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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信用社内部职工不良贷款)

2022-12-18  本文已影响 39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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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用社在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来自内部、外部及历史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信用社的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一直居高不下,它就象肿瘤一样侵蚀着信用社的肌体。造成信用社负债严重,经营风险加大,严重危及着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不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在金融业竞争日益激烈,农村经济结构不断调整的今天,“制止不良贷款,保全信贷资产”已经成为农村信用社的当务之急。
  一、不良贷款的表现形式及其原因
  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几十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形态深刻变迁直接或间接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的反映。对于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应基于对历史和现实的客观分析,站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探索化解的思路和对策。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可能原因进行分析,有助于信贷管理人员预防贷款风险。
  一般而言,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借款人的原因;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失误;其它原因等三大类。
  (一)作为贷款人的农村信用社自身贷款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贷款风险识别和筛选机制不健全。主要有:对新的、资本不充足的、而且尚未开发的业务融资、贷款不是基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或贷款抵押品,而是基于对借款人成功完成某项业务的预测。或者在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及偿还能力产生质疑的情况下,发放贷款过分倚重第二还款来源(如抵押物);贷款用于投机性的证券或商品买卖;贷款的抵押折扣率过高,或抵押品的变现能力很低;异地贷款、多头贷款过多,缺乏有效的监控;贷款已存在潜在风险时,没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贷款已明显出现问题,却疏于催收或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清收,把希望寄托于借款人“奇迹的发生”或不再过问,使贷款造成损失等。
  二是贷款管理机制设置不合理。主要表现有:在贷前信用分析阶段,获得的贷款信息不完全,贷款项目评估质量不高。部分信贷人员缺乏必要的信用评估、财务分析知识和经验,发放贷款时又没有充分听取必要的劝告而发放调查不充分、信贷资料有缺陷、抵押物变现力差、不足值的贷款;在贷款的审批阶段,未严格把握贷款审批条件;贷款集中程度过高,过分集中于某一借款人,某一行业、某一种类贷款,致使贷款风险相对集中,贷款金额超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无力偿还。使借款人产生“债多不愁”,或者干脆对信用社声称“反正欠这么多贷款,不增加贷款则其他贷款更加无法归还”,以一种无所谓的无赖态度毒化借贷双方关系,使信用社处于被动尴尬局面;贷款发放后信贷管理人员对日常监督管理不力,存在“重放轻收轻管理”的现象;部分信用社由于人手较少,根本没有按照信贷操作规程执行等等。
  三是信贷人员素质的制约。人是事业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信贷人员除了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理论、企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等业务知识外,还必须具有诚实的品格和强烈的责任心。信贷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贷款的质量,尤其是在管理体制不健全、贷款运作不规范、约束不力的情况下。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数量有限,部分
人员素质不高,难以进行贷款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违规放贷时有发生;在执行信贷政策方面,有的信贷人员随意性很大,存在“人情代替制度”现象。在风险的预测方面,有的信贷人员缺乏科学的理论知识,凭主观经验的成分较重,用经验代替制度。对于即将产生风险的贷款,不能拿出一套完整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办法来,只是将希望寄托于借款人能扭转局面或轻信借款人的还款承诺,白白浪费和错过了清收不良贷款的有利时机。加之由于管理体制原因以及改革步伐相对滞后,部分信贷员“在其位而不谋其职”工作主动性差,缺乏开拓创新精神,不能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些自然加大贷款风险。
