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参与作为传统公众参与的有效补充,在当代中国政府治理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存在着非理性、伦理道德失范等诸多问题和局限性,对民主政治发展及社会秩序正常运作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为了使网络参与走上规范性和有效性辩证互动的发展轨道,伦理的引导和规约必不可少。
0引言
网络对于传统传播媒介是一种强有力的补充,以便捷高效的信息传递等独特优势成为普通民众就各种社会现象和问题传达自身信念、态度和意见的重要载体,使过去一直被遮蔽的民间声音得以张扬。
一、网络参与现状浅析
随着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程的不断深入,公众参与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网络技术的发展则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和环境,催生了一种新的公众参与形式——网络参与。网络参与,即公众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在线获取或发布信息、进行网上评论、网上讨论等活动,试图影响公共事务和政府政策的行为。网络参与部分弥补了现实表达的“贫困”状态,极大增强了信息的传导和反馈系统,日益影响着社会决策和高层思考。①
具体来说,公众网络参与表现出以下特点:
1、平等、开放、自由
由于网络交互性、实时性、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广大公民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平等的政治权力、参政机遇、网络权力,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对国家大事社会时事自由发表见解,给政府提供了舆论平台,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利益表达、评价政策的平台。
2、公众参与热情空前高涨
互联网的自由、开放、匿名、便捷等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政治参与和政治控制模式,激活了公民的参与热情。公众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公告板、等途径参与政治,自主性和自觉性大大增强,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①
3、理性、非理性交织并存
公众网络参与始终伴随着感性与理性、狂热与温和、激情与极端、思考与宣泄、极端与适度的矛盾斗争,如对于民族主义、极端主义、非理性主义等,客观上存在着不成熟以及非理性的行为表现及价值取向。
4、公众网络参与控制困难化
在网络时代,特别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今天,由于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社会法律层面或机构层面的管理控制,再加上网络时代网络参与主体虚拟化特征,使得网络时代的公众网络参与的控制异常困难,如何恰到好处地把握政治参与,社会决策社会舆论讨论和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
二、 网络参与过程中出现的伦理失范现象及原因
由于公众对网络信息真实性的辨别能力有限,网络事件真假又难以确定,使我们不得不对网络信息反馈活动的参与者伦理道德失范以及网络管理亟待规范的问题进行深刻的反思。
(一)参与者伦理失范的表现
网络事件所引发的参与者反馈方式值得我们关注,当今社会公众在网络参与中出现伦理失范甚至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活动,其具体表现一般为“人肉搜索”侵害他人隐私与名誉,虚假事件污染信息严重,殃及无辜者,给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产生较多干扰和不良影响。
(二)网络参与者伦理失范的原因
参与者伦理规范是指参与者在传播过程中应享有的道德权利和应承担的道义责任。网络文化的失范与当下社会的现实文化氛围不无关系。
1.网络匿名传播特性导致伦理意识淡薄
网络的虚拟性使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微不足道。在线上,与真实姓名挂钩的社会地位、道德、责任都没有了约束能力。虚拟身份使言论能更自由的表达出来,但也使没有制度惩戒的言论经常会出现很大的随意性和盲动性。实名制的实行能一定程度的解决虚拟身份的不利一面,但是从长远来看却可能只是一个权宜之计。②
2.群体心理作用导致伦理意识缺失
众多参与者处在集体无意识之中往往会形成“暴力的正义”或“正义的恶”,网民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担当起了法官的角色和正义的使者,对肆意践踏事件当事人正当的人格权毫无知觉,显然,匿名心理和群体心理的“保护”使参与者放弃了自己的道德责任与义务,在公共领域下失去自我控制。
3.网络法律尚未健全
网络媒介只是人们传播和交流的一种载体,现实的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同样在网上具有约束力,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空间,但网络上发生的恶意侵权行为是实实在在的,在损害结果上和传统媒体没有任何差别,只是侵权内容的载体改变而已。
三、伦理学视角下网络参与理性化的优选之路
(一)建构参与者伦理规范
1、网站经营者把好关
网站经营者是唯一可以从技术上进行处理的责任者,可以通过IP地址来找到某个责任人的。当发现违背社会基本道德和伦理规范的信息时,应该及时清理,及时移除。
2、建立并维护好网络信息及传媒的公众信任力
新闻真实性是网络媒体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网络媒体肩负着公众信任,要牢记媒体职责,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当前我国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继续保持迅猛发展势头,在网上信息海量、传播快捷的情况下,如何确保网上信息传播的真实准确,是网络媒体面临的重要课题。
3、建设健康有序的网络生态伦理环境
遵守网络礼仪是网民自我约束的最基本形式,也是维护网络生态最基础的手段。但是,网络环境的净化仅靠柔性的伦理约束是不现实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采取措施、制定法规和条例来规范网络传播的秩序,以侵犯隐私权为例,应该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法律法规,界定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加大培养网民媒介素养的力度,培养网络使用者对媒介消费独立负责的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念。
(二)培育良好的网络公共话语
要想让公众在网络参与中的讨论不再集中于攻击、申言和问题上,而更多地倾向于妥协、建设性的争论和寻找解决办法,还必须培育充满活力的网络公共话语。
公共话语概念源于公共领域理论,是指在国家政治权力之外,公民参与政治时活动时所运用的话语权。好的公共话语应该是理性与情绪兼备,富于交互性,对困难话题也从不畏缩。③培育良好的网络公共话语,就是要在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的前提下,使社会公众可以理性的看待社会上出现的各种现象和时事热点,客观地分析,以大局为重,结合个人利益发表言论,具备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使网络得以发挥它的正面作用,更好地服务大众,服务社会。
网络世界和社会一样有界限,并非无法无天,每个网民都须自觉地用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③因此,公民在网络参与问题上要坚持理性参与,自觉传播社会正能量,这样不仅对网络媒体伦理生态的形成大有裨益,而且可以促使整个网络道德水平的提升,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
作者:单亚会 来源:中学生导报·教学研究 2014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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