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教育培训贷作为一种新兴消费信贷产品,具有贷款门槛低、操作流程简便,交易方式灵活、便捷、高效等特点。但不容忽视的是,教育培训贷存在退费难、培训机构倒闭跑路、学员没学上还要还贷,教育培训机构存在诱导、欺诈行为,订立合同的双方主体未尽应尽义务,教育培训市场缺乏监管等法律问题。解决教育培训贷相关问题,消费者应当提高风险意识、理性消费;培训机构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寻求解决途径;金融机构应设计适应性更强的金融产品、避免坏账;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联合建立有效的监管和防控体系。
关键词:培训贷;教育信贷;政府监管;市场规制
教育培训贷款的本意是为有培训需求的群体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缓解其一次性支付的经济压力,合作金融机构也能收获相应利息。诚然,有了培训贷的助力,能够让教育培训机构迅速扩张学员规模,积累培训收入,从而刺激教育培训市场的发展。然而,培训机构一旦出现跑路的情形,金融机构将蒙受巨大损失,而学员则面临无课可上且仍需还贷的压力和失信风险,这会对教育培训市场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来自上海市的一份韦博英语学员登记表显示:在该机构的推荐下,众多学员向度小满金融、有钱花、京东金融、招联金融和广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公司借款,数千名学员中有30%以上,部分或全部选择了分期付款,分期产品周期为1年到2年,件均额度为3万元左右,其中规模最大的一家金融机构贷款总额已达数亿元[1]。由于贷款合同的双方是学员与金融机构,培训机构在此间起推波助澜的作用,而当培训机构倒闭或负责人跑路之后,金融机构依然可以凭合同要求学员继续履行还贷义务,而学员陷入进退两难的处境,一方面部分教育机构拖延退费,所购课程不能继续,另一方面还需要继续向金融机构还贷,否则会面临征信风险,使其苦不堪言。因此,从政府监督和市场规制的角度出发,研究与教育培训贷相关的法律问题,对促进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稳定金融信贷秩序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
一、教育培训贷概述
随着社会分工的逐步细化和智能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教育培训的需求愈加高涨,越来越多的求职者倾向于通过参加培训来不断提高自身的技能水平,以应对日益激烈的职场竞争,教育培训市场也因此吸引各方资本,得以蓬勃发展起来。如何在众多教育培训机构中获得消费者的青睐脱颖而出?除了打造品牌课程之外,越来越多的培训机构开始与金融机构合作,推荐学员办理培训分期贷款,以此吸引无力一次性支付高额培训费用的学员群体,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
(一)教育培训贷的定义
培训机构教育培训贷,是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背景下衍生出一种的金融工具,以教育求学为消费场景,以需要提升自身劳动竞争力特别是职业技能的广大青年群体为消费对象,旨在为高价的学习培训项目付费的一种消费信贷业务。专家认为:“贷款机构一次性打全款给培训机构的培训贷模式,本质上是预付费消费,在机构先收费,后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机构是否履行义务,以及如何履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2]教育培训贷款分为全额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付款模式[3]。一般来说,为了扩展生源,教育培训机构都会推荐学员办理分期贷款,金融机构也能从中获利。
(二)教育培训贷的本质属性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以其便捷的特点迅速渗透到人们消费生活的各个领域,它依靠互联网平台,为具有消费需求的人群提供小额、短期的信用支持。与传统的教育信贷不同,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背景之下产生的教育培训贷,是教育培训与互联网金融的场景交互应用,贷款主体是需要提升自身劳动竞争力,特别是职业技能的青年群体,他们受培训机构的推荐,使用便捷的手机程序或其他方式,与相应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进行资金借贷,所获贷款主要用于个人培训消费,因此教育培训贷属于消费信贷。
(三)教育培训贷的特点
教育培训贷本质上是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消费信贷,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贷款门槛低、操作流程简便。学员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在手机上下载相关APP或直接在微信公众号上便能操作,很多培训机构在为学员办理贷款时,为了更好地通过审核,销售人员都是亲力亲为来办理[4],从注册、申请、提交材料,整个流程极为简便,无额外的限制及繁琐步骤。二是贷款机构与培训机构的联系紧密。银行信用卡机构和互联网金融贷款机构多利用培训机构的平台优势,在培训机构设置网点,当学员现场签订合同时,告知学员若选择分期贷款的方式,便可享受免手续费等优惠。三是交易方式灵活、便捷、高效。传统的教育信贷模式多适用于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普适性不高,对审核方式的要求、资金量大小、还款时间要求较为严格,而教育培训贷没有申请主体身份的限制,交易方式灵活、便捷、高效,能够满足教育培训市场扩张的需要。
二、我国教育培训贷的现状及其引发的问题
