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的含义
宪法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正如我们通常所熟知的那样,宪法是规约政府权力的规则,宪法的历史就是控制政府的历史。宪法正是通过规约或控制政府,来实现其对于人民生活的终极关怀。也正是对人民生活的终极关怀,构筑了宪法自身的合法性基础。惟其如此,宪法才会被人民所信服和遵守。宪法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宪法让公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因此我们的政府应当树立起宪法思维,运用宪法思维来审视我们曾经做过的以及现在正在从事的事业,一切有违宪法精神和原则的事情,我们都不能去做,已经做过的,则应当及时改正。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有理由让人民在政府领导下,生活得更有尊严。
二、宪政的定义及特征
关于宪政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1.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2.存在司法审查;3.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4.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5.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中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如下:
学者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
学者康志方认为,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用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
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宪政的基本精神:自由、限政、法治,三权分立,多党竞争,联合执政,舆论监督是民主宪政的核心。
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实行法治是宪政的基石。
(一)宪政以宪法为前提,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状态或政治过程。宪政有三个特征:①实施宪法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②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③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概念不同,宪法与宪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宪法与宪政不仅表现为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不同层面,而且它们在具体含义表现形式、内容范围和价值取向上也存在不同。首先。从外在状态表现看,宪法是民主定宪法大纲。宪政应包含民主、法治和人权的要求,专制君主从来都反对民主,其宪法只是调和矛盾的暂时手段。宪政实施要求要有一部好的正当性的宪法,至少得包括宪政三个基本要素:民主、法治和人权。宪法与宪政有着密切的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宪法是实旋宪政的第一步,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三)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从静态上规范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规定着一种应然的社会秩序,而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变成现实社会实然秩序,则需要依赖于宪政的具体实践活动。概览现代各国宪法,我们可以发现“宪法并不披露一国的政治现实或政治权力实际的运作”。从一般意义上讲,制定宪法的目的与内容体现着社会正义与公平价值,但困宪法与政治关系的复杂性,制宪者所反映的意志不一定在宪法典或运行过程中得到实现。宪法的正当性首先是应然性的概念,需要通过各种制度与程序得到实现,同时,宪法不能必然反映和实现民主价值,只有在宪政状态中宪法才能完成历史使命。诚如梁治平先生所言:“盖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宪法与宪政如同法制与法治。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并不必然是法治国家、宪政国家。法制即法律的制定(广义上的法律),宪法属于法制的范畴。法治即依法律治理国家,将国家社会生活都纳入制度化、法律化,依法办事。宪政包括法治的内容。总之,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离开宪政,宪法就成了一纸空文。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应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本文来自《东方教育》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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