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内容提要]wto的规剥和原则确立了国际贸易的管理框架和一整套纪律,在wto条约体系之下,国内司法程序的独立性和重要性得到充分强调。在实施司法审查制度时,尤其要注意理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wto的协议和规则在司法审查的依据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并要求各成员方必须针对各自政府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行为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对此我国应特别注意在终局性行政裁决和抽象行政行为方面适应wto的要求。
关于司法审查,wto的一些协议和规则在不同的条文中.已经作了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必须建立一个独立于主管行政机关的审查机构;必须赋予受各种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必须建立一套客观、公正的司法审查程序。应当说,
3.在不与规则抵触的情况下,迅速完善国内的贸易保护规范。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人们研究问题时,更多的是考虑如何同规则接轨的问题,而很少考虑如何利用wto的规定保卫国家的 经济 安全,怎样建立一套机制保护国内贸易的问题。在立法方面,更是极少有这方面的规范,这一法律漏洞,必须迅速进行填补。应当看到,wto在规定各成员方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成员方政府某些权利和特权。前者如限制进口、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后者如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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