任”基础,可见,非网络性交换是普遍主义的交换模式。
2.网络性交换的人情原则与非网络性交换的经济原则。在网络性交换这种交换模式中,赊欠是常有的事,往往是何时有何时再还上,也就是说,网络性交换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终极动因,而是表现为儒家文化中的“重义轻利”取向和费孝通概括的“人情”原则,或者说感性原则。人与人之间进行交换不是为了获得经济资本、文化资本,也不是某种权力,往往只是为了维持自己已有的社会关系网。对于一个祖祖辈辈都生活在乡土社会中的人来说,关系往往要比金钱更重要。在非网络性交换模式中,不存在赊欠,奉行的是“一次交清”,在这种模式中,取而代之的是理性选择和价格机制的结合。因此,经济原则而不是人情原则成为非网络性交换的基本原则。非网络性交换是一种理性工具,它追求的是货币,不是社会关系,它关心的是权利和利益,而不是交换的对象。
3.网络性交换模式与非网络性交换模式的伦理选择。因为农民(尤其是现代农民)对市场信号的心理反应过程是相当复杂的,其相应所表现出来的“理性选择”行为也是多元的,且受制于许多非经济因素影响。正如科尔曼.s.coleman)所说:“理性行动是为达到一定目的而通过人际交往或社会交换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性行动,这种行动需要理性地考虑(或计算)对其目的有影响的各种因素。但是判断理性’与‘非理性’不能以局外人的标准,要用行动者的眼光来衡量”只要是有利于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农村社会关系和谐的模式选择应都是合符伦理的。中国传统的“重义轻利”的网络性交换不利于资本的积累和投资,限制了经济的发展。网络性交换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特殊主义的交换模式“并不具备交易扩展的潜能”,由于网络性交换以“熟悉社会”中的信任为基础,生活上被土地所束缚的乡土社会的陌生人之间是难以信任的,也就难以发生经济性的交换,限制了资本的流动范围,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效率的提高。总之,网络性交换是一种人情模式的交换,可以说中国的乡村工业化带有先天的血缘和亲缘特性,选择网络性交换可以增强亲缘关系,保持中国的传统美德,符合伦理德性原则,但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效率的提高。
非网络性交换是一种理性工具,它追求的是资本的流动与兑换,不是社会关系;它关心的是权利和利益,而不是交换的对象。非网络性交换是通过对社会成员资本组合比例及积累量的调整而实现的社会整合,如前所言,这是一种较高级形式的关联。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而且它具有普遍性和扩展性,是一种普遍主义的交换模式。普遍主义意味着对交换的另一方没有了解,也没有既存社会关系的束缚,只能以统一的交换规则相对待,可以通过协议、契约进行合作,有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逐步建立的一种伦理规范,既实现社会资本的交换,也实现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的交换。
乡村的社会交换并不是简单地选择一种交换模式,有可能存在两方面的趋势:一是网络性交换的非网络化;二是非网络性交换的网络化。农村社会交换中既体现伦理关联(社会关联依靠的是一种宗法的、亲情的伦理来维系),又体现契约关联;既体现人情伦理,又追求利益伦理。使非网络性关系获得了网络性特征,人们由原来单纯追求经济资本转变为既追求经济资本又注重社会关系的建构以获得社会资本,不难理解这主要是由于伦理型关联的依然存在,以及社会资本节约交易费用决定的不可或缺性造成的。这两种变迁在农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的表现是“让正式关系带上了更多的人情味,也使非正式关系具有更多的理性”。综上所述,网络性交换具有传统性和地方性,非网络性交换具有现代性和全球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两种变迁的社会后果是使社会成员通过“人情+利益”的机制整合在了一起。
二、农村社会交换结果的互惠考量
