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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的中立性(浅析中国司法中立现状及完善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2022-11-11  本文已影响 5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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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在我国,由于受到行政机关、社会、上级法院和审判委员会等各方面的不正当干涉,司法机关不能很好地独立公正地裁判。要改变目前这种状况,我们必须首先清楚地认识这种情况,找出弊病所在并从制度上下手对之进行改革。
  司法中立的理念是人类对司法职能的本质属性认识、运用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司法观念,是从司法机构与其他国家机构、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角度对司法客观 规律 的描述。司法中立具体是指在各种国家权力之间,各种社会关系主体之间以及国家权力与社会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 法律 意义的纠纷中,国家设置一种“居中裁判”的角色依法解决纠纷,而这种角色就是国家的司法职能。
  新


  强化司法监督体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我国宪法及有关 法律 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大不仅通过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为司法机关的执法提供依据,而且有权撤销同宪法或法律相违背的规章、决定、命令等,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同时,权力机关应严格区分监督司法权的方式与监督行政权的方式,不能以对政府的标准来要求法院无条件地服从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是指,当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不违反宪法时,法院有执行的义务,反之则并不能要求法院无条件地执行。当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违反宪法和法律时,地方各级法院可以适用来解决案件,反之如果这些地方性法规违反宪法法律时,法院就只能依据宪法法律审判案件。
  以上的解决机制与理念要实施起来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与配合,特别是要逐步在公民的理念中贯彻法制观念,司法中立,任重而道远。但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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