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科技发展和宪法冲突是必然的,人类是不能回避的。科技本身具有双重性,怕科技的消极性,就不能发展科技,那么我们宪法本身也不能得到发展。随着人类享有更多的自由权与社会权等权利、人的自由空间会越来越广泛,跟政府对抗的能力越来越强大。所以,我们不能以过于消极的态度看待这个问题,应该积极地看待,冲突是正常的,客观上的冲突应该怎么办,要确立宪法基本思考方式。首先科技发展从宪法体制上、宪法价值上进行考虑,如果科技发展失去影响本人尊严与价值的后果时,你必须用宪法价值约束它,控制它,这样才能维护人类的尊严性、目的性、自由性。
还有一个基因问题,对基因大家是比较关注。有一个统计数字,美国1997年作了调查,调查了1000多人,67%的人认为由于基因问题受到不平等的待遇,85%的人认为应该禁止过度公民得到基因的信息。入保险的时候由于基因得不到平等保护的例子是相当相当多的。目前中国基因技术发展很快,但是大家看一下,入保险的时候不平等已经成为很大的问题。表面上看大家很关注它,但是要从基因技术本身价值来看,比如有人找工作,公司让他提供基因方面的材料。基因是属于个人的,不能轻易公开,完全属于你的权利。在英国,基因方面有缺陷的人入保险的时候,会遇到许多权利问题的问题。有个朋友说这不是保险法的问题。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而保险法公平来源于宪法中平等的原则,当保险的规则、保险法律规则的制订,违背这个原则的时候,在英国就是宪法的问题。隐私权很重要,但是现在技术上完全可以不进你的住宅,通过各种方式获得你的隐私。所以科技对科技调控,我们判断是正常的冲突,但是正常的冲突也要从宪法角度来思考,另外有这样几个方面来思考,就是科学研究自由,在宪法中限制和保障。
第二,如何对科学研究自由、学术研究进行必要的限制。宪法使命是保护人的尊严,那么为了实现这样尊严,对科学价值、科学研究的自由,哪些可以研究、哪些不能研究,作必要的限制是符合宪法价值观的,并不影响学术自由。科学家研究的经费当然来自于国家,你分配项目的时候,也有合理应用的问题,另外一个任何科技政策,也有基本道德的要求,就是你只能造福人类,不能危害人类社会的发展,不能违背人权。即使某一个技术对国家非常重要,但是它的研究或者存在会危害人权,而宪法发展和法律发展,不能建立一种控制力量的时候,宁可放弃这个技术,不能危害人权。一些国家,技术很发达,但是为什么今天用这个技术,过几天用另外一个技术,除了战略考虑之外,很重要是与国内整个社会的发展环境相一致,它必须有一个控制力量才能推出新的科技成果。
当然,现在的形式是多样化的。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比如说按照联合国基本要求,克隆人在任何情况下是不能研究的,你不能申请研究这个方面的经费。另外对进行科研的手段进行限制。对科研技术的限制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政府是科技发展的组织者和推动者,由他来提出科技的标准。要想有效限制它,只有通过法律来限定科技研究的基本标准,这是我们应该选择的。当然,对研究的实例也非常重要,研究的程序等等也重要。我们国家提出科技发展的规划,整个国家科技发展中缺乏人权保障的理念,怎样用科技发展来保护我们的人权,这是很重要的判断。15年以后,我们科技发展,按照我们现在规划也可能是世界上最强的科技大国,但是法制发展水平与人权保障,会不会达到与之相适应的阶段。
按现在发展来看,明显表现出科技和法律发展不平衡,所以未来15年科技发展和整个法制发展,我觉得应该有相互的对应性,否则会出现我们前面分析的科技异化现象。所以,科技发展政策是公共政策,受宪法价值约束。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思考21世纪人类的发展。当然,我们思考的方式是多视角的,多样化的,科技的问题涉及任何权利问题时,不要光从科技角度来思考。比如平等,你要分析理论上的平等权价值,了解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同时你也要分析科技发展对现代生活可能带来什么样的负面影响,怎样解决这些问题。隐私权也是一样的。所以,我觉得宪法学者,应关注21世纪科技的发展,研究科技发展进程中宪法和法律问题,这对我们思考宪法和法的最前沿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不从科技发展背景上谈一些权利,有些宪法问题是谈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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