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军官退役安置难已经成为我国军队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合理的军官退役安置制度不仅可以保证军队的和谐稳定,提高部队战斗力,同时还可以节约社会资源。文章以军官职业化为视角,分析军官职业化过程中需要建立和完善的制度,以期对完善我国军官退役安置制度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军官 职业化 退役安置
一、军官职业化简述
(一)军官职业化的概念
目前,对军官职业化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军官职业化是国家根据军队的职能的特殊需要,着眼于军官发展的全过程,通过法定军官员额和建立相应的选拔、培训、激励和退役等机制,为军队建设需要保留的军官提供长期服役、直到退休的政策保证,是军官在服役期间享受各种优惠和社会报偿,退役后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相对稳定的职业军官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军官职业化就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职业军官制度,使非职业军官转变为职业军官的过程,或者说是使非稳定职业转变为稳定职业的过程。”第三种观点认为,“军官职业化是指通过转变军官从军观念和调整军官服役制度,使军官有职位转变为品味,并根据军官岗位要求确定任职资格、行为规范,以实施标准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制度系统。”
通过比较以上三种观点发现,这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瑕疵:第一种观点将军官职业化这一过程和职业军官制度等同起来。第二种观点只说明了军官职业化过程,并没有将职业化军官制度融入进去,使概念模糊,并没有将军官职业化解释清楚。第三种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缺点:一是转变军官从军观念是调整军官服役制度的应有之义,没有必要重复叙述;二是概念中出现了模糊化的用语,如“职位”、“品味”;三是以偏概全,“并根据军官岗位要求确定任职资格、行为规范”其主要说明了军官的使用和管理,并没有将军官的退役制度概括进去;四是其也将军官职业化和军官职业制度等同起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军官职业化就是国家根据世界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军队特殊职能的需要,通过法定军官员额和建立相应的选拔、培训、管理和退役等机制,以及提供为军队建设需要保留的军官提供长期服役、直至退休的政策保证,使非职业军官转变为职业军官的过程,直至最后形成与世界形势、国家安全需要、部队职能相适应的职业军官制度。
(二)军官职业化过程中需要建立和完善的制度
军官职业化的最终目标是形成与世界形势、国家安全需要、部队职能相适应的职业军官制度。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与职业军官制度配套的制度,同时,本文的主要内容是职业军官制度之下的退役安置制度,所以本文会主要介绍与退役安置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1.职业军官选拔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军官选拔制度,应该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应该让军官编制定额。军官编制定额是军队人员编制定额的一种,军官数量不仅要适应国家的政治需求和安全环境、军事战略、军队任务的需要,而且要以国家的经济实力、科学技术和工业化水平相适应。只有确定军官的编制,才能使军队主体部分稳定,促进部队的血液循环。其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全军军官总员额、官兵比例、各衔级军官比例、各军兵种军官比例、各个岗位军官数量等。二是建立合理的选拔制度。笔者认为建立合理的选拔制度应该区分不同类别的军官来选拔。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军官分别建立不同的选拔制度。对于作战指挥军官应该主要从军校战士学员中选取,且其考核方式应该不同于其他类别的军官。管理型军官应该主要从军校学员中选取,考核方式应该主要考核期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及相关理论知识。技术性军官既可以从军校学员中选取,也可以招聘地方的高技术人员到部队服役,其考核内容主要是对技术的掌握程度以及创新能力。
2.职业军官分类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军官分类制度,不仅是建立职业军官制度的必要条件,同时还可以为职业军官的退役安置奠定基础。目前我国的职业军官主要是按照岗位不同,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等。但是这种区分过于粗糙,每一名军官都可以担任不同的岗位,这就需要军官是通才。这样不符合实际。但是职业军官制度的设立初衷就是适应新军事变革,使部队分工更精细化,充分发挥专业军官的作用。所以应该按照未来战场的特点将军官进行分类。基于此,应将军官分为作战指挥军官、专业技术军官、后勤保障军官。将政治军官归为作战指挥军官之列。将装备军官中的非技术军官归为后勤保障军官,将研发装备军官归为专业技术军官。