因为人是理性地,不可能对过去的事实进行更改,所做的只能是对未来的事尽可能理性地分析,并准备实施某些交换。这一交换也不等于人们在超市或集贸市场进行买卖,社会交换的收益有一种滞后性。这就需要交换者对收益大小进行分析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结果实现的可能性与伦理性。
1.从“送”与“取’,在时间上的差异性考量农村等级互惠伦理。农村社会交换中要获得的收益更多的是一种预期收益,农村社会交换的收益有一种滞后性,“送”与“取”在时间上有差异性。由于个人对不同物品或行为的需求不一样,这些社会资源对个人的价值也不同,它们很难构成一个充满竞争的普遍意义上的市场,它们的价值也难以量化,不具有一个统一的市场价格,相反,他们的价值是“个性化”的——这使得交换者之间最应该产生互惠行为。在布劳眼里,社会资源也有稀缺,社会交换也需要竞争,但不是恶性的竞争。根据个人占有社会资源的不同,他们形成了不同的交换地位。而为了占据有利的交换地位,顺利实现交换,每个交换者都会尽力“显示”自己的报酬能力。在农村社会交换中,双方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就会力图掌握有关交换的信息,尽力消除信息的不对称,这一努力的客观结果,是社会交换尽可能地遵从了伦理性的原则。
按照霍曼斯的“理性命题”:人们在对两种(事实上还可以更多)行动进行取舍时,会根据他(她)当时的认识,选择那种随着获利可能性增大,结果总价值也增大的行为。而事实上,当事人并不仅仅考虑结果的价值大小及其可能性,会考虑成本的大小、可能性。在农村社会交换过程中,由于交换双方对另一方都有一个预期的需求,“送”的人希望通过社会交换(送礼等活动)取得自己利益(更好的发展等),“取”的人希望通过社会交换(收礼等活动)取得自己利益(隐形收入的增加等),因此,他们之间的交换活动也必须是互惠的。他们可能会进行一些潜在意义上的“讨价还价’在社会交换中,讨价还价是很难实现的。所谓的讨价还价仍是双方对各自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如果信息允许,他们也许会同交换的另一方进行博弈。),交换价格必须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程度,类似的我们可以认为这一双方均可接受的“价格’’是“公平”的。
2.从“给”与“回,,在形式上的多样性考量农村人情互惠伦理。农村社会交换“给”与“回’,形式有很多种,有维系型、投入型等。(1)维系型:有的‘给’与“回’’主人之前一直保持着社会交换关系(礼物往来等),他们的交换所起到的作用就是保持关系链条的正常运作,防止脱节;还有的是之前双方的社会交换关系链条已经出现了断裂甚至严重脱节,他们的“给”与“回”礼物所起到的就是修复已经断开的关系链条,使他们与主人之间的社会交换关系得以维系。如果“给”的人是给物,那“回”的人一般不会回同样的物,一般是回其他物或钱,这就涉及到伦理问题,考虑到互惠原则,考虑“回”的物的质和量。(2)投入型。有的家庭关系较为亲密的亲朋“给”额度超过了“随礼”的额度,把“给”的物当做情感投入,这些亲朋好友所送出的投入型礼金,是因为他们相信今天的投入一定会得到较高的回报,这个回报的期限可能有些长,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他们所在家庭的关系链条将会衔接得更加紧密。布劳认为,社会交换是这样一种交往类型:参与交往的各方都期待着他人的回报,一旦他人停止了所期待的回报,这一交往关系便会中止。所以“回”的人必须牢记“给”的人的人情,及时回报,要知恩图报,牢记“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如果交换没有实现结果的互利,那么这种交易在客观上是没有生命力的,在道德伦理上也是没有基础的。交换形式的多样性要求交换结果的互利性,因为一旦交换后果没有互利性甚至是负利益,那么就会丧失人们的交换信心,打击人们的交换热情,如此的结果就是交换行为的减少,就会引起人情的弱化。
总之,互惠原则在中国社会交换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部分交换关系都是通过实现互惠来维持的。我们应该重视“互惠的多样性,和“互惠的缺失”的伦理考量。前者指有可能由于人情伦理的多样性造成“给”与“回”在形式、数量等方面的不平等。后者指在等级或阶层情境下,上级对下级的给予并未回报,并引起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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