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宪法解释主体应兼具司法性和政治性,同时应具有独立的、由宪法规定与保障的、受制宪主体制约的地位。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价值目标包括树立宪法权威、建立政治文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三个方面。
关键词:宪法解释 主体 价值目标
l宪法解释主体概念理解
宪法解释主体,简单地说,就是由谁来解释宪法。而南谁来解释宪法关键是看谁可以捍卫宪法的最高权威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界定宪法解释主体。
第一,宪法解释主体的性质应具有司法性和政治性。宪法解释需要一个最终的、权威的机关,但也离不开其他的机关为补充,这是各国宪法解释的共同特点。但就世界宪法解释发展的大趋势看,则是趋向于司法机关或具有司法性质的机关来解释,因为宪法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像法律一样能够适用而且能解决具体宪法性纠纷和诉讼问题,宪法的颁布和通过也是为了最终能切实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有效限制政府的权力,由司法机关或司法性质的机构来行使宪法解释权,能很好地完善分权制衡,更加符合现代宪政要求,这是因为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司法者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能够免受一切外来凶素的影响和干扰,程序公正合理,必然能最大程度实现实体公正的价值,如此就可以得到利益双方的认同,所以宪法解释主体应具有司法性。另一方面,由于宪法问题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涉及的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与国家权力、国家不同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政治性的。从某种程度上说,宪法解释主体要解决的一些问题就是法律化了的政治问题。
第二,宪法解释主体应具有独立的、由宪法规定与保障的、受制宪主体制约的地位。首先,为了保证宪法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权威不受损害,宪法解释主体应当具有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地位,不受任何权力的非法干涉,不受任何机关的领导,也不隶属于任何机关。其次,制定宪法的基本目的,就是使国家的所有创制活动与宪法保持一致,使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得以彻底实现。在现代民主国家,宪法解释主体充当了有效规制国家权力和有效保障人民生存生活条件的角色,所以它的地位必须要由宪法规定和保障。最后,任何权力都必须受限制、受监督。宪法解释主体由宪法设定,宪法解释主体的权力由人民赋予,宪法解释的结果关系到一国权力体系、法制进程和公民权利,所以宪法解释主体当然要受到制宪主体即人民的制约。
2建构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价值目标
2.1树立宪法权威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内容一般包括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权力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宪法的存在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在宪法体制下,各种对立的阶级、集团和群体之间的纠纷和冲突可以在议会的论坛上解决而无须诉诸武力,少数人将不再为多数人的治理和决策而为生命、生计忧心忡忡,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不再受到任意的侵袭和褫夺。可以说,宪法是一切国家建制活动的指南,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既是对已取得的成果的记载,也是对未来生活的规划和展望。现代宪法一般都确立了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和法治原则,而这些原则和宪政精神是一致的。以上说明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为宪法树立权威提供了基础,但宪法权威的树立并不是靠宪法的自我宣称,也不完全依赖宪法自身的优良性,而使宪法最高权威得以真正实在地树立的是宪法得到实施。萨托利曾把宪法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保障性的宪法;二是名义性的宪法;三是装饰性的或冒牌的宪法。他认为只有得到充分实施的、富有活力的、其目的在于为真正掌权者取得排他性收益的保障性宪法才是真正的宪法。只有宪法得到实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活在人们心中,宪法权威才能在现实生活中树立而不仅仅是树立在纸上。
建构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价值目标之一就是树立宪法权威,使宪法得到实施。首先,既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并且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都要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那么所有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违宪行为都应该受到及时的纠正和处罚,这样才能维护宪法最高法的地位和保障宪法的最高权威,而宪法解释主体就是宪法的保护神。其次,既然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那么当公民权利受到国家权力的侵害而穷尽所有救济仍得不到保护的话,这时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存在就为它提供了最后救济,从而为公民权利寻求宪法的最终保护,使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感受宪法的价值,也就在人们心中树立了宪法权威。
2.2建立政治文明
政治文明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我们建构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价值目标。现代政治文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政治文明下,国家政治权力的形成、行使等都是按一定的事先确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国家整个权力体系合理而有序地运行,国家内部各种政治力量关系得以协调发展。换句话说就是政治文明要求形成权力制约机制。一般说来最具普遍性的权力制约的机制有两种:一种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将国家权力分立,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掌管,并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横向权力之间相互制衡以及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等纵向权力之间相互制衡;另一种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以限定国家权力的范围,并让公民通过积极行使选举权、结社自由权、表达自由权、知情权、请愿权、全民公决权等权利以制约国家权力。而在现代社会实行宪政民主的国家中,这两种权力制约机制往往是并存共用的。宪法解释主体正是通过对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为的合宪性审查,从而达到对国家权力体系的调控和监督;通过宪法诉讼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而与违宪的国家权力的行使抗衡。
二是在政治文明下,国家以对每个人的基本人权的保护作为最重要的政治目标,要实现对不同社会主体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即政治文明的建立要求全面落实人权保障。人类社会是人的社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以人为本,保障和发展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即人权是一切民主政治的目的。现代政治文明不仅要求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人权即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要求规定宪法诉讼、国家赔偿等具体措施来保障基本人权。此外,各国在宪法中所设置的权利制约机制,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人权,因为只有国家权力受到制约,公民权利才可能避免受到侵犯,人权才能真正得到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也越来越受重视,而人的全面发展不仅需要宪法从静态规定予以肯定还需要有制度上以动态发展的保障,建构宪法解释主体制度自然要以此为价值目标。
总之,建立政治文明与建构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建构宪法解释主体制度是为了加强宪法监督,使宪法成为判断政治活动的标准,使宪法设计的国家权力体系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得到贯彻和实施。通过宪法解释主体一系列与宪法和现实生活相关的活动,如对违宪的法律予以裁决、对选举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宪行为给予及时纠正等,可以预防和阻止政治权力运作的无序化和非人本化趋势。宪法解释主体最大的功能就是将静态的宪法活起来即适用宪法,宪法文本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和指南。但是纯粹的宪法文本如
果得不到适用的话,那只能说是看上去很美而已,不被适用的宪法只不过是个摆设,理论必须指导实践才能体现其自身的价值,宪法的完整意义只能在动态的适用过程中才能逐步体现出来并得以最终完成。政治文明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是一种相对稳定化或固定化的政治制度结构,它以理性秩序的政治和人文关怀的政治为基本特质,是一种和谐有序的政治运行机制。这与设立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初衷也是统一的,所以建立政治文明当然是我们建构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
2.3实现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目的是,在保障每个公民依法享有广泛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保证人民生活幸福。其实质是人民主权的确立与实现。人民主权就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主体,人民依法享有广泛而充分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其他一切形式的具体的国家权力,都要由这一最高权力主体产生和派生。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广泛和最实际的民主,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执行人民的意志,向人民负责,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切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人们,都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服从人民的意愿,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就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主要体现在,首先在物质基础上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尤其要大力发展先进生产力,为社会创造丰富的物质产品,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利益需要,从而为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保证人民生活幸福奠定基础。其次,在精神建设上,要以先进的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来教育和指导人们的各种活动,使民主自由的思想深人人心,使平等正义的观念和实践充满生活的各个方面。最后,社会主义民主要求实现人民的政治利益,主要通过人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政治权利的实现来完成。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一是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的意志和权力的体现者,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最高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令及一切决议,其他同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二是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地方服从中央,同时中央也必须尊重地方,听取并考虑地方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是在国家机关成员之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集体,同时少数人的意见也要受到尊重和照顾。
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构建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价值目标,保证了宪法解释主体职权、地位和运作方式的合理构建。我们在建构我国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过程中要始终把最终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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