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充分揭示政府在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这一历史进程中的作用演变,分析不同地历史阶段政府作用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路径的重大影响以及由此带给我们的种种启示,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探讨如何适当地定位政府职责、发挥我国政府在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农村合作医疗 政府作用 演变与启示
AbstractThe paper wants to show the importance of government function to village cooperative medical treatment insurance. Through discover the of government function to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Chinese village cooperative medical treatment insurance, and to analyze the impacts and indications from government functions in different history phases of village cooperative medical treatment insurance, which will show us the road how to limit the roles of the government and to utilize its functions properly to develop the project of village cooperative medical treatment insurance under the new circumstance.
Key wordsvillage cooperative medical treatment insurance government functionevolvement and indication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作为农业发展的主力军,其医疗健康保健问题却一直没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农民因病致穷,因病返穷的现象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的健康发展,妨碍了社会文明前进的步伐。在历史上,第一次把农民的医疗保健问题上升到政治高度并得到高度重视的政府是党领导的人民政府。为了改善我国农村医疗保健状况,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以及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下,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可以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创立、发展与人民政府所起作用息息相关,不可分割。本文通过充分揭示政府在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这一历史进程中的作用演变,分析在不同地历史阶段政府作用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路径的重大影响以及由此带给我们的种种启示,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探讨如何恰当地定位政府角色,发挥我国政府在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历史沿革与政府作用演变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的历史沿革与政府作用的演变可以划分为三个主要的历史阶段:
1、抗战时期到农村合作化时期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萌芽与发展可以追溯到抗日战争时期。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有些解放区就出现过农民集资兴办农村合作医疗的现象。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广大农村在土地改革和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由群众自发集资创办了具有公益性质的保健站和医疗站。而正真出现具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性质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在农业合作化高潮的1955年,当时的山西、河南、河北等省的农村在乡政府的领导下,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群众和医生共同筹资建立了医疗保健站,采用了所谓的“合医合防不合药”的合作医疗。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9年卫生部在山西稷山县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以及1965年中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等,极大的推动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到1965年底,全国已有山西、湖北、江苏、广东、新疆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的部分县市实行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并逐步走向普及化。
2、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
1965年6月26日,毛主席针对农村医疗卫生的落后面貌,提出了着名的“六·二六”指示,要求卫生部“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为广大农民服务,解决长期以来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1966年8月10日,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合作医疗试点——湖北长阳县乐园公社杜家村卫生室挂名成立,村民每人每年交纳一元合作医疗费,再从农村集体公益金中人均提五毛钱,共同构成合作医疗基金。农民只需要交五分钱挂号费,吃药、看病、打针、治疗不再交钱。为了增强实力、减少开支,村集体划出一块土地,由村卫生室医生种植草药,自制中草药制剂。用所谓的一把草、一根针的原始医疗方式,基本解决了村民缺医少药的状况。1968年底毛主席对农村合作医疗经验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肯定,称赞“合作医疗好”,乐园公社的合作医疗经验在全国迅速推广。1978年全国五届人大把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载入了《宪法》,1979年卫生部、农业部和财政部等部委根据《宪法》精神于联合下发了《农村健康保障章程试行草案》,到1980年,全国农村约有90%的行政村实行了合作医疗,从而历史性地解决了广大农村群众长期存在的“看病难”问题。
3、20世纪70年代末期到21世纪初
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后,我国开始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也随之发生改变。1979年12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实施坚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原则,强调参加自愿,退出自由,适度增加农民群众筹集比例,降低了农村公社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支持力度。随着80年代农村改革的推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来源日益枯竭,农村合作医疗站相继解体、停办或成了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据1985年全国十省45县的调查,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仅占9.6%,自费比例达到81%。一些地方农民看病难,看不起病的问题不时出现,农村卫生条件急遽恶化,60年代已在中国农村灭绝的寄生虫病、传染病又死灰复燃。到了80年代后期,为了应对农村出现的医疗问题,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再次提出了“要稳定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但是各相关部门在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方式上意见不一。1997年,国家出台了合作医疗政策,仍然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相结合”原则,实际上“民办公助”的筹资模式已经演化为由农村居民承担主要的筹资对象。相关数据显示,国家财政在卫生事业费用中补助农村健康保障的费用1979年是1亿元人民币,1992年下降至3500万人民币,农民人均不足4分钱。2002年农业部等五部委颁布了《减轻农民负担条例》,将“农村合作医疗”项目列为“交费”项目,作为增加农民负担的项目不允许征收,由此产生政策的前后矛盾,导致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难以继续运转,大多数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已趋于崩溃的境地。
二、不同历史阶段政府作用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路径影响的分析
