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历史传统中,食品安全始终是民生的最核心议题,正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现今,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依旧在延续,只是讨论的重点与关注的焦点发生了转变。这一转变集中表现为在食品供应基本得到解决之后,食品安全的日渐凸显。食品安全问题的呈现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伦理维度的阙如却是深层次症结之所在。本文基于责任伦理学的理论视角,探究其对我国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解释与说明关系,进而试图为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道德视角和伦理维度。
一、食品安全领域的主要问题
德国着名哲学家卡尔?曼海姆(KarlMann?heim)说:“我们应当首先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同一术语或同一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不同境势中的人来使用时,所表示的往往是完全不同的东西。”“食品”及“食品安全”即是这样一类概念。由于不同文化传统、社会构造、自然地理条件与个人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人们对此的界定与把握可谓是纷繁多样,莫衷一是。为方便讨论,本文把“食品”界定为“各种能够供人食用或饮用,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但不能提供直接的医疗和保健作用),并对人身无危害或危害极小的成品(即加工品)和原料”。相对于其他传统的食品定义,这一定义既把传统食品范围内的农产品包括在内,又把食品与药品、保健品等区别开来,为食品安全与责任讨论的展开确定了明确的对象。
从“食品”的界定中,我们可以发现,安全即是食品本身固有的特质。因而,“食品安全”主要是说食品在质量方面和营养方面对人的有益性。确切地说“食品安全”就是指各种能够供人食用和饮用的成品和原料在其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消费等环节,不包含或不会产生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有毒或有害物质,不会损害消费者或其后代的身体健康。食品安全强调的是食品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的无危害性。
根据上述对“食品”、“食品安全”的界定,再对照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当前的整体状况,不难发现,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不当使用。我国是世界上农药施用量最大的国家,施用于包括谷类、蔬菜类、果品类等一切可用于食品加工原料的巨量农药,会有一部分长期停留在原料表面,甚至进入原料内部,形成农药残留。食品中超量的农药残留通过人们的饮食,会在人体内蓄积,导致人体生理功能紊乱,极大危害我国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随着人们食品结构的改变和对动物性食品需求量的增大,动物性食品的兽药残留及其危害业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如在猪肉中出现的“瘦肉精”、水产品中出现的“氯霉素”,等等。除此之外,食品添加剂的滥用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危害。食品添加剂的不当使用主要是不合理、超标、超量和非法使用。甚至有食品生产者在食品中添加禁止使用的非食品添加剂,如在米粉、豆制品中添加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在乳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在食用香油等食品中添加塑化剂等。这些食品生产环节的安全问题会对人体产生包括致畸、致基因突变、致癌等在内的严重危害,从而使食品安全面临着巨大挑战。
(2)食品流通过程中食品贮藏与运输环节出现的安全问题。我国的食品流通和运输设施比较落后,缺乏严格的保鲜和足够的防菌设备。这种现实致使食品在流通环节缺少有效的保护,极易受到微生物污染与其他各种形式的污染,甚至出现交叉污染,降低了食品的安全水平。没有卫生保障的食品流通会使得即便规范生产出来的安全食品,经过流通过程后也会变成不安全的食品,最终造成了不安全的食品消费。
(3)食品销售过程中的微生物污染等导致的食源性疾病。食品在销售环节由于储存时间、销售速度等因素的影响,极易在消费前受到微生物污染。微生物污染是食品霉腐变质的根源,同时也是引起食源性疾病的主要原因。2000年至2002年,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对国内部分省市食品中的致病性污染状态进行了连续的主动监测。结果显示,微生物性食物中毒在所有食品安全性事件中居首位,占39.62%。①微生物污染的整治可以说是刻不容缓。
食品安全领域呈现的上述严重问题很大程度上虽然是相关主体在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操作不规范的结果,但更深层的根源在于食品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缺乏责任意识和伦理价值观念淡薄。伦理维度的隐退直接导致了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没有伦理责任约束的食品只能成为一种单纯的利益工具,而无法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提供安全保障。因而,食品安全迫切需要凸显道德、伦理、责任等价值维度。责任伦理学的理论特质与价值关怀,正适合我们从新的视角审度食品安全问题,为构建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提供价值和理论依据。
