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在传统的作品传播背景下拥有强大的公益作用,合理使用平衡了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和普罗大众的利益,在公益事业、教育培训领域、个体等非营利性领域普惠公众。然而,计算机网络技术为的诞生和发展改变了传统作品的创作形式和传播方式,这种新形式作品的产生和传播形式的多元化,使得作品的种类更加繁复、传播更加快捷。新背景下,各种形式的作品都很容易被个体用户下载、复制、收藏、修改、转载、再传播,侵犯著作权之行为呈现出井喷式增长。目前主流的预防手段是从技术层面限制个体用户对作品的操作权限,但如果单纯依靠技术手段机械性地限制权限则限制,很可能使得某些作品丧失了与用户接触的机会,丧失了普惠公众之功能,造成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失衡之可能。本文着重对计算机网络时代背景下的著作权之合理使用进行浅论,以尝试解决上述问题。
一、 “合理使用”概述
(一)含义
在著作权领域内,“合理使用”是指,社会大众根据本国法律,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使用未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之作品,且不支付任何费用的合法行为。“合理使用”一词在国内外著作权领域被广泛使用。其本质为,“合理使用”人可以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且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使用该作品,在使用该作品之时应当注明该作品的名称、作者。有关“合理使用”一词的概念在我国著作权研究领域内存在多种描述,虽然这些描述在语言使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这些对“合理使用”描述的本质都是一样的,均反映出了“合理使用”内在的性质和普遍存在的特征。
(二)性质
作品“合理使用”的性质目前学界尚存争议,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种主要观点,即(1)用户权利观点;(2)侵权阻断观点;(3)权利限制观点等。
1.用户权利观点。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赋予使用者通过法律之规定“合理使用”而享有著作权人部分权利的一种权利,即“合理使用”是法律赋予用户的一种特殊权利。
2.侵权阻断观点。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合理使用”首先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行为人依据法律之规定在公平合理的使用范畴内使用,且注明了该作品的出处后,便不再认为是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通常情况下,未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作品。但这可能会使得著作权人通过权力滥用而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国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对著作权作出某种限制以平衡私权利和公众利益。法律之明确规定,并不能当然地认为“合理使用”并未对著作权人造成侵害,仅仅是因为法律之规定使得“合理使用”因丧失了违法性而不认定为侵权。
3.权利限制观点。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限制,以防止其对著作权的滥用。著作权并不是一种绝对的不受约束的权利,而是受到各种限制的。著作权之核心在于著作权人对作品的独占,而通过未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合理使用”该作品即使对著作权限制方式的一种。
综合上述三种观点,首先,根据用户权利观点而言“合理使用”是法律赋予用户的一种权利。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出发,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从权利义务主体和内容这两个方面进行,同一客体的权利主 体应当是确定的,而义务主体可以为不确定,用户权利观点显然与民法原理不符;其次,侵权阻断观点首先承认了“合理使用”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以此作为前提,因法律明确的规定而不认定“合理使用”行为侵权。然而,某个行为存在违法性是其构成侵权的必要构成要件,因此,虽然某一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但该行为具备违法性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侵权阻断的发生是由于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一旦规定某些事由不具备违法性即合法,而侵权阻断观点是以承认侵权为前提,逻辑上存在矛盾;最后,根据权利限制观点,通过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合理限制,使得用户通过“合理使用”其作品而不构成对其权利的侵害。在权利人对用户进行控诉时,用户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事由而免除责任承担。故,权利限制观点较为合理。
(三)特征
著作权之“合理使用”具有如下特征:
1.不需征得著作权人之同意。“合理使用”规定之目的在于防止著作权人的权力滥用而危害公益,故不需征得其同意。
2.不需支付任何报酬。任何权利都是受到限制的,其中亦包括财产权利的限制。
3.“合理”范畴。需用于教育、学习、欣赏、新闻报道等法律规定之非营利性目的。
4.注明出处。需明确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出处等。
二、“合理使用”面临的挑战