  四是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利益与风险并存,一些农村信用社盲目地追求高效益,一味地支持风险企业和风险项目,这种贷款配置本身就孕育着高风险。
  (二)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借款人欺诈。借款人欺诈可分为普通欺诈和严重欺诈。所谓普通欺诈行为,指借款人主要通过向信用社提供部分虚假信息以改善本企业的资信状况,获得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这种欺诈的特征有:(1)借款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信息部分虚假;(2)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要用意在于提高其资信状况,期望获得信用社的充分信任;(3)获得的贷款主要用于真实的生产环节。如果经营按计划进行,借款人也不愿意拖欠贷款而在信用社留下不良记录,即使出现其他情况时,借款人虽然无力归还贷款,但通常愿意与信用社合作。严重欺诈是指借款人通过一切手段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从事的主营业务以外的行业或挪用贷款而获取个人利益。这种欺诈的主要特征有:(1)为了获得贷款,借款人不惜一切手段(包括违法手段);(2)借款人对其从事的行业并不真正关心,甚至借款人根本没有正当主业,或者从事的行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方便地获取贷款;(3)借款人获取贷款并不用于主要业务,而是以转移、投资、奢侈消费等方式,鲸吞贷款。这类欺诈行为主要以骗取信用社贷款为最终目的,且通常利用、拉拢或腐蚀信贷人员,因这种恶意欺诈希望而造成的不良贷款风险极大,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二是借款企业经营机制不健全,经营管理不善,缺乏市场观念、竞争意识、健全机制和发展能力,形成高负债、低效益、软约束、超分配的局面,致使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这在以前的“五小”企业和部分民营企业中表现相当突出)。给信用社贷款造成损失,形成不良贷款。

  三是借款人通过企业改制,将信用社的贷款“一改了之”。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间的兼并、收购以及企业改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有的企业通过上述行为盘活了资产、扭亏为盈,重新获得生机。与此同时,部分经营正常的企业,也借兼并、破产、重组、改制之机“逃债”、“废债”、“悬空”信用社债权。大量的信贷资产在企业改制中打了水飘,成了企业改制的牺牲品。
  四是借款人遭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致使贷款形成不良贷款。各种自然灾害,如地震的出现,山洪的暴发,飓风的骤起,久旱无雨、农作物遭病虫害侵袭等。由于我国农业的基础较薄弱,农业耕作的机械化程度相对较低,农民抗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较低,大多数地方存
在靠天吃饭这种情形,这增加了涉农贷款收回的不确定性和贷款的风险性。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农作物减产,农业欠收,直接影响农民收入,影响贷款的归还。
  (三)其它方面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因素。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缺乏连续性,经济波动的频率高、幅度大,使信贷扩张和收缩的压力相当大,在宏观紧缩、经济调整时期,往往形成大量贷款沉淀。
  二是行政干预因素。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压,地方财政挤,迫使农村信用社发放大量指使性贷款、救济贷款,贷款行为行政化,信贷资金财政化,直接削弱了贷款产生经济效益的基础。特别是1999年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政府为保社会稳定,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借款划转给农村信用社,其中有90%以上的借款难以收回,形成不良贷款。据了解,各地政府及部门在农村信用社都不同程度存在借贷业务,部分政府借款虽已逾期多年,却不能保证按季付息和逐年归还本金。对于这类贷款,农村信用社感到左右为难。
  三是国际因素。主要是在对外开发进一步扩大的形式下,国际贸易、信贷、利率、汇率、汇率风险,使一些经营外贸业务的乡镇企业经营受阻,效益滑坡,无法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使其沦为不良贷款。
  二、防治不良贷款的对策
  1、严格贷款项目的审查。信用社要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查制度并切实履行。贷前审查是防范贷款风险重要的关口,要认真做好贷款前的各项可行性研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深入调查企业的资产、效益和信誉,调查企业产品产供销及发展前景,重大贷款事项应听取各有关方面包括社会有关咨询机构及其专家的意见;各级贷款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的审核审批工作,对效益不佳、前景不明的企业或项目坚决不贷,贷款后要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要加强内部审计稽核和贷款风险预警,及时有效地采取贷款风险应对措施。