二、食品安全领域的责任伦理学审视
在现时代的技术社会“责任原则应当说是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着的复杂课题的最适当最重要的一个原则,而责任伦理这一概念,又恰如其分地体现了当代社会在技术时代的巨大挑战面前所应有的一种精神需求与精神气质”。根据吉布森?温特(GibsonWendt)的考证:“在伦理学术语中,责任是一个较新词汇。它出现在19世纪,具有一定程度的野心勃勃的含义。它对行为进行评价,认为行为的动因在于行为者,而不在于义务本身的宇宙或自然结构。……责任一词通过在法律和大众文化的背景下,对职责和义务进行界定,弥补了原有义务含义的不足。责任既是一个伦理意义极为丰富的理论概念,也是一个具有直接事实关怀的实践概念。责任显示出应为性和必为性的统一,突出了道德主体的自觉自为性。它不仅涉及到责任主体的价值定位,还牵涉到责任主体的实践行为规范,它在应然与实然两个维度上展开了对责任主体的道德要求。在食品安全领域中使用责任概念,能够突显食品安全领域相关主体的道德价值与道德内涵,在食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中彰显伦理道德关切。
除了‘‘责任”这一概念本身所具有的这些特定伦理意蕴外,责任伦理学相对于传统伦理学,它所具有的独特理论特征也使得责任伦理学能够为食品安全提供一个绝佳的价值视角和道德基础。对责任伦理学的建构作出重要且关键贡献的是德裔美籍哲学家汉斯?约纳斯(HansJo-nas),他在《责任原理一寻求技术时代的伦理学》一书中正式提出‘‘责任伦理学”这一学说体系,并进行了学理上的论证。由约纳斯开启的责任伦理学与以个人为中心的(anthropocentric)传统伦理学②相比,具有两大基本特征:
第一,责任伦理学是远距离的伦理,是面向未来的伦理学。传统伦理学的“那些崇高的道德价值随着技术时代里传统形而上学的终结和上帝之死而彻底崩溃,与此同时它们却未能提出一种直面技术时代的道德责任原则”。在传统伦理学视域中,人与人之间的现实生活是“人的责任行为全部且唯一的领域”,伦理学的功能被固定在对当下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冲突之解决上。约纳斯指出,现时代的社会特征使得传统伦理学的作用“捉襟见肘’,“新的力量种类要求要有新的伦理规则”。这种新的伦理规则要求把人对自然以及人对未来的人的责任也纳入人的伦理关系中,从时间和空间上拓展传统伦理学。把“责任”扩展到大自然以及未来的人身上,是责任伦理学能够在当代引起重视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现代技术社会,作为个体的人与大自然和未来的人空前融合,而企业更是在特殊的意义上内在的、不可避免的镶嵌到自然之中。
要注意,远距离伦理下的责任是一种“预防性责任”或“前瞻性责任”,或“关乎性的责任”,它不同于旧的追溯性的责任模式。它是一种积极性的行为指导,是一种事前责任,因为“在具体情况下,责任也可能建立在无知或无奈的基础上,责任的极端性产生于提出自己问题的未来之前,而这些问题是任何人都不乏避免的”。它特别强调我们必须着眼于未来,着眼于可预期的行为后果,以此来纠正我们的行为。
基于食品安全的特殊性,它体现出的“远距离责任”之特性尤为明显。一方面,食品企业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决策,采取什么样的行为,都与“自然”有关,并在消耗自然资源与加重环境负担两个层面上与大自然发生影响。大自然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生产必须考虑的道德对象。另一方面,食品安全不仅是当代人的身体要求,也是尚未出生的人对我们提出的伦理要来“在诸种责任等级中,首要责任是必须有未来的责任承担者,以便确保它在世界的永恒性。”我们对自己以及未来后代的责任至少有两个内容:一是确保未来人类的存在,二是对他们的生活质量负责。在科学技术广泛应用到食品生产的条件下,这两方面的责任要求显得更加迫切。我们有责任在当代人的需求与未来人的存在之间把握一个正确的尺度,有责任为未来的人留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更重要的是为未来的人能够具备责任能力负责。
第二,责任伦理学是整体性伦理。传统伦理学普遍化的道德规则几乎都是与个人的行为和生活有关,然而在现时代,个体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有限,我们也不再能够仅仅以个人的身份而存在。个人成为活动机制的一个微不足道的部分,任何一个个体都无法对事物的发展起本质性的作用。约纳斯说:“个人的权力也许从比例上看甚至变得更加渺小。而变得更加伟大的无疑是集体的权力,它使无数个别行动者融入其整个行动当中了。”①约纳斯并没有忽视个人在社会行为中的责任担当。他指出:“人是唯一为我们所知的,能够有责任的存在者。”②但责任应当超越个体的范围界限,凸显其社会性的承担主体。当今时代伦理学问题中的绝大部分都成了“集体政治的问题”。因此,特定行为的责任主体就不再是单个的独立的个体,而变成了具有内在关系的行为集体。
责任伦理学显示的前瞻性和整体性伦理特性,在食品安全生产领域有着丰富的启示意义。它极大地开阔了我们认识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路。食品问题不再仅仅只是一个当下的安全问题,也关涉到人类未来的长久发展。而食品生产者也不再是食品安全生产的唯一责任主体。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责任主体还应包括政府、消费者组织、媒体、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等多方力量,它们共同构成了食品安全生产的整体性责任主体框架,都应该参与到食品安全生产的“集体行为”中。
三、食品安全领域的责任主体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但首先明确责任主体无疑是最关键的一环。结合责任伦理学的理论特质与食品安全的现实状况,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领域至少应涉及三大责任主体。
