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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是指(农村经济组织贷款的概念)

2022-12-18  本文已影响 1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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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农村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具有不同于其他小额信贷组织的性质和特点,其存在和发展也具有客观必然性。但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该组织迄今为止尚处于探索试点层面,它在何种条件下被允许从事何种金融活动,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必须要符合什么样的标准,还没有一个具体而明确的规则和要求。因此,探讨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从事金融活动的基本条件,并从政策界定、法律地位、制度安排与创新等方面探讨如何引导其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关键词 农村小额信贷组织 金融创新 制度安排 制度创新
  
1 我国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的性质及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1.1 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的性质和特点
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已经有300多家,但大都是国际多边或双边援助机构和中国官方或半官方组织的合作,由中国民间组织负责运营的。而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则是一种金融组织创新,它是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养殖大户和城乡居民个人等设立并运营,专门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直接以满足农民和农村金融需求为目的的农村金融组织。与前者相比较,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探索设立的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具有如下特点:
(1)它的建立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和市场定位。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而其中的“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的市场定位,要求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能够提供更具特色的金融服务。
(2)与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相比,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由于身处最基层,具有获取信息的便利条件,对农民和农村的金融需求有深切的把握与了解,使它能够根据农民和农村信贷需求的特点进行相应的金融制度和产品创新,从而提供更加贴近农户和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服务,切实达到服务“三农”的目的。
(3)与资金主要来源于国际多边或双边援助机构、中国官方或半官方组织的其他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相比,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由于其资金主要来源于自然人、企业或其他民间组织自身,对外援资金依赖性较小,因而更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4)作为一种金融组织创新,目前仍主要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规范地上升到政府的政策法规与体制层面,它在何种条件下被允许从事何种金融活动,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必须要符合什么样的标准,也没有一个具体而明确的规则和要求。
1.2 在我国农村建立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的客观必然性
(1)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少、能力弱,难以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信贷的需求,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在此情况下,建立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有助于建立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最终形成一个充分竞争、活跃的农村金融市场,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2)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将加速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新调整,促进城市金融体系的变革。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的信贷模式成型后,其运营经验或将拷贝到新组建的城市民营银行中。近年来所热议的城市民营银行或将获得根本性解禁。届时,从农村到城市,新的金融大变局将会产生,这种变局显然是符合市场规律的。
(3)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设定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让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合理存在、合法经营,形成一个优胜劣汰、良性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时机也已成熟。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分行业监管的格局已经完成,各级监管机构根据授权,统一监管,维护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这就为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5)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改革包括金融改革提出了严峻挑战。中国要参与国际竞争,作为薄弱环节的“三农”问题日益突显出来,农村金融改革迫在眉睫。鼓励包括农村民营小额信贷组织在内的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共同发展、相互竞争,是大势所趋。
2 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设立条件
尽管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有其客观必然性,但它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其建立和发展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更重要的是迄今为止尚处于探索试验层面。为此,有必要探讨建立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的一些条件。
(1)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组建必须严格遵照《公司法》,即首先要做到产权明晰,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和要求,坚决防止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成为第二个农村信用社、基金会。由此确保政府只负责制定游戏规则,保证小额信贷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而不引入财政担保。
(2)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依法登记注册的自然人、企业,并持有中国银监会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试点期间,可先发给其工商营业执照,待其发展完善并到一定规模后,再由银监会发给其正式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以确保其合法存在、合法经营。


(3)以发起人自有资金为主,一般不吸收公众存款,有稳定合法的资金来源。注册资本金额以自然人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不得少于5万元;由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不少于50万元,以确保其经营规模效益。
(4)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应根据小额信贷贷款金额小、贷款期限短、无需抵押物品等特点,充分发挥其融资速度快、信息费用低、利率具有弹性、服务态度好、渠道广、回收快、资金利用率高等优点,在贷款金额、期限、偿还方式、成本控制、利率水平等方面,设计出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的产品或服务,使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真正受益,这是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条件。
(5)自觉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等国家金融机构的监管。这是因为小额信贷组织与其他民间金融组织一样,具有隐蔽性强、不可控制等缺点,如果监管不到位,就会影响农村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稳定。所以需要建立一套全面完善的监管规则,在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
3 引导和发展我国农村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策略选择
3.1 政策界定
鉴于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在满足农民和农村金融需求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影响,以及适应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建议从理论和政策上给予其合理定位。
(1)要从理论上论证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明确肯定它是我国农村多层次、多元化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在政策上,国家应该出台明确具体的政策法规,引导、支持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创造条件将其融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之中。
(3)要注重培育一个好的农村竞争性金融市场,制定一个好的市场化规则。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能否真正建立并有效运转,取决于农村竞争性市场的培育和市场化规则的出台,取决于政府能否制定一个好的市场化规则。好的标准就在于: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准入农村金融市场之后所从事的公开化、合法化的经营活动,主要是依靠市场来调节。
3.2 法律定位
对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法律定位,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明确承认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所从事的小额信贷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让其按照市场化的方向发展,以便于监控和宏观调控。
(2)明确规定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借贷行为要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
(3)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所从事的小额借贷业务应缴纳相应的税收。
(4)明确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在利率、合同等方面的若干通行原则。
(5)要针对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建立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加以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因此,建议尽快出台《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管理办法》,将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纳入法制化轨道和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
3.3 制度安排和创新
建议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引导和规范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加强对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探索试点工作。在试点之初,原则上试点县最好只成立一个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在试点地区选择方面,应包括四个要素:一是该地区为欠发达地区,农业和私营经济有一定基础,有相对较多的农村经济主体,有较大的民间资金供给和信贷需求;二是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不足,农村金融服务薄弱,依赖外部资金来源,难以实现商业可持续运作;三是资金持续外流;四是地方政府持开明态度。
(2)重点扶持市场型农户和龙头企业,并在向农户和龙头企业发放贷款的同时,建立农户或企业间的联保机制,形成“1+N”的金融服务模式。
(3)在风险防范上,建议加快落实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的有关规定。
(4)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小额信贷组织健康、高效地运行,有效防止出现所谓的“烂苹果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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