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农民是推进城市化的重要参与者和建设者,为城市化作出了重大栖牲,理应成为城市化的受益者。而客观现实是由于我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因此大量失地农民并没有从城市化土地流转过程中得到太多的好处,这与农民做出的栖牲性贡献极不相称。对失地农民而言,他们最关心的是养老保障问题。从这一问题入手,阐述了当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观,分析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紧迫性,并提出了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策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土地必然被大量征用,这就导致了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的逐渐形成—失地农民,但政府还没有完善的制度保护土地被征用后农民的合法权益,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权益。失去土地后,农民养老的不确定因素增加,老年风险加剧,但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完全把失地农民纳人保障范围,政府也没有建立相关的养老保障制度确保他们老有所养。近年来,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下降的趋势甚至部分失地农民生活处于恶化的边缘,从而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缺失是引发失地农民问题的核心,因此,如何保障失地农民步人老年后的基本牛活,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在对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红旗社区失地农民养老观念现状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现阶段失地农民养老观念变化趋势,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提出几点建议。
1、研究设计
1.1调查抽样
笔者选取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作为调查点,以年满18周岁的失地农民为调查对象,本次调查通过人户发问卷和个案访谈的形式进行,以问卷调查为主,问卷的具体变量、指标包括:失地农民基本情况(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工作状况、经济收人等);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关注情况(对政策的了解及关注程度、了解的渠道等);养老意愿(养老观念、养老方式、养老资金来源、养老防范措施等)。调查的内容包括:失地农民养老认识及看法;失地农民的养老意愿。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20份,回收有效问卷200份,有效回收率为90.1%,问卷数据采用专门统计软件spss11.5进行处理。
1.2样本基本特征
从调查样本的基本特征来看,就年龄而言,调查对象中36~55岁年龄段的人数最多,符合农村生产工作的实际;就文化程度而言,调查对象中绝大多数只有小学文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失地农民整体文化程度不高;就收人水平而言,失地农民的月均收人集中在5001000元以及10011500元这两个档次上,收人状况相对而言比较低;就家庭规模而言,与传统的多子女大家庭相比,如今的农村家庭多数以核心家庭为主。
2、结果分析
2.1对传统养老方式的态度
家庭养老在国内历来占据重要地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家庭养老在农村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养儿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伴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的转型,家庭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家庭养老的功能日益降低,但是“养儿防老”这一传统观念并不受此影响。在被调查者中,80%的个体赞成“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仅20%的个体表示出不赞成这个观点,而这一部分人群中,年轻人占了主流,尤其是未婚的年轻人。被调查者表示,虽然说养老并不一定要依靠子女,子女也并非完全能靠得住,但是这个观点还是对的。
同一个地区失地农民的同质性较强,同质性是影响观念同一化的重要因素。失地农民构成的单一化是影响养老观念同一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布劳宏观结构理论的接近性假设指出:社会地位接近的人们之间的交往多于地位相距较大的人们之间的交往。在频繁的交往中,各自的观点与想法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同质性越来越强,这也是失地农民之所以成为弱势群体的原因之一,因为他们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利益表达渠道。在调查过程中,多数的被调查者向笔者反映了对养老的担优,渴求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主导角色。
2.2对养老方式的选择倾向
尽管认同传统的养老观念,但是在今后的生活方式上,64%的个体选择自己生活,仅29%的个体选择与子女一起生活,还有7%的个体选择去养老院等社会养老机构。在访谈过程中,笔者进一步了解了失地农民真实的想法:“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宁愿选择自己生活,也不想与子女一起生活。与子女一起生活双方都不自由,矛盾也会增多,可能还会导致家庭不宁,还不如各自生活比较自在。”居住方式的选择也反映在养老方式的选择上,接近半数(45%)的个体选择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方式.完全依靠家庭养老的仅占19%,36%的个体选择社会养老。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思想观念也在变化,对于养老方式的选择逐渐多样化,而不仅仅限制在传统的养老方式中养老方式变化的根源是经济因素,经济决定上层建筑,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道理,放哪都适用。在养老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上,经济方面自然而然的占了主导作用。访谈过程中,调查对象也明确表示此方面的顾虑。毕竟多数个体认为养老金的来源是来自自己的储蓄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金(66%)。
2.3养老费用来源选择
就养老而言,最关键的是养老费用的来源。只有物质生活有保障了,精神生活与其他要求才能得到满足。
2.3.1储蓄养老。对于农民而言,基本上是以个人终身劳动为基础而获得生存权与发展权,并以此获取家庭内部的代际交换的“反哺式”养老,以壮年时的努力为子女置办家业、养育子女、筹备子女婚事等等,作为将来依靠子女养老的交换条件。但是作为失地农民,他们已经失去了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交换基础,今后的生活更加没有保障。因此,对于他们来说,趁着年轻时努力工作尽可能地存钱以备老年时之需,储蓄是失地农民的首选。
2.3.2参加保险。参加保险主要分为两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从调查情况来看,失地农民对关乎自身今后生活保障的养老保障的态度还是比较积极的,不仅仅寄希望于国家,也希望能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改变现状,实际上,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障并没有太高的要求,只要求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就满足了,61%的个体认为按照目前的收人水平,己经大体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了。目前失地农民的收人集中在5001500元这一水平,只有38%的个体认为根据目前的收人水平无法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这与实际的收入状况比较符合。