3.1—国之政府对一国之食品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者和行使者,也是食品消费者一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人民赋予政府权力就是为了建立强有力的政府以保护和促进人民的共同利益。因此,在食品安全领域,政府是最基本的责任主体,它不仅要促进食品市场在制度和体制上的完善,而且还应该通过立法等手段规范食品企业、消费者与第三方力量在食品市场上的作为。具体而言,政府在食品安全中主要应该承担公共利益责任、监管责任和引导责任。公共利益责任包括促进经济增长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两个方面;监管责任主要体现在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明确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实行严格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三个层面;引导责任主要是针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两类对象展开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上述政府责任之间存在彼此冲突的可能性,特别是政府(尤其是我国当前的地方政府)在促进经济增长的责任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责任之间存在价值排序上的混乱。这一责任冲突具体表现在政府在坚持以人为本,还是坚持唯GDP至上问题上徘徊不定,其实质是政府内在的多重责任与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从长远和宏观来看,政府在食品问题中应当优先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这一政府责任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贯彻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求。当然,政府的这些责任之间并非完全是非此即彼,不可调和的。它们之间的冲突仅仅只是各种责任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在特定时期内的优先性排序问题,而如何在实践中协调好这些责任之间的关系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
3.2食品企业的市场行为是一种责任行为
食品企业的市场行为在责任伦理学视角下也是一种具有伦理意蕴的责任行为。食品相关企业是食品供给的主体,是食品安全整体性责任主体框架中最重要的一方,对食品的安全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按照食品从供给到消费的过程,我们可以从食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等角度入手,分阶段分别研究其责任承担。
食品生产是静态食品供应链①的第一个阶段,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它一般包括原材料的采购、生产加工以及包装三个环节。②食品安全责任在食品生产中的具体要求也就是要在这三个环节充分彰显责任意识,落实其要求。食品原材料的采购是整个食品供应链的起点,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步。如果这个阶段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那么用此种原材料制成的成品或半成品,在后续的加工或流通阶段则—直是在做无用功。食品的生产加工是食品生产阶段的中心环节,既可以改变食品的物质存在形态,增强食品的功能,提高食品的附加值,又同时可能增加食品不安全的机会。因此,在这一环节,食品安全责任主要是实施清洁生产和绿色生产,实现生产加工企业与自然环境、员工的三方共赢。食品包装是食品生产阶段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食品进入流通阶段的准备。在食品的外包装上,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标注需要在食品的流通和销售中注意的事项以及食品成分、等级、有效期、使用方法、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等,有质量安全标志(QS)或无公害标志的食品要在食品包装的显着位置上出现,达到保证食品安全和卫生的目的,实现绿色包装。
食品的流通阶段是食品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转移,同时还伴随着相关信息的传播与流动,是物流与信息流的统一。食品流通企业要根据不同食品的自然特性,有针对性地采用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食品的传递,尽量避免或减少食品在流通过程中发生物理机械变化、化学变化、生理生化变化和微生物学变化,最大程度地承担食品的流通安全责任。
而食品销售企业则处于食品安全供应链的最后一个责任节点,是与消费者直接发生市场关系和交易关系的经济组织。食品销售企业的责任主要通过负责任的营销来实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应该遵循伦理道德规范和责任要求,即确定食品销售中的安全。
3.3责任相关方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
