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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2022-11-11  本文已影响 58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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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条文的分析和解读,结合广州市花都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对公诉机关办理未成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审查内容、审查程序提出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理论基础为诉讼经济原则、恢复性司法以及刑罚的个别化。附条件不起诉是介于不起诉与起诉之间的一种缓冲,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放弃起诉权,也不意味着要立即提起公诉,而是包含有不起诉与提起公诉两种可能性。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七十一至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促进刑罚的个别化,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点,通过恢复性司法促进社会和谐,但该规定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导致刑罚适用的不确定性增大。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行必须有规范的程序和严格的条件,方能使这一项制度在发挥优势作用的同时,保证刑罚适用的公正性。

  一、花都区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2011年广州市花都区审查起诉案件总数为1329件,未成人犯罪170件256人,其中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有149件217人,经对数据分析,花都区未成人犯罪呈现如下特点:
  1.财产性犯罪占受理人数的72.2%,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较为明确的犯罪动机。无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盗窃、抢夺,还是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的贩卖毒品,都明确体现了未成年人多数犯罪的出发点为“求财”。
  2.侵犯人身权利的占27,8%,属未成年人多发犯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平时受影视媒体影响,沾染不良习性,易冲动,习惯用暴力解决问题。
  3.突发性。未成年人犯抢劫、盗窃、伤害等罪的大多是一时冲动犯罪。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较少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冲动而突然犯罪。
  4.团伙性。未成年人单人犯罪的较少,自身有合群性,一般表现为地域性,崇尚江湖义气,无所顾忌和敢打敢拼,在犯罪过程特别是在聚众斗殴、抢劫、故意伤害案中往往组织多人以聚集力量和壮胆。
  5.网吧、酒吧因素成为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空间特征,根据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网吧、酒吧,但由于管理上出现漏洞,部分规定形同虚设,这些场所反而成为未成年人聚集地。
  6.教育程度低。大多数未成年人只接受了基本的九年义务教育,少数甚至小学还没毕业。教育不足,使很多未成年人走上从不良行为、恶作剧发展到违法犯罪的道路。
  7.反复性。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所犯新罪往往比以前犯罪的要严重得多。
  未成年人性格并未发展成熟,导致未成年犯罪的原因以客观原因居多,因而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重新教育,使其回归社会具有可行性,若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投入监管场所,反而容易导致交叉感染,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改造。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改造,符合刑罚个别化的发展趋势。
  二、对未成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审查对策建议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花都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要求进行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明确区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法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法不追诉的情形,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区别较大。酌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情形。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同样适用于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情形。从对条文的分析来看,两者存在一定的重合,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和适用顺序,方能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权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阶层,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对于符合法定不起条件的案件,应当直接做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同时符合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优先适用酌定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不再考察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只有对于不符合酌定不起条件的案件,才考察是否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这样,不仅实现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有序衔接,形成“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阶梯式裁量体系,使得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过渡更加合理,也使这两种不起诉制度蕴含着的裁量机能作用得到合理充分发挥。
  (二)对案件事实的审查
  公诉机关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要求进行审查时,首先要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要求:
  1.案件符合起诉标准。所谓符合起诉标准包含以下几方面要求:第一,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第二,犯罪事实确实存在,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的情形;第三,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应当要判处刑罚,不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2.所触犯的罪名仅适用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可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一年以下”是一个量刑幅度,必须有较为明确的判断标准,方能具有可行性,对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断标准不同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的“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根据对案件的审查从自身的角度给出的一个量刑幅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可能判处”显然是以法院判决为参照标准的。因此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时,除了参照法律、法规、规章、检察机关和法院出具的法律性文件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应参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对于未成年人多发犯罪,仍应出具指导性文件将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如对于盗窃案件,可以通过限定盗窃的金额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对贩卖毒品案件,可以限定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对故意伤害案件,可以限定被害人人数及受损伤的程度等。
  (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查
  案件事实符合上述第(一)项的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经办人则应进一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罪表现进行审查,“具有悔罪表现”是主观内容,具有不明确性,必须将判断标准客观化,方具有可行性: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恢复被侵害的社会关系。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长经历、家庭背景,走上犯罪的原因和条件等。
  (四)协调征求意见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同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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