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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国家的奶酪(谁动了我的奶酪案例)

2022-12-18  本文已影响 5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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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土地征收”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从中央到传媒、专家、学者再到城市市民都对“土地征收”表现出了空前的关心。不难看出,关心的背后各有其原因所在。然而,作为土地上的“主人”和“主角”的农民,由于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滥用,对此基本没有自己的主体地位,没有自己的话语权。针对此种现状,为切实维护农民自身的权益,可从政治组织创新、传媒等的亲民性及“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三个方面入手。

  关键词:土地征收;农民;主体地位

  Abstract:In the recent years, the issue about “levying of land” has been the focus which is paid close attention by people from all walks of life, and Central authority, mass media, legal experts, researchers and urban residents all show an unprecedented care about “levying of land”. It’s easy to see that there are various reasons after the , because local government abused it’s administrative power, farmers who are “master” and“leading roles” on the land basically have no their own principal position and speaking right .In viewing of this situation and in order to preserv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armers .I think that we should bring forth new ideas in political organization, increase affinity of mass media and reform the system of“levying of land”.

  Key words:levying of land; care craze; principal position

  “土地征收”愈演愈烈,然而各方对其讨论、关心的程度似又将其推向近来的热点话题之巅。如此一来我们农民兄弟该高兴了,有这么多人为我们说话、撑腰,还怕失地又失利?可是,现实就是残酷:失地农民往往变成了“就业无岗,务农无地,保障无份”的三无游民。 
   一、各方主体关心“土地征收”问题的表现及原因
   第一,中央对“土地征收”中农民利益的保护。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剧,近十几年来我国被征收的耕地在1亿亩以上,同时也出现了4 000万以上的失地农民,其中相当一部分处于失地又失业的境地。中央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在“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指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 。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备受关注的土地出让金重分方案即《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需要实施,因而上篇文章关注“土地征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大政方针需要贯彻,因而广播、电视报道“土地征收”;《物权法草案》中的所有权编需要完善,因而学者们研究“土地征收”。可以看出,在中央如此高度重视“土地征收”问题的背景下,传媒自然聚焦“土地征收”,学者自然大谈“土地征收”,因此形成了“土地征收”问题中央热、媒体热、研究热的局面。 
   第三,城市市民亦在关心“土地征收”。
   不难发现,近年来城市郊区的别墅花园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但是,光有郊区的美景别墅还不够,还要有城市人通往市中心的便捷通道,于是总面积数公顷的新车站落成了,占地数百亩数千亩的环城公路“诞生”了。一栋栋美丽的别墅、一条条宽阔的马路,这般种种城市人整天津津乐道,甚至在政府为何征地、征哪块地的听证会中城市人亦“努力一搏”争取一席话语权。 
  溯本追源,近日国家提高建设用地使用费,导致土地价格上扬,房价急剧攀升造成大量望房兴叹者和喘息急促的“房奴”,从而使得现在就要买房或将来需要买房的城市人无时无刻不在关注与房产有关的丝毫动向包括“土地征收”。从某种意义上讲,土地就是让他们负载沉重的一个“多米诺”之源[3]。 
  通过以上事例与分析可以发现,关注“土地征收”问题农民理应是被表现的主体,因为农民是土地的“主人”和“主角”(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这样讲);但在现实的“土地征收”中,农民的这种主体地位严重缺失。并且,这种缺失制造了一个悖论:所有关于“土地征收”的讨论都发自城市,真正的农村基本没有声音,农民未来的命运决定于城市人怎样看待“土地征收”问题[4]。

  二、农民在“土地征收”中主体地位缺失的表现及原因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的充分享有是拥有市场主体地位的重要表征。然而,在目前的征地制度下,农民相当一部分“权”和“利”被双重忽视和剥夺了。首先,农民对法定属于自己的物品没有决定是否交易的权利。宪法规定,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农村(城郊区)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事实上,土地是否被征收,农民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定权,完全由地方政府决定。从根本上说,这也侧面反映了地方政府对于行政权力的滥用。其次,农民对法定属于自己的物品价格没有决定权。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在交易中应有讨价还价的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对于征地交易的价格,没有与买方平等坐下来谈判的权利,其物品价格完全由买方决定。再次,农民在现行的征地交易中没有知情权。农民在土地被“卖”掉的整个过程中,都被蒙在鼓里;有的即使出了征地公告,但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事后公告,既通知失地农民集体到指定机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农民只能被动接受;更有甚者,还把《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告理解成强制性的通告,对于不执行公告的失地农民,还要动用公检法力量强制执行[5]。总之,农民作为土地的实际占有者,却根本无权支配自己的土地,在征地交易中其市场主体地位丧失殆尽,因而对于政府不合理的配置土地的行为也没有任何的阻隔作用。 
   三、维护农民“土地征收”中主体地位的对策探讨 
   面对如此现状,如何维护农民土地的主人翁地位,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中央应在农民问题上进行政治组织创新 
   为了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成立了工会组织;为了维护妇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成立了妇联、残联。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农民也是分散无组织的,分散的农民是最软弱无能的,是真正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市场经济中缺乏谈判和讨价还价的能力[6]。为了使农民在“土地征收”中有一个和地方政府协商对话、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中央为什么不可以考虑帮助农民设立一个类似农会的组织,这个组织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农民利益,对在“土地征收”中侵犯广大农民利益的事情说“不”,改变农民逆来顺受、处处被动的局面,树立农民“土地征收”中的主体地位,从而使得农民尤其失地农民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障,进而限制监督地方政府对权力的运用,为农村的民主、法治开辟道路。 
   (二)传媒、专家、学者要有亲民(农民)性 
   所谓“打天下容易,守天下难”,即使确立了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主体地位,后续的维护制度亦不可少。这就要求在报道、研究“土地征收”问题上,要首先为农民着想,改变过去只考虑迎合上边的思维模式,让农民成为“主角”,“为农民立言”,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说农民之想说,发挥媒体的舆论功能,并让那最为大多数穷人所期盼的法学家,身影不再模糊[7],以得到农民的信任。 
   (三)引入土地听证程序,赋予农民话语权,让农民成为自己利益的判断者和决策者 
   农民是被征收土地的法定承包者,理所当然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直接当事人,在为何征地、如何征地,怎样补偿等关系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应该有自己的话语权。但在现实中,征收土地变成了行政强制行为,政府成了征地的实际控制者。即使协商谈判也只是政府与村集体的三五个领导人之间进行,广大农民根本没有参与的机会。因此,应赋予农民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用法律的方式赋予农民申诉权,并规定严格的保障措施。 
   既然听证程序在我国已不是一个新鲜的东西,将听证程序引入农村,让土地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参与到“土地征收”程序中来,了解被征地的实际面积,国家补偿的具体标准,城乡及本集体领导是否参与非法分配补偿金等具体情况,既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又有利于加强“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监督,让“土地征收”成为真正阳光下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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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陈沫.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巨大压力与相关政策研究[J].红旗文稿,2006,(22):19.
  [2]王利明.界定公共利益: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N].法制日报,2006-10-21(4).
  [3]苏子川.土地收益的“重新分配”能否真正还利于民[N].北京青年报,2006-10-16(A4).
  [4]王晓明.新意识形态与中国当代文化王晓明教授在汕头大学的演讲[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21.
  [5]童中贤.我国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构成及保障模式分析[J].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农业经济导刊,2006,(3):50.
  [6]梁琦.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分析基于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思考[J].南京社会科学,2002,(5):32.
  [7]]王琳.穷人的法学.[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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