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已经多次对农村金融进行局部乃至全局性改革,但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依然无法满足“三农”对金融服务的巨大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新农村建设。作为中国农村金融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应该进行怎样的调整实现自身改革发展与服务“三农”相结合是一个值得研究问题。
一、文献综述
信贷市场上,银行与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随着利率(或抵押)的提高,申请贷款的企业的平均质量会下降,而企业在得到贷款后会选择风险较高的项目。在市场均衡的时候,银行的利率(或抵押)会低于使市场出清的水平。此时,企业对信贷的需求高于银行对信贷的供给,一部分企业的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这就是所谓的“信贷配给”(creditrationing)现象(Stiglitz,Weiss,1981;Wet-te,1983)。一般而言’中小企业缺乏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也缺乏高质量的抵押品’因此对银行而言,中小企业往往是信息不透明的,是信贷配给的对象。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非常广泛的现象,在国内学术界也有许多研究,比如张杰(2000),林毅夫,李永军(2001),张捷(2002),李志赞(2002),郭斌,刘曼路(2002),王宵,张捷(2003)。而且中小企业很难达到交易型贷款的要求,中小企业融资一般属于关系型贷款的范畴。不少研究发现,相对大银行而言,小银行更倾向于向中小企业放贷,也就是对中小企业融资上存在“小银行优势”。Berger,Udell(1995)和Berger,Kashyap,Scalise(1995)发现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大银行比小银行低。Haynes,0U,Bemey(1999)发现大银行的这些中小企业客户一般历史较久,财务安全性较高,而且其贷款一般为交易型贷款。Peek,R0sengren(1998),Strahan,Weston(1996,1998)和Berger,Saunders,Scalise,Udell(1998)发现银行合并和并购后,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会下降。Cole,Goldberg,White(1999)发现大银行更倾向于根据财务比率决定是否给中小企业贷款,也就是更倾向于交易型贷款。Berger,Udell(1996)发现相对小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大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具有更低的利率和抵押要求,一个解释是大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是更安全的交易型贷款。中小企业融资上的小银行优势在国内学术界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针对目前国内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许多学者提出要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其依据就是小银行优势(林毅夫,李永军,2001;张捷,2002;李志赞,2002)。
综合以往研究成果,大型商业银行相对中小银行服务“三农”,存在一定的劣势,即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就需要在组织体制和经营机制进行创新,才能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
二、国外大型银行服务“三农”的分析
事实上,一些国外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表明,如果采取得当的措施,辅之以适当的政策支持,大型商业银行依然可以实现对农村金融业务的成功经营,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作为一家起源于1885年,现已成为法国农业金融体系核心机构的大型商业银行,法农贷在促进法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发挥了极大作用。目前它占据法国农业信贷市场份额的85%,在66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支机构,业务涵盖了商业银行、金融产品、证券经纪、保险、股票发行、以资产为基础的融资和私人银行等多个方面,已经跻身国际最大全能银行的行列。一百多年来,法农贷结合法国农业的特点和自身的发展情况,探索一种独特的发展模式。从业务性质和发展战略的角度看,发展早期,在政府政策支持下,它是政策性金融与合作金融的统一,也是行政导向与农民需求的统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单一的小额农贷无法确保可持续经营。因此,中上层逐步走向商业银行,实行多元化经营;最终,中上层法人完全商业化和国际化经营,在业务上实施综合经营。从组织结构的角度看,法农贷自下而上建立了金字塔式的三层架构:基层地方信用社、区域银行和农业信贷局。两千多家“基层地方信用社”是集团的基石,具有典型的信用合作性质,不是完全意义的银行,其职责是吸收和管理活期存款及储蓄资金;43家“区域银行”是基层信用社出资成立的真正意义的银行,大部分股权和全部表决权归基层信用社所有,主要负责集中基层信用社的存款并确定向会员发放的贷款数额。区域银行在人、财、物等方面有较大的自主权。在此之上,区域银行又控制着法农贷的股权。而“农业信贷局”是法国政府于1920年建立的官方中央机构,职责是指导监督区域银行的运作和落实农村金融政策。该机构在1926年更名为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成为从区域银行到基层信用社的最高管理机构。法农贷独特的发展模式对于我国大型商业银行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一,从“三农”和城市业务的关系看,两者之间既需要有效的风险隔离与独立经营,又需要联动和相互补充,以城市业务支持“三农”业务或者城市业务和“三农”业务协调发展。对于“三农”业务,要由银行自主决定其贏利目标和方式;对于城市业务,要积极推进多元化经营,可以考虑按业务拆分为不同的板块,按照业务条线进行管理。
第二,从组织结构的角度看,可以借鉴“合作制”的思路,以参股的方式参与经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互助性农业保险基金等地方性、基层性金融机构并保持其合作制。以期在客户和银行之间形成有效沟通,银行的专业人士和当地农村专业人士或有威望的农业专家之间形成良性合作。
