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近年来中央已经发过不少重要的文件,专家学者也都提出过好多精彩的建议,各地也都召开了无数次“减负”的会议,还严肃处理了不少引发恶性事件的乡镇干部,总之,凡是能用的办法都用到了,结果呢,农民负担还是没有真正减下来。
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简单地来说,就是乡镇财政支出过大,而农村税源严重不足;农业成本直线攀升,而农民收入相对减少;农民没有享受“国民待遇”,而负担了过多本不该负担的费用,等等。目前正在全国各地进行试点的农村税费改革,应该说是减轻农民负担的一个较好的措施,但是由于这个改革实质上还是调节性的,并没有改变长期形成的财税体制,因而仍然只能起到有限的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
究竟如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呢?笔者以为必须从以下几方面下硬手:
一、撤乡并镇、压缩机构和精简干部,彻底减少乡镇开支
目前,乡镇数量过多、内设机构庞杂和干部严重超编,是一个十分普遍的问题。一个只有40多万人口的县,竟然会有30多个乡镇,平均一个乡镇一万多人,有的小乡镇才管理几千人。原来乡镇只有党委和政府“两套”班子,20年来经过不断地扩充,现在已经达到“五套”甚至“六套”班子。有一份抽样报告显示:平均每个乡镇内设机构为16个,有干部158人;每个乡镇有下属单位19个,人员达290人。几乎是县上有什么机构,乡镇就有什么机构,有些岗位明显是人为设置的,并非实际工作需要。除了正式干部以外,还有为数不少的招聘和临时干部。这种“大政府、小社会”的畸形结构,只会增加政府运转的成本,从而转化为农民过重的负担,却未必就能对农村进行有效的管理。
根据农村管理实际需要测算,根本不需要设立那么多的乡镇,也不需要设置那么多的机构,更不需要配备那么多的干部。由于县乡财政是“分灶吃饭”的,因而这么多的机构和人员,所需的办公和工资费用,都无一例外地要从农民哪里收来,费用之高大大超过了农民所能供养的限度,农民负担岂有不重之理!因此,只有撤乡并镇、压缩机构和精简干部,才能大幅度减少乡镇开支,堵住农民负担过重的源头。1999年,江苏省在全国进行了乡镇撤并的试点,撤并幅度最高达到50%,对于减轻农民负担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目前正在进行的乡镇机构改革,就是以精简机构和人员为目标的,但是精简的力度远远不够,只在原来的基础上精简20%左右,虽然能缓解一下乡镇财政的压力,但是还不能把农民负担彻底减下来。因为乡镇干部原来的基数就很大,精简后干部的总数还很多,因而由人头产生的开支仍然不会少。要彻底解决乡镇机构和人员膨胀的问题,应该确定在今后若干年内,继续压缩乡镇机构和干部编制,直到缩减到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为止。同时,为了防止出现以往多次出现过的边精简、边膨胀的恶性循环,必须长期冻结乡镇机构编制,坚决把乡镇进人的入口堵死。只要切实把乡镇过多的机构和人员压下来,把乡镇过大的开支减下来,大幅度降低了乡镇机构运转成本,农民负担何愁不能减轻!
