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种“黄金规则”同时也被誉为一种底线伦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普遍伦理的基本原则,在生命伦理观点上可以理解为:如果自己身体不想要的结果或者精神不情愿被这样对待,就不要使得别人遭受不想要的结果和得到不想要的对待。在生命伦理学主要奉行的五个基本原则中,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观点是尊重自主性原则的充分体现。强调的是个人自由与选择的自由主义道德。一个人的自我支配自我意志是个人自由的最重要体现,它是一种个人自由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有能力自主思考行为行动计划,并且有能力自主把该计划付诸于实际的条件下,要求个人根据本身的意愿和选择来决定实施行为的过程。自主性概念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自主的个人,二是自主的行为。
在医疗行为中,涉及他人的行为必须得到他人的允许,每一个有健全思维能力的成年人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行为都有自决权。在讨论思维正常的患者是否有权利去拒绝一种医疗干预时,尊重自主性原则强调要作出适当的道德反应,认真听取和解答患者的问题,使患者的选择得到充分地尊重,尊重患者的自主性是知情同意的最佳体现。人不希望自己得到欺骗和强迫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最简洁的诠释。
在当今的中国社会,中国人的社会生活思维形式深受诸多的西方观念和文化深刻影响,因此自主性原则也潜移默化地移入了我国的伦理观念中。在医患关系中,多数患者不能够信任自己的主治医师,病人认为自己在医患关系中自始至终是弱势群体,并且因此觉得害怕,因此病人自主选择。通过这种自主选择方式,患者试图以此在医患关系中占据更多主导地位,维护自身利益。患者是否知情,并且知情的程度是多少,都是医生自主地按照病情的轻重缓急所决定的。这不仅仅是医生的行医操守和职责同时也是对患者相关利益的相关保障。在医生这一方,医生应该自始至终把患者的健康放在第一位置,并且忠于科学行医的原则,增进患者的健康。在患者这一方,患者的绝对信任自始至终是行医人提升道德修养的最主要动力。“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儒家学派代表人孔子对个人自由的重要阐述,医生与患者相互沟通,相互信任,真诚地交换信息,医生不应推掉自己身上的责任,本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态度行医,与患者换位思考,自己身体不想要的结果就不应强加给别人,现代医务工作者仍然可以在这个观点中得到重要的启示和指导。因此孔子这个观点在今天的行医过程中仍然可以为广大医疗工作者所借鉴。
二、孟子:仁者爱人
“仁者爱人”由孟子提出,出自《孟子•离娄下》,这亦是对孔子“仁”的学说的概括。意思是:仁者是充满慈爱之心,满怀爱意的人;仁者是具有大智慧,人格魅力,善良的人。只有在仁德的体现上,才能说“万物皆备于我矣”,即是《论语》上的“天下归仁”。克己而突破自己,以与天下为一体,此时天下皆归到自己仁德之中,亦即使自己与人类同其忧乐。在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中,儒家的“仁者爱人”观点集中体现为关怀原则和仁慈原则。
1.关怀原则。关怀原则是在人的精神上所承担的状态,比如对某事或者某人的忧虑、担心或者记挂。它把人的精神情感和精神需要、精神感觉、人们的相互交往,以及关怀的道德品质与实际能力放在首要位置,而并非求助于理性的决定和功利的计算。临终关怀可以看作是关怀原则下医疗工作者对生命的最崇高的行为体现。临终关怀虽然在世界各处称谓不同,但是临终关怀的内容实质在各个国家基本相同,同样是协助重病患者能够安详、平静地度过整个人生的最终部分。社会的各个阶层和组织机构组成的临终关怀团体给予了临终患者及其家属诸多方面的支持与照顾,包括心理和生理的安抚与治疗。临终关怀是为在最大程度和范围上保证临终患者的生存水平,从而使临终者安详和有尊严地走完最后的旅程,同时给予患者家属以精神上的支持与陪伴。在一定程度上说,整个行医过程中,行医者的道德比医术更为重要和珍贵,而生命伦理学的关怀原则在临终关怀中得到了最真切和最充分的体现。临终关怀对缓和医患关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临终病人的关怀,在诊治过程中应从“恢复健康”转向“减轻痛苦”,体现“仁”道。在不可颠覆的自然规律中,生老病死无疑是大自然最严苛的铁律,任何物种和生命都有面临死亡的那一刻,并且人类是无能为力的。比如肺癌晚期的病人最后大多不能自主呼吸,呼吸只能依靠呼吸机,并且大部分临终患者已经没有了思维。因此在最后时刻医生们为患者安置呼吸机所需要的必要程序比如插管以及加大药物剂量的“过度医疗”不仅是带给临终患者巨大的痛苦,其过程也使患者家属备受煎熬。因此在“仁”爱的基础上对病人的治疗与对患者家属心理上的抚慰也是考验医生医术与道德平衡的重要部分。