从抗战时期到农村合作化时期这一阶段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自发的,广大农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内在需求成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的基础;基于这种内在需求,政府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决议,适度的引导与支持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这一阶段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从个别试点到逐步推广,直接反映了政府作用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的重要性,政府的推动作用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这一阶段让我们看到政府打造的制度基础和酝酿的政治环境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巨大推动作用。这一时期,我国农村普遍实施的以集体经济体制为主体的农村公社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发展建立了强有力的筹资、监管、运行等制度保障;同时政府及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与积极推动形成了强大的政治影响和行政干预,使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得到迅速推广,繁荣发展。
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到21世纪初这一阶段我们不难发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从繁荣走向衰落,主要原因有:1、由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致使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组织运行基础农村公社趋向瓦解,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日趋没落,其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主要的输血功能也日益衰竭,而政府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没能建立一套保障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顺利发展的替代机制。2、政府实施坚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原则,强调参加自愿,退出自由。由于失去了政府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强制政策,造成了合作医疗保险的覆盖率迅速下降,致使保险基金收不抵支,保障功能下降。3、政府对农村人均医疗保健费用支出自1979年以来实质上处于下降的通道(考虑农村人口增长和通货膨胀因素),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急遽恶化,政府财政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支持力度更显杯水车薪。4、政策出台多头,政令前后不一,部门间意见不统一,直接导致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混乱,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难以维持正常运作。
三、政府作用在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事业中的启示
通过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的探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曲折发展历程折射出我国政府作用对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重大影响力。由此,对比分析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的正负作用,结合在新时期发展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种种客观因素,我们得出如下启示:
1、政府适时制定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引导和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发展
从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政府适时出台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发展壮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当前,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即将出台的重要历史时刻,如何保护参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各主体的积极性,规范各参与主体的个别行为,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正常、稳定、持久、健康的运行,应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中出现的种种挑战,除了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客观上要求我国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发展。
2、提高政府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重视程度,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从萌芽到发展壮大,从繁荣到逐渐衰落的历史轨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重视程度。政府重视不仅仅体现在政府直接对农村合作医疗加大人、财、物的公共财政投入,提升农村医疗卫生设施设备的软硬件水平,也体现在政府引导社会舆论关注农村医疗卫生的现状与急待解决的问题,提高广大农民参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认知度和积极性,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共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此外,有必要把农村医疗保健的改善程度纳入考核各级政府官员政绩评价指标中,加大考核比重,促使各级政府提高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重视程度,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顺利发展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3、突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政策性,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努力扩大保障覆盖率
如果过分强调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自愿参加、自由退出的保险方式,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将丧失其政策性因素,导致广大农民参与保险的自觉性下降,保险覆盖率随之下滑,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持续发展埋下了隐患。因此,必须认识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广大农民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公共产品,强调政府主导和投入是十分正当的;建立合理、持久的筹资机制要综合考虑不同区域农村经济的发展程度、人均收入、人口结构与数量、医疗价格水平以及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等等因素的现状和未来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建立不同层次保障水平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强调政府投入的主导地位,农民集资为辅,才能提高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扩大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覆盖率,达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
4、改革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
从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是政府主导型的,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虽然在某些时期,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管理有利于集聚各个部门的人、财、物力,发挥协同作战的优势,使政策能够在不同部门顺利贯彻落实。但是,如果部门之间协调不充分,意见不统一就容易造成各部门政策出台相互抵触,带来管理的混乱和低效率。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参与主体以及关系人,其中的利益关系纷繁复杂,盘根交错。如何协调各参与主体以及关系人内部和相互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各主体和关系人的行为,保证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平稳地运行,没有高效的管理体制是很难想象的。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占主导地位的政府部门专门负责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管理,其他政府部门协助管理,避免政策多头,前后不一,从法律和体制上确保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统一颁布和顺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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