第三,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多级控股的思路值得参考。可以考虑将具体控制和决策权按不同的业务种类对一级分行进行适当的下放,实行总行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扁平化管理方式,各级分行特别是一级分行财务独立、自负盈亏、单独纳税、以效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确保“三农”业务的成功经营。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是“二战”后由美国、日本及欧洲一些国家政府发起成立的旨在帮助欧洲战后重建和复兴的银行。从1994年在俄罗斯开办中小企业贷款业务至今,已扩张到22个国家,共发放53.5万笔合计40亿美元的小额贷款,累计贷款回收率达99.5%,是目前国际上进行中小企业贷款比较成功的银行之一。该行通过各国、各地区的代理行发放贷款,该行只在基准利率上加1~1个百分点,允许代理行收取剩下的6~8个百分点,代理行对此业务单独考核、单独记账,加强管理,及时撇除坏账。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以往的操作为我国大型商业银行服务“三农”及中小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首先,要建立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专门机构。在我国,可以考虑由有网点优势的大型商业银行独资或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建立针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贷款机构。其次,要在当地选择好的合作银行,针对其设计严格的管理和激励制度,确保其进行项目筛选、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的积极性,并且实行扁平化的决策机制。再次,减少地方政府干涉,增强商业化运作水平。
三、我国大型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新模式探讨
(一)国内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优劣势分析
目前我国服务于“三农”的金融机构大体可分为三大类:大型商业银行、以政策性银行和农信社为代表的中型正规金融机构、以农村私人钱庄和资金互助组织为代表的非正规金融机构。下面对三者在服务“三农”方面各自具备的优劣势列表分析如下:
如表1所示,目前农村金融最大的问题在于,虽然各类金融机构在服务“三农”方面均具备各自的优势,但由于缺乏合理的制度框架,各自的优势无法充分发挥,劣势却体现得比较明显。
(二)我国大型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新模式探讨
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难点决定了现阶段有效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思路是:做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在此制度框架内,能够规范非正规金融机构,使其有条件地被纳人正式金融机构之内,从而形成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使新型金融机构能够兼具上述提及的三大类农村金融机构的优势,并引人竞争机制使各类金融机构之间形成明确的分工和有效的合作,互相弥补业务与能力的缺陷,有效避免各自的不足,从而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在此思路下,着手建立一套新型的商业银行型金融控股公司就成为新时期下农村金融改革的一种新的模式。
所谓“新模式”,是指新型金融机构的组建方式、业务模式和组织结构有别于以往。由于信贷业务目前仍然占据着农村金融业务相当大的比重,因此新型金融机构的建立可以考虑在强化和完善银行信贷业务的基础上加以实施和完成;同时,由于农业生产方式的特征以及“三农”事业的进步,我国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多元化,因此也可以功能完善、机构健全为目标推进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代表的新型金融机构的建立。
模式一,以现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主导,建立新型的村镇银行,同时完善审批、抵押登记、价值评估、信用评级、权证交易等信贷业务的配套性服务,以贷款发放为核心,同时向上、下游延伸业务链条,拓宽农村金融机构产品的创新空间,实现农村信贷业务的全面和高质量经营,打造新型的农村银行经营平台。事实上,目前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此方面已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今年8月,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主发起人分别在内蒙古和湖北设立了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和汉川农银村镇银行,开创了大型商业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先河。
模式二,参考借鉴法农贷的发展思路,保留我国现有大型商业银行一级法人的身份不变,充分利用其较强的资本和资金实力,在农村地区广泛的营业网点以及相对先进的风险管理水平,以合作和参股的方式建立因地制宜、城乡联动、灵活高效的新型金融控股公司,参股仅在总行一级完成,将部分经营和决策权下放至各级分行特别是基层分支机构。
模式三,直接借鉴法农贷的成功经验,尝试采取多级控股的思路新设若干商业银行,同时在总行、省级分行两个层面参股经营包括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产业基金、信托公司、农业租赁公司等在内的多种地方性、基层性金融机构。向其派驻董事,合理影响参与其具体项目的运作和整体经营。
上述三种模式新型金融机构所谓的“新”,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组建方式新。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通常在总公司及较高层次分支机构层面进行,综合经营的优势在总公司层次体现得较为明显,不同类别业务之间的相互联动较为频繁;随着分支机构层次的降低和客户层次的下降,不同类别业务之间的联动不再紧密。与此不同的是,新型金融机构对不同类别新设机构的控股是在总部、省、市分行甚至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域支行,在多个层面同时展开。另外,它还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基层组织的合作性质和相对松散的参、控股结构,并将决策权和经营权下放至基层。这种新型的控股模式,一方面可以确保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经营的优势,同时还能充分发现中小型金融机构经营灵活、信息充分、对客户需求及其自身情况的变化反映灵敏等上述提及的优势;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调动子公司自主参与经营管理以及开展中小规模业务的积极性。
