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是宪法适用的主要方式,经常性的宪法解释可以为宪法实施提供必要的基础与方法。宪法解释在我国适用的过程中出现了法官面对违宪法律无法适用裁量的问题,而立法法中又明确规定了可以对法规进行合宪性的审查。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有助于规范宪法解释行为与程序,有助于为启动宪法解释、完善我国宪法适用制度提供可能的条件。
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被认为是迈向宪法实施的重要一步。因此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由此可见,宪法解释对当前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宪法解释的实践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虽被搁置,但实践中却出现一些与之相关的探索。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第四次解释,法学界一般认为其隐含了宪法解释。
2011年,香港终审法院审理一起与刚果有关的案件,涉及香港是否应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问题,为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称,国务院行使管理国家对外事务的职权,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属于国家对外事务中的外交事务范畴,国务院有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统一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宪法相关条文的解释,找到案件适用的依据。不过有学者认为,这并非专门对宪法进行解释。他们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与宪法解释属于两个体系,无论程序还是基本内容,都不具有完全的可比性。
在中国,宪法实施的困境在于,缺少制度化的渠道将宪法规范引入公共生活。宪法实施的前提是承认宪法也是法,而不仅是政治宣言。但我国的情况是一方面,宪法确认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另一方面,法院实际上却被禁止在司法过程中援引宪法作为其判决依据。曾经名噪一时的“河南洛阳种子案”仅仅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排除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就导致洛阳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几乎遭受被免职的处分,可见人大常委会对于法院所行使的合宪性审查权的抵制。也就是说,但凡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作出了明示判断,就被认为是法院对人大的挑战。这里的关键问题甚至都不是谁有权解释宪法或法律,而是法院不能够质疑已颁布法律的有效性,哪怕以宪法规范作为审查基准,因为法院只是被期望忠实适用法律的国家机关。
二、宪法解释的法律依据
如何使宪法解释得以落实,是最终落脚点。就要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寻找适合宪法解释的机制。与宪法解释关系最密切的是《立法法》第90条对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规定。
《立法法》第90条第二款规定了五大机关可以对法规提出合宪性审查的要求,这五大机关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除了五大机关以外,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l生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如何将立法法第90条规定的机制与宪法解释有效衔接,一定程度将决定宪法解释能否有效推进。
三、宪法解释程序的完善
宪法解释程序大致可以分为抽象型的解释程序与案件型的解释程序。抽象性的解释程序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一,书面程序。宪法解释由宪法委员会委员书面进行,这一过程中没有当事人参与,更没有其他国家司法审查中的言辞辩论。其二,宪法解释程序的封闭性。宪法委员会应当作出一个理由充足的决定,该决定应当在政府公报上公开。案件型的宪法解释程序将宪法解释置于争议性宪法案件的解决过程之中,宪法解释既是纠纷解决的必要手段,也是纠纷解决的结果,司法性是这类宪法解释程序最为明显的特点。
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近年成为学界的一个重要呼声,笔者认为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宪法解释程序法》,以此为宪法适用提供契机。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有以下原因:第一,是宪法解释功能的基本要求。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其目标在于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定性价值。由于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具有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与广泛性等特点,几乎所有的宪法条文都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的活动做出客观的说明,达到宪法规范现实化的目的。第二,是依宪治国的基本要求。党的领导人在不同时期针对宪法实施,提出了重视宪法解释的问题,“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开始成为执政党的基本理念。但有关重视宪法解释的主张始终未能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不仅没有宪法解释的具体实践,也没有进行宪法解释方面的立法,使宪法解释权始终处于“虚置状态”。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解释宪法的活动,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另外,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法律、法规等与宪法相抵触的应中止审理,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受理。如果公民个人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穷尽了所有法律途径仍得不到救济,也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请求。
作者:代兆煜 来源:北极光 2016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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