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特殊性生理和心理
正文:
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各种艺术形式,都是社会生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这是以唯物主义反映论观察艺术问题的一个基本点。音乐作为一种艺术种类,和其他形式的艺术一样,也是社会生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无论是歌曲还是器乐曲,无论是内心情感的抒发,还是生活景象的描绘;无论是有文字标题或没有文字标题的器乐曲,都是音乐家来自现实生活的直接或间接的内心感受和体验,通过音乐的语言而流露和反映出来的。所以,艺术源于生活,音乐艺术是社会生活的反映,这是一个根本原理。
作为艺术的一个门类音乐,有它自己的所长,又有自己的局限。就是说,音乐与其他同类艺术相比,有许多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音乐艺术所运用的物质材料是声音,即音乐是声音的艺术。无论是歌曲,还是器乐曲,它们所运用的材料都是声音(歌曲则已是音乐和歌词结合的产物)。音乐所运用的声音,是从客观世界里的各种声音现象抽象、挑选出来的有组织的一群声音序列。这些声音又依它的高低、长短、强弱、音色等性能构成旋律、节拍节奏、调式调性、和声复调、以及配器等音乐语言的要素。这里应该补充说明的是,音乐不只是运用乐音,而且还包括一些经过选择、加工的噪音。例如某些打击乐和一些不协和和弦的音响。
二、音乐是依靠听觉感受的,即音乐是属于听觉的艺术。这里所说的“听”,是包括听觉理的全部过程的。所以,要了解音乐的特性,必须了解声音、听觉感受和听觉表象的实质,也即从感性基础进入到音乐审美意识的全部过程。听觉和其他生理、心理现象密切相关,所以要感受音乐,就必须进行听觉上的音乐训练,否则“对于非音乐的耳朵,最美的音乐也没有意义”(马克思、恩格斯《论艺术》)。所谓听觉上的音乐训练,是指音乐作品中的诸要素(如旋律、节奏节拍、力度、长短、调式调性、和声、音色等)主要靠听觉来感知和感受。这里应该附带说明的一点是,音乐不仅用听觉,有时它还通过全身的感觉来感受音乐。比如,对于节拍、节奏和力度等,就不仅仅是通过听觉来感受的。但听觉是基础,是关键。由于长期的听觉的训练和积累,人们还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所谓“内心听觉”,即不用直接演唱、演奏和聆听音乐作品,而通过想象或读谱,内心即可产生对某个乐曲的声音感受。
三、音乐最擅长于抒发情感,就是说音乐是一种表情的艺术。特别是在没有歌词语义结合的器乐曲中表现得更清楚。一首乐曲,可能是一种情感的起伏发展,以及几种情绪的对比和冲突。
由于音乐艺术所运用的物质材料——声音,不像语言、文字那样具有明确的语义性,因此,它难以表现具体的概念、思想,也难以描绘生活的具体现象和情节事件,而是把这一切“溶化”在感情之中。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用视觉形象的造型艺术或文字艺术的规律来要求和理解音乐的内容。而她是以声音为媒介,使声音具有巨大的情感表现和感染力。她直接引起人们的情绪反应,对人们的情绪起激发作用。
音乐也有所谓的造型性、描绘性,但它不是像视觉艺术,而是透过声音的比拟,在联想中完成。表情始终应该是占主导的位置。贝多芬的《第六(田园)交响曲》每一乐章都有具体的标题说明,然而贝多芬乐曲的开始却写道:“表情多于音画”就是这个道理。
音乐与歌词、文学各种形式的结合(如歌曲、歌剧、交响诗等),把音乐的表现内容引向更为广阔的境界。当然,这些不同形式的结合(如歌曲、歌剧等)已是综合艺术形式了。
器乐曲的文字标题或说明,使乐曲的表现内容更加具体,人们欣赏时有所遵循。但是,必须把“表情”作为核心。音乐中虽也运用所谓“音乐形象”这个概念,但它只是说,根据现实生活的各种现象,加以艺术概括所创造出来的一种生动“景象”,是借“形象”来说明音乐的表现具体、生动,能唤起人们思想的一种属性。
四、音乐是需要通过表演来最后完成创作过程的,即音乐是一种表演的艺术。音乐通过演奏、演唱,才能为人们所感知而产生艺术审美效果。表演,应该说是音乐的二度创作。
以上所述,是音乐艺术的特殊性的几个主要方面。在音乐教育的理论和实践中,应该自觉地、能动地遵循并驾驭这些特殊性,才能使音乐教学沿着正确的途径发展、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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