以村镇银行为例,通过村镇银行的崭新平台,能够将大型商业银行的系统优势与村镇银行贴近农户、经营机制灵活的特点有机结合,从而创新出服务‘三农’的新组织模式,增强大型商业银行对‘三农’事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更重要的是,从长远看大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控股、参股等形式,以相对较少的资金和人力投入,组建一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搭建服务“三农”的综合性金融平台。而这种由大型商业银行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出资设立,并以相对松散的方式参与村镇银行经营管理的模式,就是未来新型金融控股公司的一种雏形。
第二,业务模式新。新型金融机构可以重点支持县域有效金融需求,优选重点产业、行业和客户,提供本外币结合、境内外联动的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一揽子金融服务,集中力量发展有坚实基础、有竞争能力、有市场需求的县域业务。广泛参与传统的信贷和非传统的证券、信托、基金等多种业务,并不断推出综合化、集成化、精细化和套餐化的新型金融产品。另外,由于不同区域的“三农”事业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对金融服务种类、数量和形式的要求也是参差不齐,因此可以推行差异化的业务发展思路,在某些相对落后的地区仍然以传统的对公和个人信贷业务为核心,大力发展以小额信贷、互助信贷为代表的新型“三农”信贷业务,探索以支持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向信用合作社发放批发贷款等多元的信贷业务方式,而不仅仅是多元的业务构建新型金融控股公司。
第三,组织结构新。通常而言,金融控股公司是以股权或委托管理权等其他权利为依托,对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中至少两个行业的金融机构具有绝对控制力,以发挥协同效应的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的集团公司。理论上说,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具有强大的诱惑力--内部发挥协同效应可以有效提高运营效率;外部则扩大市场势力,通过价格歧视获取垄断利润。总体而言,和其业务划分相一致,目前大多数金融控股公司是以业务条线对内部的组织机构进行设置的。如果金融机构仅仅定位于为城市客户提供服务,这种设置没有问题;如果要同时对“三农”和城市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在组织机构设置上金融机构不得不同时兼顾客户群体的显著差异和不同类别金融业务的风险隔离。这样,不仅使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综合、风险隔离”的优势无法体现,还大幅地增加了内部组织机构的数量,降低了决策效率。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引人新的制度安排,设计一种新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使金融机构既能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同时为所有客户提供服务,又要压缩机构和人员数量,防范金融风险,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为了加强对“三农”事业的金融支持,目前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包含“对公”“个人”等多个部门的“三农”板块,各部门从整体上按照“事业部制”的模式运行和管理。应该说,这种设置充分考虑到“三农”事业对金融服务的特殊要求,是一种金融控股公司式改革的积极尝试;但同时它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和商业银行原有“对公”“个人”等部门或有一定的重复;其次,正因为突出了“三农”板块的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无论是在业务还是客户方面,它与“非三农”板块之间的协调和联动都不可避免地减少了。这样,仍然不能有效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特有的内部协同效应和综合经营优势,为“三农”提供更加丰富和高效的金融服务。可供参考的解决办法是,沿袭金融控股公司式改革的思路,打破“三农”与“非三农”板块之间的界限,将现有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进行拓展和延伸。近期,建立全行单一的“对公”和“个人”事业部,在不同的事业部内部,根据客户性质的差异选择信贷、保险、租赁、投资银行等不同金融业务加以组合和重点发展,未来,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设立独立的“公司金融”和“个人金融”子公司。这样的设置能够确保在总体组织机构数量最少的前提下,既有效地区分并尊重“三农”与“非三农”、“对公”与“个人”等多种客户的差异性,又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综合、风险隔离”的优势。
通过这种控股模式,能够满足金融机构商业化运作“三农”事业的需求,有效地解决大型商业银行面向中小企业客户时的规模经济和比较优势的问题;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既
坚持了自己的优势,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经营特色,又合理地避免了与同业的过度竞争。
当然,在进行我国服务“三农”金融机构改革时,还需要根据国情对上述三种模式加以选择和灵活运用。现阶段,对于新设金融机构而言,可以参考法农贷的经验和思路,试点多级控股模式;对于已有的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而言,保持目前的一级法人体制,并更多地将控制权和决策权下放,是更有利于发挥银行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优势的现实选择。
四、结论
在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不可避免的环境下,为了更好地服务“三农”事业,大型商业银行必须紧密围绕“商业化运做”这个核心,设计出一整套制度、业务体系和组织架构,建立适应“三农”事业发展的金融机构,以新型模式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由于中国农村经济问题的复杂性,加之“三农”问题时时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職而就。未来应该继续不断加强对农村金融问题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不断调整金融体系、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以期能够持续不断地为“三农”事业提供强大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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