  2、进一步完善贷款担保制度。贷款担保是规避信用社风险的有效措施:一是贷款前要对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及能力进行严格审查,重大的贷款事项至少应有两个以上的担保人,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否定。二是对担保人进行动态审查,担保责任期间,担保人应当向信用社报送本企业有关效益等资料,信用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查核实,一旦发现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时,应及时要求贷款人更换担保人。三是对无力还贷的贷款人,立即追索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以免担保人逃避责任,转移资产或超过法院诉讼时效而脱保。
  3、实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只有对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者进行追究,才能加强责任心和减少违规违法行为。信用社要对贷款设置严密的报批程序和手续,每笔贷款的提出、调研、上报和审批等都要有详细的记录,以便在发生不良贷款时能分清责任和进行追究。一旦确定为不良贷款,应立即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造成不良贷款的,要查明形成的原因和造成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分清和落实责任。无论涉及信用社工作人员、企业单位或是政府官员,都要按照不同的情形和性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不手软。
  4、建立全社会贷款信用体系。贷款信用体系是对贷款人信用情况进行登记的管理系统。对有不诚信贷款记录的法人和个人,要列入贷款信用体系作为“黑名单”登记在册。一是今后对其贷款要慎重。二是对未偿还的债务进行追索。三是对曾逃废信用社债务的法人和个人,今后再新办企业要予以限制。同时,对法人和个人向信用社贷款信用进行记录,还有利于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时,可以查询到其在各金融机构总共贷款的种类、金额和用途等,便于信用社对其还款能力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全社会贷款信用体系由信用社、工商和税务等部门在全省范围内构建,运用计算机数据库系统管理,做到记录及时、信息共享、形成网络,满足信用社监管部门和信用社贷款查询的需要。
  5、提高信用社员工的政治业务责任。提高人员素质是提高信用社经济效益、防范不良资产和做好信用社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一是要进行党风廉政和职业道德教育。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对贷款效益的调研能力,提高对贷款项目的管理能力。三是要建立科学用人机制,积极选拔优秀人才,调动和激发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高素质信用社员工队伍。
  6、分类施策,多策并举,是盘活清收不良贷款的首要方法。不良贷款形成情况复杂,原因各异,必须认真分析每笔不良贷款形成的成因,抓住症结,对症下药。对赖债户,钉子户,可通过依法起诉,强制清收;对棘手户、难缠户,可通过行政、经济的、法律的等手段多策并举,扫除障碍;对老村组集体贷款和死亡绝户贷款,通过地方政府和村委会能落实的,想方设法予以落实,无法落实的,进入呆帐,逐级报批核销;对找不到借款人的,可通过公安部门或上网查找,搜集线索和信息;对一些一时难以归还的,可通过充电、供氧、补血等,以贷养贷,增强“造血”功能,培养还贷能力;对行政干预贷款,可通过加强同地方政府、社会各部门的联系,磋商协调,千方百计为盘活不良贷款打开“突破口”。
  7、关心支持,全力配合,是盘活清收不良贷款的不容忽视的方法。盘活清收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仅靠信用社一家去唱“独角戏”,显然孤掌难鸣,力不从心,为此,社会各部门要关心重视信用社盘活清收工作,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才能使盘活清收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要加强同地方党政部门的联系,通过沟通协商,使他们主动过问自己经手、担保或辖内企业、农户形成的不良贷款;二是要积极同公、检、法、司、工商、税务等部门搞好关系,千方百计为信用社盘活不良贷款提供极大“便利”;三是信用社自身要搞好资产保全和“门前清”工作。对手续不合规、不完善贷款,应尽快健全手续,保全资产,避免诉讼时效丧失;对信用社职工自贷、担保或为亲属、朋友介绍、担保发放的人情、关系、跨区、顶名等贷款,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采取联系工资、离岗收贷、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限期收回;四是健全金融法律管理体系,组建金融法庭,为盘活清收工作开辟“通道”,以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银行不规范经营行为而导致的不良贷款大都发生在前几年,近年银行在规范化管理方面有了很大发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已指日可待,面对对外开放的金融市场,国有商业银行将承担巨大的挑战和压力,如何在管理上做文章,向管理要效益,将是银行长抓不懈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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