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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刑事案件解释一(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11-11  本文已影响 3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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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穆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129-02
  一、新刑诉法给反渎部门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新机遇
  (一)传唤、拘传以及拘留时限的延长,给反渎部门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新机遇
  新刑诉法延长了传唤和拘传的最长时限,规定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可以延长到二十四小时。这一修改,使得反渎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之前,有比较充裕的时间进行更加细致的讯问工作,从而有利于降低反渎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时侯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新刑诉法还延长了拘留羁押的最长时限,将原来拘留羁押的最长时限从十四日延长到十七日。这一修改,不但为反渎部门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期间突破口供提供了更加充足的时间保证,也便于利用较充裕的时间获取更多的外围证据,从而有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展。
  强制措施对保障刑事追诉的顺利进行,确保侦查主体及时获取证据,防止涉案者妨碍侦查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豍传唤、拘传以及拘留时限的延长,使办案时间上的紧张状况得到了有效的缓解,为反渎部门尽快突破案件争取了宝贵的时间。但是,我们不能将侦查工作主要寄托在强制措施时限的延长上,更不能在侦查过程中随意滥用强制措施。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给反渎部门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新机遇
  新刑诉法改变了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必须经过司法转化才能适用的传统做法,认可了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具有法律上的证据资格。从而极大地节省了反渎部门侦查工作的成本,对提高工作效率查清犯罪事实有着极大的帮助。
  另外,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更加具有专业性、及时性、准确性等特点,能够准确的反映事实真相,避免因时过境迁导致证据灭失的危险,有着反渎侦查部门无法比拟的取证优势。
  (三)证据种类的增加,给反渎部门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新机遇
  新刑诉法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及电子数据确定为法定证据,是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的。证据种类的增加,克服了以往办案手段的局限性,有利于更加有效地证明犯罪。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侦查实验的结果将更加具有客观性,侦查实验笔录的证明作用也将大大提升。尤其是将电子数据确定为法定证据,使得反渎部门对职务犯罪的证明比以往要更加便捷。实践证明,只要善于把握新增加的证据,充分利用其证明价值,便可极大地提高反渎部门职务犯罪侦查的工作效率。
  二、新刑诉法的实施给反渎部门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新挑战
  (一)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活动带来的新挑战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有权委托辩护人。这表明辩护律师的辩护功能在扩大,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在扩大。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诉讼活动,等于对反渎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同步监督,这就对检察机关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辩护律师享有的自由会见权,更是给反渎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是会极大地缓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增加其侥幸心理;二是由于侦查人员不在场,如果律师在会见中暗示嫌疑人充分运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沉默权,无疑会加大审讯工作的难度;三是不能排除少数律师为了获取利益,主动帮助犯罪嫌疑人应付侦查,甚至教唆嫌疑人翻供。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新挑战
  新刑诉法对于非法证据,刑事证据法区分为“强制性的排除”与“自由裁量的排除”。其中强制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使违反法律程序的侦查人员受到最严厉的程序制裁。较之以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反渎职侵权类案件的侦查活动提出了更大的要求:首先,新刑诉法中所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适用于言词证据,也适用实物证据。其次,新刑诉法确立的“程序审查优先原则”,使得职务犯罪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被纳入专门的程序性裁判程序之中。而且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证明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也就是中国刑事诉讼中的最高证明标准。
  (三)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带来的新挑战
  新刑诉法首次明确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表现为:(1)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一旦构成“强迫自证其罪”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被告方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将其宣告为非法行为,并视其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2)“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将衍生沉默权,虽然现阶段沉默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于刑诉法,但是在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下,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确立将成为必然。
  新刑诉法同时规定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既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一种有效的法律保障,也是对侦查人员执法行为的明确规范。由于讯问的整个过程都被如实地记录下来,会使审讯工作的难度和风险进一步增大,一旦侦查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或引供诱供等行为,必定会暴露出来,该口供也将无法使用。
  三、新刑诉法的实施对反渎部门而言,机遇要大于挑战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活动,促进了反渎部门侦查模式的转变
  1.转变侦查观念构建全新的侦查模式
  要想使反渎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适应诉讼制度变革的要求,就必须转变侦查观念,摈弃“以供到证”“由人到事”的传统办案模式,构建起全新的“以证到供”“由事到人”的“零口供”侦查模式。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紧紧围绕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全面取证,及时调取有关原始物证、书证,固定和完善案件证据体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豎借助严密而扎实的证据来认定犯罪事实。
 2.办案重心前移强化初查工作
  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诉讼活动,便使得反渎部门的初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将办案重心前移,加大初查工作的力度,不能急于求成,过早 接触犯罪嫌疑人,要全面、细致地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为立案做充分的准备。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有利于促使反渎部门全面提升收集证据和运用证据的综合能力
  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就要求办案人员提高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和综合判断的能力,确保证据之间能够互相一致,相互关联,互相印证。为此,就要求反渎部门的侦查人员必须掌握完整的证明体系,提高证明犯罪的能力。
  为了切实改变以往只注重证据的真实性、不注重取证过程合法性的错误观念,反渎部门的侦查人员就必须强化依法取证的办案意识。具体地讲:
  (1)坚持实事求是,规范取证行为。
  (2)注重细节痕迹,取证真实可靠。
  (3)遵守取证程序,确保公正执法。。
  因此,证明标准的具体化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不但不会使侦查人员在工作中束手束脚,反而有利于促使反渎部门全面提升收集证据和运用证据的综合能力。
  (三)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促进了反渎部门的办案效率和讯问水平的提升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确立,客观上增添了审讯犯罪嫌疑人的难度,同时对反渎部门侦查人员的讯问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如果正确分析新刑诉法的立法目的,也就容易理解,这两个制度的确立,不但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一种有效的法律保障,也有利于提高反渎部门的办案效率,提升侦查人员的讯问水平。其主要优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有利于规范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的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讯问语言技巧和讯问水平,提高讯问效率;
  (2)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有效遏制犯罪嫌疑人翻供,提高办案效率。同时防止犯罪嫌疑人无中生有地诬陷侦查人员,对侦查人员是一种极为有效的保护措施。
  因此,“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促进反渎侦查部门的办案效率和讯问水平的提升,对我们来说不仅是挑战更是机遇。
  综上所述,新刑诉法实施之后,反渎部门应该在全面提升办案水平与办案能力的基础上,不仅要善于抓住机遇,还要积极的应对挑战,更要善于将挑战转化成机遇。这样一来,反渎部门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契机,借助一切有效的侦查方法和手段,全力以赴地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才能在新的的形势下,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健康发展。

本文选自《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0期,版权归原作者和期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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