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指有一系列与选举原则、选举程序、选举方法相关的法律规范形成的各种具体制度构成的整体和总称。《中国大百科全书》认为,选举制度是“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笔者认为,依据人们使用“选举制度”一词的实际情况来看,选举制度应作如下理解:
第一,选举制度既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制度,是当代民主国家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在现代社会里,在正常的情况下,国家政权机关大都通过由公民选举的方式产生和组成。选举制度已成为国家政治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整个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石。国家通过一系列方法来规范选举活动以保证国家政权机关得以依法顺利产生。选举制度集中表现在宪法和有关选举的法律规范中。
第二,选举制度是指有关选举的各项程序制度的总称,在单独使用时,并不专门确指某项具体制度。选举作为产生和组成国家政权机关的一种程序,涉及面广,包含着众多内容,在实施的过程中要经历一系列环节形成许多具体制度、程序和方法。人们常常提到直接选举制、间接选举制、多数选举制、代表选举制等等,都是就选举制度中某一方面、某一部分,甚至某一具体程序而言。
第三,选举制度是具有稳定性规范性的法律制度。选举制度作为一国重要的政治制度要正常有序运作必须以法律制度固定下来,并且不能朝令夕改。选举制度以法律制度固定后,即是一国的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以更应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
二、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基石
现代选举制度虽可溯源于古代希腊、罗马,但真正形成则始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后经不断发展完善而形成制度作为民主宪政的重要手段。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的本质是为了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统治服务的,但西方资产阶级创立的各种具体制度作为世界文明发展的成果是不可否认的。现在民主已成为各国显示其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而选举制度是实现民主的惟一可行的方式,是民主政治的基石。
1.当代民主是代议制民主,而代议机关的产生只有通过完善的选举制度才能真正反映出民众的意愿。民主有两种形式: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们亲自参加对公共事务的处理是一种直接民主,是一种简单的原始的民主。直接民主的实现至少需要两个基本条件:第一,群体的规模不大,群体的全部成员有可能聚集在一起就面临的共同事务做出决定;第二,所需处理的共同事务较为单一,而且不是经常出现或临时突发的。显然这种民主在当今的社会中不可能存在。因为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分工愈来愈具体化,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在决定公共事务时,由成员直接参加决策。这种民主只在古希腊、罗马曾经有过,但很快就被其他方式取代。而间接民主却克服了直接民主的不足,使公共事务可以由社会成员选举出来的代议机关进行决定。这种方式可以广泛运用于任何规模的群体和相对复杂的社会条件。
当代代议机关是公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要使代议机关的行为符合民意则必须有完善的选举制度。只有选举出符合民众意愿的代议机关,民主才能得以真正实现。只有在选举程序、方式、方法上的不断完善,才能使民众的意愿通过其投票行为得到真正的反映,从而体现民主的真实性。
2.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的最佳方式。同直接民主相比,间接民主最大的不足在于,人民不能直接行使治理国家的权利,而要通过所选出的代表来治理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形成代表们是否能真实地按人民意愿行事的不确定性。公民的广泛参与将有助于保证民主的实现。当代社会公民参与政治的形式与方法越来越多,涉及的面也越来越广泛,但选举制度在各种可供选择的形式与方法中仍然是最有效和最重要的。通过定期选举,公民有可能撤换他们所不满意的代表,直至重新建立和组成新的政权机关。选举制度的完善和正常运作,通过定期选举和竞选,有可能使人民的意愿不至于长期被漠视,从而使民主得以实现。