随着教育培训贷的兴起与快速发展,乱象也层出不穷,退费难、培训机构倒闭、负责人跑路等事件频发,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教育培训机构存在诱导性贷款、订立合同的双方主体未尽到应尽义务和教育培训贷市场缺乏监管等。
(一)我国目前教育培训贷的市场现状
2019年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共计受理教育培训类投诉39486件,较2018年骤升92.4%[5],其中关于预付式消费的贷款问题占比最大。教育领域的预付式消费方式风险较大,培训机构经营不善导致资金流断裂引发停业闭店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追讨费用难度陡增。黑猫投诉、聚投诉两家网络投诉平台对韦博英语投诉数据的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9月30日,黑猫投诉网站共有367起有效投诉,其中共有209位学员被诱导通过贷款的方式进行分期支付学费,占总人数的57%;聚投诉共有有效投诉500起,选择分期方式支付贷款的共有424人,占总投诉人数的85%;投诉的金额主要集中在3万至4万元,最少的为250元试听课程,最多的达58000元(见图1)。不同地区的教育培训机构与不同的金融机构合作,如北京的教育培训机构与百度“有钱花”和“招联金融”合作,上海的教育培训机构多与百度“有钱花”合作,深圳的教育培训机构多与百度“有钱花”“京东金融”和“招联金融”合作。教育培训贷款合同主体多为青年群体,其中最小的仅为十七岁,培训机构人员甚至告知该同学“借用”成年人的身份信息签订购课合同。学员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买的课程多为少儿英语、商务英语和出国英语培训。所有学员都面临退费难、退费周期长、机构负责人不作为的问题,办理贷款的学员在培训机构倒闭、负责人跑路后面临停学不停贷、被暴力催收以及影响个人征信的问题。图1
(二)教育培训贷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是有的教育培训机构存在诱导、欺诈行为。教育培训机构大多将课程周期设置为1到2年,为了尽快促成交易,有的工作人员通过诱导学员分期交费的形式来降低报名门槛,掩盖诱导贷款的本质。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会告知学员“分期付款”的本质为消费信贷,合同的相对方不是培训机构,而学员每月所缴纳的分期款事实是在归还教育培训贷款。甚至有些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打着帮助学员填写验证码的旗号,直接使用学员的手机进行操作,使学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贷协议。同样,培训机构是否存在恶意推销或推荐培训贷款的情形,仍需进一步考证。二是订立合同的双方主体未尽应尽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应当具备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学员作为合同的相对方,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购买教育培训服务的合同,具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但有的学员没有仔细审查教育培训合同的具体内容,也没有监督教育培训机构履行应尽的义务。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学员与金融机构所签订的贷款合同的中间人,参照《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应当尽到告知义务。签订贷款合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对学员尽到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学员说明“分期付款”的本质和还款方式。三是教育培训市场缺乏监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明确职能部门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监管,也没有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规制主体和资金筹集方式作出界定,这说明我国现阶段还存在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身份认定模糊的问题。宋艺雨认为,“现在很多的民办机构都在扩大办学规模,给学历教育提供补充性和辅助性的培训服务,也有一些培训机构的业务趋于市场化,甚至发展成为上市公司。”[6]国务院2018年颁布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旨在防范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高额费用后跑路的行为。实际上,教育培训机构违反规定的现象层出不穷。作为一种新进入公众视野的金融产品,教育培训贷的监管责任归教育部门还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仍需明确。教育培训贷是近年来才出现的新兴事物,本质上是个人用于参加技能培训的消费贷款。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政府尚未对教育培训贷纳入监管。同时,教育培训贷所涉及的主体不仅是学员与社会培训机构,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参与其中,教育培训贷的监管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客观上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解决教育培训贷相关问题的建议