计算机网络的兴起并迅速成为一种通用的信息交互工具,让当代公众的工作、生活以及学习等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亦让传统的著作权权益制衡面临挑战。挑战主要表现为“合理使用”被不合理压缩和网络个体用户通过不规范操作以获取作品等情况。然而,这两种情况是矛盾的,它是著作权人权益的滥用与个体用户权益滥用之间的矛盾。
(一)公众“合理使用”范畴被压缩
计算机网络使得信息的数量、种类呈爆发式增长,无时间、地域差异的信息交互使得网络个体用户很容易地获取相关作品并进行下载、转载、修改、上传等操作,这使得网络之中侵犯著作权之行为愈来愈多且侵权形式多种多样。出于保护著作权人在网络平台中所享有的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著作权人会在其作品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交互过程之中运用预防型保护措施。预防型保护措施能够通过公示作品信息及限制个体用户的操作权限而有效地对著作权人之权利进行保护。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存在著作权人对该项权利滥用的情况,例如通过过于严格的限制措施以极大缩小个体用户的操作权限;通过过于苛刻的网络条款限制个体用户的网络行为等。这些不合理的保护方式使得网络平台中的作品在公众之间的传播与交互收到了极大的限制,甚至可能导致网络平台上的信息垄断,这极大地压缩了公众通过“合理使用”以获取信息的空间,导致了著作权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
当下,不合理的预防性措施中的技术手段是著作权人权利滥用的主要表现之一,且已经对社会公众依据“合理使用”之目的使用作品产生了威胁。该威胁不仅会对社会进步、科技进步设置障碍还会造成网络信息的垄断,从而会严重不合理地压缩网络个体用户的“合理使用”,导致网络平台之作品的智慧及公益价值大打折扣。
(二)个体用户操作不规范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给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学习等都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社会公众从科技进步中获利。许多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向雨后春笋般地在网络平台中大量产生,这使得公益事业惠及社会大众的范围更广,社会公众受益更加容易、便捷。例如现代化数字图书馆的诞生与发展和网络公益教育类事业产生。在传统的作品传播背景下,作品的传播和复制会受到时间、空间、技术等严格限制,在这种背景之下,侵犯著作权人权益之情形和造成的不良影响是有限度的。在新背景下,计算机网络平台集中了数量、种类庞大的信息并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中传播,网络个体用户能够非常便捷地搜索到其想要的作品。由于计算机网络平台中的作品相较于传统背景下的作品传播,具有无时间、空间制约;获得成本低;可以进行高效率的运用;传播、影响范围广泛等特点。尤其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中作品的传播与交互已经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枷锁,社会公众可以非常容易地获得其想要的作品并进行相关的操作。然而,当著作权人通过预防性手段限制其权限而不能达到其使用目的的情况下,网络个体用户通常会采用一些未被允许之手段解锁或突破权限已达成目的。
对于社会成员的网络用户而言,通常希望能够简单、便捷地通过网络平台获得作品的更多利益,而且由于预防性措施中的技术限制,导致很多个体用户对网络平台中的作品不能进行有效的“合理使用”,这也是计算机网络平台中存在着大量个体用户通过不规范操作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行为的因素之一,而某些不规范的操作之目的亦是“合理使用”的范畴。
三、“合理使用”之立法现状
(一)立法之现状
二零一零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其第二十二条明确列举了十二个“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情况。包括:
1.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而使用。
2.为介绍或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
3.作为新闻在媒体中报道。
4.媒体转载未声明禁止的关于社会经济、时事政治及宗教问题的文章。
5.媒体发表为生命禁止的公共讲话。
6.为科研或教育自用而少量复制或翻译已发表的作品。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合理使用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等为陈列或保存需要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
10.户外作品的拍摄、录像、临摹绘画。
11.汉语言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在国内发行。
12.盲文改编等。
二零零六年,国务院发布了《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条列中首次明确了在计算机网络背景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形,该条例于2013年由国务院进行修订。其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可在著作权人未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之下“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且不用支付任何费用。包括:
1.作品中为介绍作品或说明问题而适当引用。
2.新闻报道中适当引用作品。
3.教学、研究而使用。
4.执行公务而合理使用。
5.将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