3.选举制度为代议机关的权力的合法创造了基础。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的权力具有权威性。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下,一个获得多数支持而形成的政权,其所得的多数比例票数越多,其权力的权威越大。而且民众对选举的参与,其本身就具有对现行国家制度认同与支持的意思,表明其愿意接受这一制度。而民众对选举参与的广泛程度,代表了民众对国家制度的认同,所以是权力合法的基础,现代国家所遵循的普遍选择原则即是为了国家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力的权威性之目的。
三、选举制度的功能
选举是当代民主政治制度中最关键的一项制度设置,影响着民主制度的其他制度构成,是其他各种制度形成、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选举制度的功能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选举制度为和平稳定的宪政提供保障
自从国家产生以来,政治权力的斗争一直是政治生活的重心。其中为了追求权力而殚精竭虑为之奋斗是许多掌权者和将要掌权的人的主要任务。权力意味着利益,获得权力并在权力结构中占居有利位置,是实现利益分配中的主动和优先的重要条件,因此,争夺和维持权力,围绕着权力的斗争和争夺也就异常尖锐起来。
政治斗争的白热化给和平稳定的宪政造成了极大威胁。有学者指出:“政治是以其他手段实行的战争,政治像战争一样,是不用武器的战争,只要它的中心感受是敌视,那么邻居就是敌人,即总是受威胁的感觉。”[1]人类历史表明:政治权力斗争是极为残酷的。在权力竞争中,竞争者为了独占权力总是千方百计的动用一切手段,为了巩固自己的优势趋向于彻底消灭对手,而一旦取得了优势,则肆意妄为滥用权力。不同的政治制度下,政治斗争的规则和方式存在着基本的区别。这种区别是至关重要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治过程的特质并对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决定着政治程序的稳定乃至国家的兴衰。
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的选举制度很好地解决了政治斗争无序的状态。选举制度把政治权力的斗争有效地纳入法律程序。按照一整套明示的、客观的政治程序进行选举。选举制度重在程序,有一套选举的竞赛规则,参选者要与他人平等地遵守竞赛规则。一旦进入选举制度的运作程序化轨道,选举制度将使政变、暴动、暗杀等非常手段失去效用。而掌权者在被选举出以后,只要未违反法律,未失去民众的信任就不用担心其他方面的非法手段造成的政治变动,掌权者从而就不必把大量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权力的非法斗争中,不必以进行镇压、暴政等手段来防止权力被争夺。另一方面,由于任期限制,掌权者亦不可能利用非法手段而制造混乱局面。
(二)选举制度有利于产生符合民意的最佳政权
通过民主选举制度,政府权力才会真正来源于全体人民的授予。政府一旦通过民主选举的法定程序当选,那么它将置于全体人民支持的坚实基础上。一个国家只有选举制度获得普遍支持,并按照选举程序选举政府,那么政府权力才可得到可靠的权威。选举制度可以选出一个高素质的符合民意的政府,理由如下:
1.在选举制度下,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被公民普遍享有,因此任何人只要具备了必要的国籍和年龄就可以去竞争和追逐政治权力。这种开放性的制度大大扩展了选择的范围,有利于选出最佳的政府。“虽然对于一个百万富翁的儿子和平民的儿子来说,他们在选举中获胜当选的可能性不同。但选举制度毕竟意味着普通人民也有了竞选当政的机会。”[2]选举制度的开放性使其具有很大包容性,从而更有利于政见不同的政治精英融合到体制之内,从而组成强有力的政府。
2.在选举制度下,掌权者必须在民众的严格控制下,而不敢滥用职权,并注意公共形象。惟有如此,才能够不被罢免并得到选民肯定。参选者在选举前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且经过长期的竞选战胜众多对手的人也不会是一个平庸之辈。
3.从选举制度的实际运作来看,选举是选出有效民主政府的可靠方法。人类政治实践表明,选举制度相对于其他政府产生方式是一种较少失败的制度。当然作为例外的也有,希特勒是在选举制度下当上国家元首的。但个别失败的例子并不能否定选举的功能。何况选举制度所具有的纠错机制不会将这种偶然现象继续。