尽管目前教育培训贷存在不少问题,但是蓬勃发展的教育培训市场对其有着客观的需求,教育培训贷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规范教育培训贷不仅需要金融机构从产品设计、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等专业角度进行优化,还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共同建立并完善培训贷市场的行业规范与秩序。本文将从消费者、培训机构、金融机构、行政主体等多个主体的角度出发,分析解决教育培训贷困境的法律路径。
(一)消费者应当提高风险意识,理性消费
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贷款时,应准确评估自身的还款能力,做到理性消费。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慎重评估参与教育培训的必要性,并了解教育机构的资质和信用,从源头上规避风险。消费者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不仅要认真审查培训合同,更应严格审查培训合同背后的贷款合同。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保护好个人信息,手机作为私人物品,存有大量的私人信息,无论何时都不应脱离本人的视线范围,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青年群体由于缺乏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淡薄,其作为教育培训贷交易一方的主体时,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增强其在交易过程中的自我维权意识极其重要。此外,高校应当针对毕业生开展有关就业协议、培训协议签订注意事项的讲座,提高毕业生的法律风险意识。市场监督管理局、银保监会等职能部门应当适时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普及工作,引导消费者增强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选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教育培训机构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教育培训机构在与学员签订合同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分期付款合同的性质以及办理教育培训贷可能存在的风险。尤其是连锁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遵循教育部门的管理规定,规范机构内部管理,总部应当加强对每个分校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作为营利性企业,不能仅以利益为导向,而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做在违法边缘游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出现经营问题的教育培训机构应积极寻求办法融资周转,若破产已不可逆,应积极寻求收购,按照“收购机构—接受员工—学员复课”的方式进行自救。同类型的培训机构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全力维护学员的利益,继续提供教学服务。
(三)金融机构应设计适应性更强的金融产品,避免坏账
针对培训机构倒闭跑路、消费者没课上不还贷频发的问题,金融机构应当增强风险意识,设计适用性更强的金融产品,给因培训机构欺诈、倒闭跑路而导致无力偿还贷款的贷款人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金融机构要把风险控制措施落到实处,完善贷款审批流程,适当提高对培训机构的要求,增设对培训机构的追偿条款。金融机构应完善从业人员的奖惩机制,不能单纯依靠成交业务量的总金额来评定绩效成果,防止员工为完成业务而忽视对贷款人还款能力的评估。金融机构的风控也应关注贷款流向的教育机构,严格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信用评估。
(四)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建立完善监管和防控体系
要整顿教育培训贷乱象,必然要对社会教育培训市场进行严格监管。应当以金融机构为主,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联合建立有效的监管和防控体系。首先,要明确管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主体,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教育部门共同承担。其次,教育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备案审查制度,对其资质、培训人员任职资格、信誉等实施严格的审查。引入教育机构评级机制,由第三方或教育部门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评级,定期公布结果,为消费者选择培训机构提供可靠信息。第三,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所推出的教育贷款业务的合法性,防止金融机构与教育培训机构共同引诱、欺骗消费者签订教育培训贷款协议。第四,加强跨部门的监管合作。由教育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及第三方机构合作,对教育培训贷进行风险审查、全程监管,教育部门应定期将教育机构的资质信息及年审情况与金融机构共享,以便让金融机构对这类教育贷款进行动态监控。
作者:于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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