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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不仅仅是仪式(需要进行宪法宣誓)

2022-11-14  本文已影响 2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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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宪法不被信仰,宪法的力量便无从谈起。向宪法宣誓是培养宪法文化、宪法信仰,从而牢固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形式。但是,如何防止宪法宣誓沦为形式主义,如何真正通过宪法宣誓对特定的公职人员形成法律和道德约束,有一个内化于心、外化与行的长期过程。

  从2016年1月1日起,无论是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还是基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时都要公开向宪法宣誓。

  宪法乃九鼎重器,如何真正通过宪法宣誓对特定的公职人员形成法律和道德约束,有一个内化于心、外化与行的长期过程。

  宪法宣誓成定制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53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决定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明确了宪法宣誓的适用范围、誓词内容、组织方式、基本规程等。

  决定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有评论认为,决定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开启了依宪治国新阶段。

  笔者查阅新闻报道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时,对誓词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比如说,方新委员建议,将誓词中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拥护”一词改为“忠于”或者“尊重”。还有一些委员建议,将“履行宪法职责”改为“履行法定职责”。辜胜阻委员则建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而奋斗”,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这些意见得到了采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誓词,作了比较大的修改,由一开始的65个字,增加到70个字,彰显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理念。

  知名评论者傅达林认为,誓词从“拥护”宪法到“忠于”宪法,境界要求得到极大提升,不仅需要在行为上遵守、捍卫宪法,而且更应在内心形成宪法信仰。

  湖南办法注重实施

  按照决定的要求,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和负责组织宣誓的机关来制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负责组织起草《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征求了省直单位、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意见、市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并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宪法宣誓有关问题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5年11 月23日,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除了沿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有关宪法宣誓誓词的原文,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宣誓活动的组织、关于宣誓的基本规程、宣誓仪式场所、宣誓人站位和着装等问题。


  《办法》对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全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获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有人提出,宪法宣誓是否包括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推选、决定的本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的代理人选?2015年11月30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王刚在向常委会会议作《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说明时指出,由于这些代理人选都是依法从机关副职领导人员中被推选或者决定为代理人选的,在担任副职领导人员时已经进行过宪法宣誓,没有必要在推选、决定其为代理人选后再次进行宪法宣誓,外省通过的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也没有要求代理人选进行宪法宣誓的规定。

  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分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分别在各级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一府两院”进行。《办法》规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组织在本次会议上进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本级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和其他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在当次会议上进行;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两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两院”自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均由“一府两院”分别组织宣誓仪式。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产生后如何进行宪法宣誓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没有明确规定,外省也没有统一做法。王刚主任在说明中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答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类似问题的请示中,同意只有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才能进行宪法宣誓。针对宪法宣誓的场所问题,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同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在最近召开的一次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王刚说,鉴于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已移交湖南省管理,以及省在部分设区的市的管理区设立了人民法院,相关的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也在一些地方设立了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考虑到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宣誓制度适用具体范围和规程中,与通用的表述相比,增加了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其他法官、检察官”, 明确宣誓仪式同样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其在本院就职会议上进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宣誓仪式的一些基本要素做了原则性规定,如宣誓的形式可以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形式,宣誓人或者领誓人要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宣誓场所要悬挂国旗或国徽等,但对领誓人的产生没有明确,对宣誓人的站位、着装等也没有规定。湖南省的实施办法进行了细化规定,在进行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从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中指派1人领誓。进行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对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领誓人站在宣誓人前方,面对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宣誓人应当着正装”。笔者查阅百度百科,其解释为:“正装就是正式场合的装束,而非娱乐和居家环境的装束。如西服、中山装、民族服饰等。”

  宪法宣誓探路者的历练

  其实,在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前,湖南省不乏先行先试的探路者。张家界市永定区较早开展向宪法宣誓。2008年2月,在永定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由该区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领导人和常委会会议决定任命的24名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均身着正装,手持宪法,由区人民政府区长领读誓词。永定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向宪法宣誓由此发端。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郑遐耀告诉笔者,七年来,永定区有近300名国家工作人员宣誓后就职。同时,加强任后监督,督促国家公职人员践行誓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以后,湖南省各地纷纷开展向宪法宣誓。

  笔者做了一番统计,此间,宪法宣誓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国家宪法日组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宣誓。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200多位经州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在州委书记叶红专、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武长的带领下,向宪法宣誓。在2015年的国家宪法日,由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近300人集体向宪法宣誓。常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举行了集体向宪法宣誓活动。郴州市的一些县、市、区以及宁乡县、道县、吉首市等地,举行了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集体向宪法宣誓。

  另一种是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2014年12月,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召开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新当选镇长、副镇长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6月,在益阳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新当选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许显辉和3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向宪法宣誓;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2015 年有7名新当选的乡镇长在人大会议上向宪法宣誓,成为湖南省在人大会议上开展向宪法宣誓的先行者。衡阳市、益阳市、郴州市以及长沙市岳麓区、湘潭市雨花区、湘乡市、衡东县、常宁市、湘阴县、澧县、临武县、宁远县、溆浦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花垣县等地,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了新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

  这些探路者为建立和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提供了历练,营造了声势,彰显了宪法威仪。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各地的实施办法,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向宪法宣誓统一“格式”。

  2015年11月11日,“天下人大是一家”微信群热议宪法宣誓时,“风飞杨”提出,“宣誓和任命书颁发,逻辑上哪个在先哪个在后?我倾向于先发任命书,后宣誓。”宪法宣誓制度不可能规制所有细节,实施办法还有待于实践完善。

  宣誓最早起源于古老的祭祀、宗教,宣誓人庄严表示将信守承诺。否则,将受到惩罚。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看来,宪法宣誓制度以庄严的仪式,彰显宪法的尊荣,对特定公职人员形成法律与道义的约束。湖南常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新华认为,“向宪法宣誓是一种警示和约束。让宣誓人树立对宪法权威的崇敬,依法办事,慎权慎行。”湖南花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石绍成宣誓后道出了敬畏感:“既然宣誓了,就要兑现,决不能当儿戏。”

  毋庸置疑,如果宪法不被信仰,宪法的力量便无从谈起。向宪法宣誓是培养宪法文化、宪法信仰,从而牢固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形式。但是,如何防止宪法宣誓沦为形式主义,如何真正通过宪法宣誓对特定的公职人员形成法律和道德约束,有一个内化于心、外化与行的长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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