食品安全领域中,除了政府和相关企业是责任主体外,第三方力量,包括媒体、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等也是重要的责任相关方。食品安全领域中之所以需要第三方力量参与并承担相应责任,是由食品安全各相关主体间的相互博弈局面决定的。食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以及食品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的博弈,都使得第三方力量介入食品安全生产尤为必要。媒体、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组织等第三方责任主体能有效协调企业和消费者、企业和政府之间在食品安全中的博弈活动,实现食品市场的安全和健康运行。相对于企业(供应方,也是第一方)和消费者(需求方,也是第二方)而言,第三方力量既不实施食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行为,也不是食品消费行为的直接当事者,更不拥有社会公共权力,只是社会个体经过一定的程序组合起来的公共人格。这种社会自治性质浓厚的第三方力量普遍具有独立性、公开性、互动性与导向性的特征,使得它们能够在食品安全领域很好地承担社会监督和沟通、矫正的责任。社会监督和矫正不仅对企业具有导向作用,能够引导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同时也能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巩固或者重塑对食品企业的信任。第三方责任的良好履行最终会在食品企业、政府、消费者三者之间产生连续和有效的互动,在相互合作中促进食品安全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实现食品安全的责任伦理思考
理论之思是我们的实践行为顺利有效展开的前导。对食品安全的责任伦理学审视确定了事关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指明了食品安全的伦理目的,接下来的任务就是从责任伦理学呈现出的前瞻性和整体性伦理特性出发,找出责任主体的合乎道德行为模式,并且整合食品安全主体的“集体行为”,为我国的食品安全建设提供有益的建议。
从前瞻性特征上看:一是国家首先应该成为未来责任的承担者。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应该成立伦理机构,对涉及食品生产中的争议问题,比如现在的转基因食品、将来可能会出现的“人造肉”等影响深远的新生事物,以及在食品生产中能长远改变环境的物质的使用等,都要进行伦理方面的论证。对未来有深远影响的,要以审慎的态度对待,这也与责任政府的要求相一致。二是可以考虑建立机制,引导企业成立伦理委员会,对企业的经济决策进行必要的道德评价。尤其是对涉及使用新物种、新物质和新技术的企业,要帮助企业决策者在企业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正当的选择,并且运用演绎的推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预见企业决策可能会对个人和社会带来的道德影响,为食品企业的经济决策提前进行道德论证。把受企业行为影响的未来和他者(指代现在的企业利益相关方)涵括到经济决策当中,对决策的反思从事后移至事前,防止恶性企业行为的出现。
在整体性上,主要是让食品安全相关主体承担适度责任,而不是因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使责任过度集中而失衡。亚里士多德教导我们‘对适当的人、以适当的程度、在适当的时间、出于适当的理由、以适当的方式”做事是‘‘难得的、值得称赞的、高尚的”。一是在政府层面,技术上要有统一适当的标准,法律上要有统一适当的尺度。标准的过高、过低和处罚的过轻、过重都不利于主体责任的形成,要加快对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完善。二是在企业层面,要根据不同的食品种类,确立适当的准入门槛。既要防止门槛过低,企业缺乏履行合理责任的能力;也要防止门槛过高,形成行业垄断。目前主要应该针对前者。三是在行业组织层面,要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尽快进行行业组织立法,明确行业组织法律责任。使行业组织真正具有代表性,充分发挥出行业组织的监督作用,有效地防止行业潜规则,规避行业集体道德沦丧。四是在检验机构层面,要加快主体改革,使其真正具备承担公共责任的能力,独立对检验结果承担责任,不要总是政府最后为检验机构的责任背书。五是在媒体层面,要强化公共利益责任,对食品安全事件报道客观全面,而不是为了新闻炒作而断章取义,误导公众。六是在消费者层面,要针对不负责任的消费行为,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道德制约,使不负责任的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五、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更是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尽管社会各界、热心网民和两会代表都对食品安全问题提出了很多解决办法,比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将食品安全与官员政绩挂钩、研究制定以及规范的检测标准、加大食品安全的科技力度等,这些都会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从某一个角度或在某一个方面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复杂多变,问题食品屡禁不止,从“大头奶粉”到“地沟油”,让人无所适从,难以进口。这既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伦理道德问题,又是政府监管的社会责任和法从前瞻性和整体性两个方面,加强食品安全的律政策问题。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目前食品安责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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