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长期从事经营投标的工作,本文主要论述水利工程招投标的过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投标目前存在的问题等内容,以下内容只是个人的一些浅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前言
在水利水电工程中,招投标制度的应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减少工程投资,同时也为水利水电的发展和经济的腾飞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时间尚短,还处于摸索阶段,法律法规及制度都还不完善。因为水利工程是公益性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必须是公开透明,各建设单位均可公平参与工程的投标工作,国家和政府作为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将水利工程项目发包给资信良好、专业技术水平强的建设单位,同时在准备过程中必须得到上级纪委和人大的监督。
二、水利工程招投标的过程
水利工程的招投标是相互联系的,工程项目产权人为招标方,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式投标方,两者的标的物是同一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是一项相互竞价相互比较的过程,具体过程有以下几种:(1)选定标的物发出招标邀请;(2)投标文件的编制、送达;(3)评标小组现场开标评标;(4)确定中标人,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水利工程的产权人也就是政府和国家,将水利工程项目作为标的物,发出招标邀请,建设单位作为招标邀请人,应具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发出招标要约邀请的主体,应具备一定的施工资质和经济实力。同时向可能的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文件,使投标人明确标的项目内容、范围、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与技术标准要求等,通过自身评估确定建设方是否参加竞标。水利工程投标文件通常包括商务和技术两大部分,投标人在投标前根据招标文件,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收集和分析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信息,同时根据水利工程的自然条件进行评估,编制出自己的投标文件。水利工程的招标方,通过科学选定水利工程专家的资质及组成人数,确定评标小组成员。在招标现场投标人将投标文件交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方和水利工程主管单位均不得干预招投标工作。经科学论证后,评标小组选定中标人,并在媒体进行公示,确定无质疑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1)招标前期工作准备不足,业主对招标工作机构设置不完备,招标目的、招标工作程序不明确,管理制定不严密,出现问题没有章序可循。招标文件制作粗糙,工程量清单和实际出入较大。标底不准确,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标段划分不合理,交叉作业多。标底泄露、串标,标底保密不严等情况时有发生。评标办法不完善,不能体现客观、公正原则。
(2)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资格审查控制不严让一些不具有投标资格的施工队伍乘虚挂靠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投标、中标。这种高资质企业中标,低资质或者无资质队伍进场施工的结果必然造成工程施工质量低下,工期拖长。
(4)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有的业主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分包管理不严、界限不清,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工程,层层转包现象严重。
(5)业主对招标投标工作过程监控不力,甚至于出现失职、赎职行为有的招标工作人员利用招标权收受回扣,于法律、法规不顾,暗箱操作,利用指定招标或议标方式,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企业中标。
(6)行政干预太多,招标人违规操作因为水利工程投资大,能够带动工程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拉动当地GDP,所以一些个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出于 “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违反《招投标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干预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工作,通过一些特定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外地投标人,使投标局限在当地或少数几家“意中人”之间竞争,严重地扰乱了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原因分析
(1)过分追求低报价,资质缺把关。由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投标市场竞争的激烈、成本价限制缺乏灵活性和利益的驱动等多因素作用,在法律不够完善和制度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投标人为中标甚至恶性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屡见不鲜,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等问题时常出现,并伴随着出现许多由于价格过低而无法完工的“胡子工程”和 “半拉子工程”。同时,由于招标单位过分追求低报价,缺乏对中标方资质的严格把关,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十分严重。
(2)招投标的观念意识不强,招投标作用理解不全。虽然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方式在中国已进行了20多年的实践,但是由于传统意识及市场形态的影响,大部分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交易方式的作用理解并不到位,因此难以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招标意识,很难做到本着对社会负责、人民负责及对国家负责的态度将招投标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知法、懂法也很难做到执法和守法,这些“不负责任”的态度将直接影响着招投标整个过程。
(3)欠缺负责人有经验的中介,招投标科学管理不够。现阶段我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介,主要被一些拥有背景及社会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垄断,他们经常并不具备相关资质,仅凭借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标。造成具有较高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得不到工程而无事可干,从而遏制具有专业、有责任、有经验中介的发挥和壮大,这些企业为了生存就不得不冒着违法的风险,出卖企业的资质,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就出现了大量非法转包的行为。而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模式、专业的管理人才、健全的法律体系,对这种非法利益链条也只能听之任之。
(4)加大对招投标违法的处罚力度,提升对公众举报的奖赏额度。各水利水电主管部门应该按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及重要程度实行分工管理、分级与监察,对招投标双方的资质认定与市场准入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对相关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严格要求,对设计文件和项目概算进行严格审核,形成严密的招投标监督网络。一旦有发现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层层查出,追根溯源的找出责任负责人进行严惩,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必须鼓励广大公众对整个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对有效举报行为进行高额奖励,利用所有有可能的手段和方式杜绝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发生。
(5)加强中标水利项目的跟踪管理,做好全程监察及服务工作。在招标前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做好招标准备工作,但发标成功后仍不能放松对中标企业或单位的监察工作,必须对后期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期限、部门施工协调等开展全方位的实时跟踪管理。由于有突发情况引起的建设项目变更问题,就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大范围的变更要经过招投标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审查同意,否则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同时招投标管理单位要经常派遣人员深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施工进度、施工情况、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情况,以实现中标项目达到的节约成本、保证质量、加快工期等目标。
五、结束语
在水利水电工程的实际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手段往往同时以多种形式一起出现,对项目业主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招投标制度在我市实行的时间尚短,还处于摸索阶段,法律法规及制度都还不完善。这就让一些人有空子可钻,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亟待加强。
作者:邓超 来源:基层建设 2015年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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