2.仁慈原则。仁慈原则要求人们避免伤害他人,通过防治和免除可能的伤害帮助他人增进自身重要的和合法的利益。仁慈的行为是被现代文明社会所要求的,完整的伦理体系不能缺少仁慈原则,这不仅体现出仁慈原则的重要性,也体现出仁慈原则的公众参与性,因此不排除医生的仁慈。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培根曾经说过,“和蔼可亲的态度,是最好的介绍信”。医生在行医的过程中应该对患者热心细心诚恳虚心,谦和有礼,再加上有亲和力的微笑,也可缓解患者紧张情绪,使患者感到病几乎好了一半。因此医生在行医过程中,一定要体恤患者的疾苦,推己及人,细致谨慎地观察患者状态和心理思想;一定要“大慈恻隐”,能够做到与患者同甘共苦,在患者接受诊治的过程中,安慰患者、激励患者、帮助患者战胜病魔重获新生。正如马克思所说:“一种美好的心情,比十剂良药更能解除心理上的疲惫和痛楚。”因此医患双方之间的互动应该更加真诚互信,有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并且有利于医学事业的发展。
三、医乃仁术
医乃仁术同样是属于儒家的仁学文化,在中国的古代社会,行医者的生命伦理的道德准则很大部分出自于儒家学说的伦理观点。“医乃仁术”的医德古训,更是直接体现了儒家的人道主义情怀,儒家文化是人道主义文化,因此可以称为指引现代医学职业道德的指导基础。医学的人道主义精神可以体现为“仁术”。
中国古代医学早已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仁”即“爱人”,是儒家道德观念的核心。仁、义、理、智、信,以仁为首。儒家道德的所谓“仁”,在行医过程中体现为医生用他的仁爱之术来体现出他的仁爱之德。儒家“爱人”原则把尊重人的生命放在首位。强调医者要以“仁”为本,拥有仁爱之德。医疗伤害是一种职业性伤害。避免可能医疗伤害对缓解医患关系起到重要作用。“医乃仁术”在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中除了体现出仁慈原则和关怀原则,在“医乃仁术”这个儒家观点中还体现了不伤害原则。不伤害原则强调人们有义务不去伤害别人。[61强调在原则上即使不能使他人受益,至少也不应伤害他人。医疗工作者在保证职业操守的基础上在行医过程中应尽最大努力把某种治疗方案对于患者的医疗伤害控制到最低水平。
不伤害原则即“临床诊治过程中不使患者受到不应有的伤害的伦理原则,是一系列临床伦理原则中的底线原则”。医疗伤害毋庸置疑是身为医生的职业性伤害,伴随着医学临床实践而产生,因此,客观存在着医疗损伤现象。医生的某些医疗诊治方式即便符合治疗或缓解患者病情的需要,实施以后在理想状态下即使会达到理想的医治效果,其手段或者方式往往也会伴随和带来多重的不良后果,因此此时的诊治手段就好比一把双刃剑,结果和影响往往是双重性,一方面得到治愈的效果,另一方面又会获得不良影响。可以看出在医生的诊治过程中医疗伤害往往是有某种程度的必然性,也可以说这种代价是在疾病治愈或者控制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所必然经历的。对此,在现代的道德观念中,这种过程和现象是予以允许和支持的。但是假如医师们医学专业素养或者医德修养程度不佳,实施诊治的手段不谨慎和不专业,对患者的正常权益造成损害,并且不够尽职尽责,那么,这一系列的医治过程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是不能被允许的。因为原本这些是可以避免或减轻其程度的医疗伤害,却由于实施的诊治手段或者诊治方式的不谨慎和不专业造成的。所以,假如发生诸如此类的对患者的损害,医师就绝对有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身为行医者使患者不遭受不应该有的医疗伤害是每个行医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孟子说:“无伤也,是乃仁术”等观点都体现出仁慈原则、关怀原则和不伤害原则。
孔子的“仁”说重内省,在不断实践者的生活中渐渐得到体会和升华。复杂的医患关系本来就需要医患双方长期互相磨合和理解。儒家文化的“仁”特别要求医生应该在医患关系中起到主导地位,要求医方把人的社会、心理、生理及环境看作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依照着生命伦理的基本原则,树立“人是目的”的理念,行医者把患者当做自己的目的。以“爱人”之心,从各个方面设身处地为患者考虑,替患者着想,将周到的人文关怀深刻渗入到行医的系统过程中,构建成和谐的医患关系,取得最理想的治疗效果。
作者:李柔曼(锦州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锦州 1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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