失地农民表示,只要不是一下子拿出巨额款项(每人数万元),按月缴纳的话,如能确保今后的生活需要,几十元到上百元都能接受,表示有此类的保障体系的话,是绝对支持和拥护的。问题在于目前所在的社区根本就没有这项政策。thompson,l.在《olderandwiser》一文中指出:国家在保证提供足够养老收人方面的作用已不再受到质疑,因为即便是私有制集资方式的支持者也不得不承认,国家必须为那些没有为年老而储蓄的人们提供像样的安全保障,国家应该充当私营养老计划的协调者(甚至有人争辩说应该是保证者)。同时社会福利思想也已在全球普及,社会福利是被理解为一种关于一个公正社会的理念。因此,国家和政府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主体责任,不是一种慈善事业,而是一项义务。
针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一些商业保险机构开始大力挖掘农村商场,在农村大力宣传和推广商业保险,商业保险逐渐向农村蔓延渗透。它针对的对象主要是那些不满足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失地农民,属于自愿性质。调查发现,有能力的失地农民对购买商业保险(养老保险与人寿保险)表现出了很大的兴趣.有相当一部分的失地农民已经购买商业保险。这表明失地农民对商业保险的认可度和接受度较高,现代生活方式已经普及到农村。
2.3.3理财投资。相对储蓄的死守利息的做法,投资理财是较佳选择,且收益也较好,以后养老也比较有保障。在调查中发现,经济条件较好且头脑较活络的一部分失地农民选择了投资理财或投资其他行业的道路,为将来的养老做好充分的准备。但是对于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且社会资源拥有量也稀少的失地农民而言,这条路并不适合。
3、结论与讨论
3.1基本结论
第一,在影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意愿的各种因素中,失地农民的基本构成情况是从内部起作用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以及经济条件是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障方式选择的前提条件。而相对来说,所处社区的整体环境是从外部发挥作用的,是影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意愿的客观物质因素。
第二,对传统“养儿防老”观念认可程度的高低影响个体今后的生活方式和养老方式,随着认可度的降低,愿意自己生活的比例就越高,而完全依靠家庭养老的意愿则下降。
第三,对子女养老普遍的低预期。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非正规的以家庭为基础的养老保障方式逐渐趋于衰落。现在的“家庭养老”已经不同于往日的“家庭养老”。人们对于子女养老的意识越来越淡化,普遍表示不会依靠子女养老。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人们的家庭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孝道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现代人越来越注重自己的隐私权,更趋向于独立居住,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一落千丈这些因素导致了失地农民对子女养老的低预期。
第四,缺乏养老意识和风险意识。从访谈中可以看出,人们普遍缺乏养老意识,对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知之甚少。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严重冲击没有明确认识。对社会养老保险抱有希望的同时缺乏信心。通过访谈,可以很明确地感受到,希望社会养老机构负责,但对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承诺多持忧虑态度,缺乏足够的信心。
3.2讨论
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在农村,土地是家庭养老的经济支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最后的保护屏障,在一定程度上割断了失地农民心理上与土地的关联;另外,上世纪80年代以来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农村家庭子女数骤减,加大了目前中青年农民赡养老人的负担,家庭养老面临困境,失地农民则是完全失去了家庭养老的经济来源,使得失地农民在心理上也不愿过多的依赖子女,加大子女负担,因此寻求社会化的养老途径成为失地农民的养老选择。
农民观念上的转变以及实际上的需求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的进一步推广与建立,把尽快把失地农民纳人到合适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是政府的责任。由政府主导的城市化进程,损害了土地被征用主体的利益,在土地被征用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建立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各相关部门大力配合,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保障体系,真正保证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目前这样的主体责任缺失的状态。
4、对策
第一,发挥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中的主导作用。政府是社会公共权力的主体,能够对社会公共资源作出权威性分配,对社会公共事务作出权威性决定。由于政府掌握大量的政治和非政治资源,因而政府的参与及其成效就常常成为影响社会事物发展的关键因素,政府的有效参与对失地农民养老具有关键性意义。首先,政府的主导作用应体现在它所承担的政策责任上,逐渐改变对广大农村居民的歧视性政策。其次,政府的主导作用还应通过它的财政分配表现出来。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通过优惠的财政收人和支出政策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着力提高农民收人,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为实现农村老年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的基本养老保障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保障。
第二,继续发挥家庭养老保障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养老社会化是必然的趋势。但是在提倡养老社会化的同时,片面指责家庭养老的“极大落后性和不合理性”,其论本身恰恰极具“不合理性”。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养老体系中主要的、基本的模式。还没有健全的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来保证土地被征用农民的养老问题,家庭养老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家庭养老仍是养老体系中主要的、基本的模式。要创造有利于家庭养老的宏观条件,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致力于全社会的宣传教育,通过舆论、伦理道德的作用强化家庭养老的意识。
第三,增强失地农民的主体意识。失地农民虽然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社会网络的支撑,但是在依靠政府强势介人的同时,也应该增强本身的主体意识,而不是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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