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信息技术,现在许多国家已经将信息化作为提升国家发展实力的主要手段。然而信息技术本身是有局限性和特殊性的,而且信息技术没有国界限制,这就导致信息化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信息安全风险。信息安全不仅涉及到人们的生活隐私,还涉及到企业的经济利益,最重要的是国家安全的各个方面。而刑法作为我国的主要法律,加强其对信息安全保障功能的补充,是保证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因此本文具体阐述分析了刑法对信息安全保障功能的发挥,并提出了一些在信息安全保障功能上的立法建议。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其早已渗透到我们生活和工作的各个领域,也在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状态。信息技术的存在不但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之处,还帮助人们及时地接收到来自全世界的最新信息。但是这也在提供了大量信息的基础上,给人们造成了一定困扰和不安全性,尤其是信息安全带来的问题日益严重,使得人们或者企业的信息遭到外泄和破坏,导致经济利益和名誉受损。为了制止这种情况的扩大和恶化,我国在刑法中,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功能做了一定的补充,从而更大程度上保障了信息的安全。
一、信息安全的概述
信息安全是在信息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以信息的保密性、可用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为主要内容和特性。在现代化的今天,信息安全是一个非常先进的概念,从网络初始期的信息安全到现在的网络信息安全,到现在信息安全了早已囊括了很多方面,同时仍旧在不断地拓展。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普及,网络已经普及到生活中的各个领域,而人们在网络上获取的信息量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网络安全也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但是单纯地信息技术明显无法保障信息安全,这就需要法律加强对信息安全的保证。所以说,刑法对信息安全保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现实意义。
二、刑法对信息安全保障功能的发挥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普及,信息安全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为了遏制这一现象的扩大化,我国在刑法的法律法规建设中,针对信息安全保障进行了补充,进而保证了信息安全。
(一)对信息系统可靠性的保障
信息系统的可靠性是为社会提供安全信息的基础,信息系统的可靠性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多,其中包括网络硬件、系统数据、网络运营和网络服务,这是保障信息系统可靠性的前提。对此,我国刑法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首先,在网络硬件方面,非法侵害就属于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不同的非法行为设定具体的罪名,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其次,在系统数据方面,非法侵入他人的电脑,盗取系统数据,再加上利用他人数据犯罪等,根据具体情况,逐一追加罪名。再次,在网络运营秩序上,从事自身经营以外的业务,未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就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导致构成犯罪的,都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定罪。最后,在网络服务的保护方面,盗取他人的网络信息进行非法操作,造成他人经济和名誉损失严重的,都要给予法律制裁。这些具体的法律法规对信息安全保障功能得以实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保护作用,所以实现刑法对信息安全保障功能的发挥是非常重要的。
(二)对信息系统保密性的保障
信息的保密性是为了保障个人、企业、国家的信息隐私安全,如果这些信息被无端泄露,将会造成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为此,我国刑法制订了相应的刑法规定,以防有人非法使用或者侵入他人的隐秘信息。例如,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故意破坏国家军事机密或者泄露军事机密的行为,都要以重罪论处,给予相应的惩罚。还有,目前电子邮件已经成为一种简单便利的通信方式,但是在刑法上对于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并未明确规定,这就导致那些严重侵害他人电子邮件信息的非法者,还不能承担相应的处罚。所以,刑法对于信息安全系统保密性的保护,需要更多的具体法律法规来发挥刑法的保护职能,这样才能更进一步保证刑法对信息安全保障功能的有效发挥。
(三)对信息系统完整性的保障
信息的完整性是指个人或者企业不能在信息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修改、伪造或者删除等,造成原有信息遗失,必须要保障信息的原本性和完整性。在不同的信息系统中,信息的作用和影响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而信息系统具有很高的统一性和覆盖性等特性,所以如果信息系统出现被恶意攻击和破坏的现象,给信息本身所带来的后果将是无法估量的。我国刑法对此制订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规定非法入侵他人的信息系统甚至对其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惩治,从而在法律上保障了信息安全系统的完整性。
(四)对信息系统可用性的保障
信息的可用性即信息对社会的可使用价值,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信息是非常容易被伪造和修改的,这会导致原有信息失去其可利用的价值,还会造成许多的社会问题。而且,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的传输速度也变得越来越快,可是信息被破坏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目前,在我国最常见的一种破坏信息的方式是制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对他人、企业或者国家造成一定的困扰和危害,严重的甚至造成了许多不可控的后果。为了保障信息的可用性,我国在刑法中切实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以此警示人们侵犯他人的信息安全是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性的行为,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提高人们对信息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三、在信息安全保障上的立法建议
现阶段,虽然我国刑法在信息安全保障功能上已经有了相关规定,并且在这些制度下,信息安全得到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其中依旧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切实完善立法。
(一)建立健全网络运作规范
信息安全离不开信息安全技术的保障,更离不开健全的网络运作规范的建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在进行电子商务运作时,会在选择运行模式、规定技术标准和建立市场准入等方面上不约而同地达成一致。而国家则是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规范,就现阶段的状况来看,我国可以尝试借鉴一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尽量少走弯路,有效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快速发展,从而建立健全网络运作规范,保障信息安全。
(二)制定信息安全保障统一法
信息安全涉及到的范围很广泛,影响力也很大,对此我国应该根据具体的现实情况,整合原有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统一法的立法工作,加快出台将行政、刑事和民事的处罚规定融合于一体的信息安全统一法。而且,制定信息安全保障统一法,要注重遵循发展和管理并存的原则,切实根据其可行性,加强执法责任追究,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统一法的科学性和预见性的较高程度的水平。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立法结构
在信息安全保障统一法的引导下,制定一些相关的保障信息安全且沿着主体和客体两个方向开展的法律法规。根据信息安全的主体,制定规范主体在进行获取、传输和处理信息等行为时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构建科学合理的属于信息安全主体的立法结构。还有,围绕着信息安全的客体,制定出相关的获取信息、保护产权、信息安全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出健全完善的信息安全客体的立法结构。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今越来越严峻的信息安全环境下,只是单纯地依靠网络安全技术保障信息安全是非常不稳定和不现实的,而刑法作为保证社会稳定发展和规范社会个体行为的法律工具,对于信息安全的补充可以有效促进信息安全的保障。因此,加强对刑法对信息安全保障功能的发挥,不但能够保障人民的信息安全不受损害,还能够为企业和国家的信息安全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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