6.非营利目的的盲文翻译。
7.提供他人关于时事政治及社会经济类文章。
8.提供他人公众讲话。
9.网络数字图书馆、档案馆等非营利性复制作品供内部使用等。
(二)存在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虽然对计算机网络时代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列举形式带来的局限性。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都对“合理使用”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这些被列举的行为是具体的、明确的,只有计算机网络个体用户的行为符合法律、条例中列举的情形才能被认可为“合理使用”。仅仅依据法律、条例中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作为评判标准,并不能满足快速发展、多变的网络环境,运用这种方式判断计算机网络用户的具体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范畴,淡化了行为人的主观能动性,同时这种“被固定住”的标准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在实践中可能会经常遇到新情况而无依据的状况,故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没有完整的权利平衡体系。“合理使用”的规制应当是一种完整的权力平衡体系,我国现有的法律、条例之规定实质上是对权利的限制,而权力限制本身存在适用的局限性和滞后性等缺陷,使得判断网络个体用户在网络活动中的操作是否适用“合理使用”存在困难。《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存在不协调一致的情况,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这种方式是当前最为普遍和常用的“合理使用”方式,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上亦是如此。而这种“合理使用”方式在《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却没有体现,这使得计算机网络个体用户因学习、研究、欣赏等最普遍、最常用“合理使用”方式缺乏有力保护,从而导致著作权人和网络个体、社会公众之间的权益失衡。
四、建议与完善
(一)技术性预防手段
技术性预防手段的目的在于限制计算机网络平台上用户的操作权限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但是,由于技术性预防手段缺乏高效的管理团队和管理制度而导致著作权人权利的滥用,最终损害了社会大众的利益。
技术性预防手段应当从以下两点进行完善:1.利用专业化管理团队进行管理。技术性预防手段具有高度的计算机技术专业性,一般著作权人如果对网络平台中的个体用户进行限制会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成本,在实践中可以利用专业换管理团队对其作品权限进行统一管理并提供技术性服务。
2.合理设置权限。技术性预防手段是一种预防手段,滥用该手段会严重阻碍作品的传播与交互,技术性预防手段应当是在不损害公益、“合理使用”前提之下的权力限制手段。因此,应当在技术层面上合理设置权限,以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
(二)合理增加使用范围
虽然《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对计算机网络背景下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形进行了规定,但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新情况不但发生,固有情形已无法满足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需求,应当予以适当调整。具体为:
1.在“合理使用”情形中增加网络平台中计算机网络个体用户可以线下根据学习、研究等需要使用网络作品,但禁止该个体用户对作品进行二次传播。对用户个体使用而言,其范围一般包括:
(1)个体用户线下使用,即个体用户基于学习、研究、欣赏等目的在线下使用他人作品。
(2)个体用户线上使用,即个体用户在网络中以学习、研究、欣赏等需要使用他人作品。就个体用户线下使用而言应当属于“合理使用”之范畴,因为这种作品的使用数量和传播均受到了客观条件的约束和限制,一般不会对权利人利益损害扩大。然而,个体用户线上使用作品,在使用方式、操作方式、使用数量上均极易侵犯权利人的权益。所以,个体用户线上使用一般不应列入“合理使用”范围。
2.对《信息传播保护条例》中相关条款中的“少量”进行量化。通过对“少量”的量化、统一“少量”的浮动标准,以减少该不确定性词汇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争议。
3.适当增加“合理使用”情形。例如,增加社会公益性数字图书平台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增加社会公益性网络教育平台对作品“合理使用”的情形等。
(三)强化网络个体用户的著作权意识
计算机网络平台中的用户往往因为缺乏著作权意识而侵犯了他人的权益。由于当下社会公众对网络著作权缺乏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并未意识到自己在网络平台上的某些操作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权益,且亦不知晓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所以,应当加大对社会大众关于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应当特别针对学生群体进行计算机网络平台操作规范及网络著作权保护及法律知识的教育,以强化网络个体用户的著作权意识。
作者简介:涂明辉,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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