二、国家财政应当担负农村社会事业性经费,取消本不该由农民承受的负担
农民负担过重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农民负担了过多的社会事业性经费,而同样的经费在城市是不用市民来负担的。比如乡镇开支中最大的一块是教师的工资,教师一般占到乡镇财政供给对象的70%左右,教师的工资也占到总开支的多一半。同样是义务教育,在城市办学由国家负担费用,所以城市居民不用交纳“教育费附加”;在农村办学却要由乡村统筹,归根结底是由农民自己出钱,所以便有“农民负担”而没有“市民负担”之说。除教育费附加之外,像乡村道路建设、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其他社会事业性费用,市民基本上都不需要交,但是在农村却都以“三提统筹”的名义,每年固定向农民收取。为什么同样的费用,在城市不向市民收取而由国家负担,在农村却要农民一一掏钱呢?这里面的不公平是显而易见的。
“三提五统”成了农民填不满的一个无底洞,长期以来,很多乱收费都是以“三提五统”为借口的。由于税是死的,基本上有帐可查,想搭车容易被识破;而费是活的,由征收者说了算,即使出了事,也往往不好查清楚,因而乡镇便常常以“费”的名义,把过多的财政赤字转嫁到农民头上,说苛“费”猛于虎也不过分。不取消上述一系列不合理的收费,要真正把农民过重的负担减下来是不可能的。社会事业性经费究竟如何筹集,国家应该对城市和农村一视同仁。向农民收缴“三提五统”已经20多年了,他们的收入本来就十分有限,再这样收下去于心何忍?
目前正在全国搞试点的农村税费改革,已经明确取消了“三提五统”,这自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但是这种“取消”只是一种名义上的取消,实质上是把“费”改为“税”加到农业税中,仍然变相地把“三提五统”收取了。而且,由于在计税方式上存在着许多含混之处,把相对比较软的“费”,改成绝对硬的“税”,表面看似乎可以避免乱收费的问题,但是因为征收者仍旧是乡镇政府,因而乱收费会不会以“税”的面目出现,现在还很难说。税费改革之后,农民仍然要负担农村社会事业性经费,没有得到和市民一样平等的待遇,因而这样的改革仍然是体制内的调整,并没有从制度上发生根本性的变迁。尽管税费改革后,农民过重的负担确实会有所减轻,大约能减轻20-30%,但是和城市相比,农民由于交纳了市民无需交纳的费用,从总体上来说负担仍然属于重的。因此,不能让农民和市民处于同等的地位上,真正取消单独向农民收取的社会事业性费用,要彻底把农民负担减下来只能是空谈。
三、变目前的农业税为所得税,给予农民以“国民待遇”
农民负担过重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承受了过重的农业税。为了说明问题,我们仍然把农民和市民放在一起作以比较。国家向城镇职工征收的所得税,是每月收入超过800元的那一部分产生的,也就是说收入没有过800元的不征税。而且,所得税的税率也不是很高,对于收入本来就比农民高出许多的城镇职工来说,即使征了税也不会感到有多大的负担。而长期以来向农民征收的农业税,尽管国家规定主要是按农业的产值来计算的,但是实际上各地的普遍做法是按人头来摊派。这就是说,不管农民有无劳动能力,也不论收入有多少,所有的人都要承担农业税,而且相对来说税率也比较高,改革后农业税要占农民收入比重的15%以上。目前,西部贫困地区的一个城镇职工,月收入一般在800-1200之间,就是说年收入起码都在1.5万元左右;而西部大多数地方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也就是1500元左右,平均到每一月不过120元,两者相比较收入要相差10倍。在农民收入十分微薄的情况下,向农民征收相对较高的税赋,无异于“劫贫济富”。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从本质上讲还是一种“身份性贡赋”,而实行公民权利平等基础上的非身份性税法,是现代社会或市场经济社会的通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公民个人最重要的是所得税,按照所得税累进制和低所得免税的原则,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由于收入低下,不应该成为征税的对象。但是现实情况是,由于计税方式上的不同,市民的收入高,交纳的税反而少;农民的收入低,交纳的税反而多,这里面的不公平实在是触目惊心!
从上面的比较和分析来看,应该把目前向农民征收的农业税改为所得税,才会体现非歧视性的公平的原则。因为我国农民所承包的土地,由于负载过重并且产出过低,目前已经不再具有生产功能,而只能作为社会保障手段来看待了。因而,要象收取资本税或增值税那样向农民收取农业税,只会使农业剩余更少,甚至连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从而使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永远无法得到彻底的解决。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涉及全局的工作,按单纯的税收问题来解决不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治本的办法就是改革现行财税体制,让农民享受真正的“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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