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教育实质是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是从深层次推动公民对宪法精神与内容的理解、认同和情感培养。通过对宁夏公民宪法意识现状的调查,分析公民宪法意识和公民意识的一致性、公民宪法意识对公民意识的影响,提出了推进公民意识教育的途径。
公民的宪法意识水平不仅直接关系到宪法权威的树立和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程,更决定着一国公民意识的强弱和公民意识教育的推进。多年来,大家虽然都比较关注我国公民宪法意识问题,但是一直缺乏比较准确的定量分析。20o2年
3.影响法治理念意识的培养。对国家而言, 法律 权威高于个人权威,即政府和官员只能依照法律来进行管理和行使职权,而不能将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依照这种理论建立的政府体制是民主的政府体制,政府的权力是在取得人民同意的基础上经过宪法授予的,宪法既给政府授权又限制权力。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会无休止地使用权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调查中公民普遍认为,当前权力腐败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并认为造成权力腐败的主要原因是“有些干部自身素质差”、“权力缺乏制约”和“公民民主意识不高”。在“权力至上”和“官本位”观念影响下,如果权力缺乏制约,必然产生腐败,影响了公民法治理念的培养和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精神的培养。
4.影响权利义务意识的培养。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基本来源和根本保护手段,对于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构成了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核心。良好的公民素质要求每个人应当对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有充分认知,明白国家通过立法赋予他们权利并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正确认识并履行法定义务。关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入宪时间,近70%的被调查者选择“不知道”,这虽然与人格尊严的抽象性有关,更主要的是与公民维护人格尊严的意识比较淡薄有关。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污蔑陷害”。这是我国现行宪法 总结 了“文化大革命”中大量侵犯和蹂躏人格尊严的惨痛 历史 教训,并 参考 了国外宪政主义的经验所作出的一项规定,在我国宪政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实际上公民没有给予这一问题应有的关注。并且,公民对国家机关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满意程度比较低,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两项合计占35.8%。随着时代进步,国家对于公民权利从各方面都给予有力保护,效果比较明显,但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既要受到国家立法质量不高的影响,又受到公民权利义务意识淡薄的不利影响。在关于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效保护的机关,68.9%被调查者选择“人民法院”,近30%的公民选择“人民政府”,部分公民认为政府是无所不能的机关,其职权没有界限。公民权利义务的宪法意识水平,不仅会严重影响公民对自身各项权利内容的把握和正确行使,也会阻碍公民对自己法定义务的正确认识和履行,对于其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救济非常不利。
三、推进公民意识教育的途径
1.扎实普及宪法知识。在对宪法宣传教育统筹协调的基础上,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开展普及宪法知识的活动;并且通过传播宪法观念,让宪法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特别是 农村 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民的生活,使人们在生活中感受到宪法与个人利益相关,使他们在熟悉、掌握、运用宪法知识过程中不断对宪法有所诉求,在运用宪法实现利益的实践中增强对宪法精神的理解。
2.加强主体意识教育。主体意识教育本质是公民意识教育,内容既有公民权利保障和配置国家权力的思想,又有对社会共同价值的认同和宪法价值与社会实践的相互关系的认识,在对宪法精神与内容理解的基础上,强调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关于主体地位的认识,其核心强调受教育者正确认识个体与国家关系、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以 发展 国家和社会为己任。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3.保障宪法实施。保障宪法实施,不仅要维护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更要使特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树立保障宪法实施的意识,特别是司法机关要树立宪法权威,在司法活动中准确贯彻宪法精神并使其成为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手段。同时,保障宪法实施也要发挥全体的积极作用,发挥他们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作用和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宪法的作用,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良好氛围。
4.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通过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教育,强化公民对赋予自己公民身份的国家有归属意识,即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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