3.改进职业军官晋升制度。晋升的根本目的就是选拔和提升最适应部队需要的军官,把最需要的人放到组织领导岗位上。职业军官的等级主要体现在军衔上,军衔的晋升就意味着职位的提升。职业军官的晋升的基本依据应该是法律法规、军官编制岗位需求和军官的考核结果。对晋升的基本要求应该是:一是经过任命前的培训和任命后的专业培训,满足部门职能的需要;二是重点保留有发展潜力和受过专业训练的军官;三是根据军官的军衔年限、工作表现和成绩选拔优秀的军官晋升到高一级的军衔;四是淘汰素质和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军官。改进职业军官晋升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确定每一个军衔的服役期限。根据一般职业军官最低服役年限的规定以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确定服役年限应该根据职业军官的分类制度分步骤,有秩序的实施。根据不同岗位性质的军官确定不同的服役年限原则,作战指挥军官尉官应该最少服役20年,特殊情况除外,对于作战指挥军官而言,其基本技能就是“带兵打仗”,而让其服役较长时间对于部队同时对于军官都有利。校官应该最少服役30年。
4.职业军官的退役安置制度。这一制度将在下文中进行讨论。
二、职业军官退役安置制度特点与作用
(一)职业军官退役安置制度的特点
为了更清楚地了解职业军官退役制度的特点,需要将我国现有的军官退役制度和正在构建的职业军官退役制度进行比较细致的比较分析,这样才能够看清事实真相。
1.中低级军官退役年龄有差别。根据《现役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的规定,连职军官服役年限最低位副职10年,正职12年,年龄最高位35岁。营职军官最低服役年限为副职14年,正职16年 最高服役年龄为40岁。
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现在我国实行的军官退役制度,对于军官年龄限制的比较死板,多数衔级较低军官得不到晋升就有可能退役。在部队服役时间较短。但是职业军官一般都能在部队服役20年甚至更长时间。这样能够为部队保留更多的专业人才。所以,比较起来职业军官退役时年龄都比较大,一般都能达到40岁。
2.退役后安置方式不同。目前我国实行的军人退役安置方式是:师职军官和军职军官实行退休制度,团职军官和营职满20年的军官可以选择选择自主择业或者国家安排工作。而军官职业化以后,主要的退役方式将会变为退休。这样职业军官的退役年龄一般在40—60岁之间。当然国家会给退役职业军官发退休金,并协助他们进行二次就业。
3.国家在军官退役安置中所起的作用不同。非职业化军官制度或者说不完全职业化军官制度下,国家在退役军人安置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国家为退役军人安排好退役以后的工作。这样国家负担就非常重。而国家实行职业化军官制度以后,其在退役军官安置工作方面起协助作用,国家对于退役军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之后,其主导作用就会降低,而军官的主动性就会发挥出来。退役军官和市场化人才配置机制在退役军官再就业方面起着主导作用。
(二)职业军官退役安置制度的作用
合理的退役安置制度是保持职业军官稳定的重要内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符合自身情况的军官退役退休制度,以消除军官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在部队服役。最具有特色的做法就是规定自愿、强制退役和退休的条件,各级军官达到法定年龄、服役期限和任职年限后,必须退役或者退休,同时可以根据服役时间的长短享受退役以后的不同待遇。同时,合理的退役安置制度是吸引和保留军官长期服役的手段。首先退役安置制度是军官这一特殊职业的需要。实行职业化的国家公民从军目的之一就是谋生,如果没有把他们的“后路”找好,他们不可能在部队服役。
三、建立和完善职业军官退役安置制度
任何事情不能一蹴而就,建立和完善我国职业军官退役安置制度一样需要有步骤地去实施。要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律制度跟进情况、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国外一些经验做法等问题来具体落实我国职业军官的退役安置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职业军官退役安置制度的原则
1.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原则。不能就职业军官退役安置谈退役安置,应该将其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联系起来。虽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在这样的基础上,国家可以拿出更多的财力来保证职业军官的生活,但是这并不是说国家可以将退役安置制度一步建设到位。我们的制度建设应该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水平相适应,不能保守也不能冒进,应该分步骤,有秩序的实施。