(三)选举制度能有效地防止权力集中和腐败
选举制度下,每隔一定时期就进行一次选举,候选人在一次选举中失败还可以在下次选举中获胜,而获胜的候选人也可能在下一次选举中失败。民主选举中,选民平等参选、候选人自由竞争、普遍认可的选举规则等共同作用,构成了一个开放的权力结构,有效地防止了少数集团长期垄断权力。而且在选举制度下,掌权者只能在自己任期里组织政府而不能长期占有权力形成集权。
长期的权力集中,必然导致腐败,在一个集团长期控制政权的过程中,就会逐渐形成一个盘根错节的官僚特权集团。他们有着共同利益,利用垄断权力和地位进行权力分配。垄断集团把持国家政权必将导致国家的腐败。国家腐败不同于官员的腐败,其显著特征是它的政策总是优先代表少数特权集团利益。
而选举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通过自由竞争的选举,构建一个开放的政权,不使任何集团长期垄断权力。在民主选举下,任何个人或集团对政权的掌握只是暂时的。权力在不同时期被不同的人掌握,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了权力垄断和腐败,使权力真正地为公共利益服务。
(四)选举制度有利于公民参与影响公共政策
选举过程是参政议政的过程,选民通过选举,选出那些与自己政见相同的代表。而政府在制定自己的政策时,就必须考虑到选民的意见。它必须了解民众想要什么,不满什么,需要政府如何做,而后提出符合民众需要和公共利益的政治主张,选民通过选举间接地影响着公共政策。
从候选人的角度看,相互竞争的各候选人,为了实现他们获胜当选这个最大目标,就必须充分关注选民偏好,关注社会公共问题。他们出于对自己利益的关心,从而也就必须以关心公共利益为前提。他们的主张必须得到尽可能多的选民认可。选举投票的过程也即是选择政策的过程。政府所制定政策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否得到选民支持,是其能否连任的决定因素。另一方面,选举是普通公民参与政治的主渠道之一。通过参加选举活动,普通公民逐步了解了政治活动的过程。只有在民主的选举制度下,普通公民对政治活动和公共政策的知情权才得以实现。选举过程使得普通公民更加熟悉政策的制定,甚至提出自己的要求和建议。
在现实中选举者影响政策的事实说明,政府政策不可避免地受到民众的影响,在西方政治生活中有一种趋势,即无论哪一个政党上台,无论政府变更多么频繁,它们政策差异却越来越小。如,1980年以来共和党一直推行新保守主义,民主党上台后继续推行新保守主义政策,使美国经济保持良好增长势头。1997年春英国工党仍全面推行撒切尔主义经济政策。这说明广大民众要求政府解决实际问题对政策的影响起着重要作用。
(五)选举制度的教育功能
首先,选举制度有利于提高公民的参政意识。参加选举时选民必须比较各个候选人、各不同政策,从而做出选择。通过了解政策并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从而体会到选举是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一种机会、过程,意识到选举投票是显示自己尊严与价值的重要行为。选民通过选举,也增强了国家责任感和国家认同感。
其次,选举制度有助于提高选民和候选人的参政能力。一方面,选民在选举过程中,从选举动员到选民登记,从选区划分到投票站投票,从选票统计到选举诉讼,无论对选民还是对候选人都是一次“洗礼”,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的交流,选民之间的沟通都对选民的参政能力有重要的提升作用。另一方面,候选人在选举中要想获胜,必须具备良好的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学会与选民沟通,增强自己对“民意”的把握,切实关心民众的意见,从而提高自己的政策把握能力和政策制定的能力。
再次,选举制度对社会有着普遍教育功能,有利于政治社会的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选举是在选民与政府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成为政治沟通的媒介。通过选举,整个社会的民主法制意识得以提高,有利于影响社会各个方面的民主意识,使民主观念深入人心。由于选举制度本身是以法律形式所体现出来,所以选举制度运作的同时也促进了整个社会法制观念的进步。
注释:
[1]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2年版,第44页。
[2]参见j.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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