2.区分职业军官与非职业军官、专业技术军官与非专业技术军官的原则。一是应该区分职业军官与非职业军官。根据军官职业化的内在要求,非职业军官简单的说就是在部队服役不满二十年。所以我们建立和完善职业军官退役安置制度应该对其加以区分,以实现不同的人员不同对待。二是应该区分专业技术军官和非专业技术干部。专业技术军官掌握着较高的科学技术知识,其离开部队的年龄一般都比较大。而非专业技术军官离开部队则情况不一,作战指挥专业的军官一般在部队服役时间较长,离开部队年龄较大,一般退休后不用再自谋职业,但是非作战指挥军官一般退役以后需要自谋职业,这就需要国家对其给予帮助。
3.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原则。近日,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介绍,当前,我国已累计接收安置军休干部24万多人,待移交干部滞留部队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迫切需要把工作重心从接收安置向服务管理转移。《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指导军休所不断创新服务内容,推进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在医疗康复,物业管理等方面为军休干部晚年生活提供服务渠道。可以看出,职业军官的退役安置制度仅凭军队是无法做好的,必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依托社会进行安置。
(二)建立和完善职业军官退役安置制度的具体办法
1.建立和完善退役金和退休金制度。前文已经提到过,要区分职业军官和非职业军官来建立和完善职业军官退役安置制度。在退役金和退休金的享有方面,职业军官和非职业军官应该享有不同的待遇。非职业军官应该享有退役金待遇,退役金一次性付给完毕。而职业军官应享受退休金待遇,每月领取或者每年领取。退役金的计算方法应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根据。同时结合服役年限,服役期间的立功受奖情况来决定。退休金应该根据服役年限,任职期间表现,立功受奖情况,以及退休之时有没有达到国家的法定年龄来确定每月或者每年领取退休金的多少。
2.完善再就业制度。对于非职业军官以及退休后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并且愿意再就业的军官,国家应该创设条件帮助其就业。对于非职业军官以及退休后没有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愿意再就业的军官,政府和军队应该为其再就业提供优惠,主要是录用优惠,如额外加分,伤残免试,优先录用等。同时,军队和政府应该为退役军官建立培训中心,根据社会需求和市场需要以及个人意见设置培训内容。且军队和政府应该主动与企业联系,为企业用人,退役军官求职搭建一个平台。美国用法律形式规定了退役军人在就业方面享有某些优先权,《退伍军人优先权法》和《双重补偿法》规定退伍军人在
政府工作部门工作有优先权,军人退伍后可回到服役前在政府工作部门的岗位;政府在裁员时,退伍军人有保留工作的优先权;在社会上参加就职考核时,退伍军人可以适当加分;对参加过战争,立过功或者因公致残的退伍军人给予更多的优先权。
3.保障职业军官退役后的各种福利待遇。此项政策也应该区分职业军官与非职业军官,非职业军官不享受退役后的各种福利待遇。各种福利待遇主要是对职业军官来说的。国家应该保证职业军官退役以后的各种福利待遇,比如保险、医疗、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等。
4.建立退役军人协会。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所以可以考虑建立退役军人协会,帮助退役军人解决各种问题,替退役军人发出各种声音。当然,退役军人作为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其组织也应该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的监督,防止其违法乱纪。所以在建立退役军人协会之前,发起人应该将建立协会的目的,活动原则与方法,组织成员以及发展成员的原则向军队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建立。其建立应该以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为退役军人解决各种问题为目的。
(三)几点看法
1.国家应该加快军官职业化进程,现在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职业军官制度,这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实行职业军官制度,是未来信息化战争的必然要求,是军队战斗力的有利保证,是解决现阶段我军一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2.国家应该加快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保证现实和法律相一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该对《现役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等相关军事法规进行修改,为军官职业化的推进铺设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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