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系统中,我们将对司法的实践活动进行指导的宏观策略称之为刑事政策。在刑事政策的实践过程中,司法解释是其中无法省略的重要环节,而且会对刑法理论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为此,本文将围绕刑事政策对幸福法理论产生的影响这一中心,从刑事政策对司法解释的影响以及刑事政策和刑法评价机制的建立等两个方面展开具体论述。
在刑事政策对司法实践进行宏观指导的过程中,该政策是否符合相关的政策、规定,需要由刑法解释进行说明,因此这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司法案例的主体和对应的解释机关都需要承担司法解释的责任,两者之间的唯一不同就在于,解释的结果是否具有较高的规范性和法律效力。在这种背景下,本文从两个方面对其产生的具体影响和相关的解决措施进行了具体讨论。
一、刑事政策对刑法解释产生的具体影响
1.通过类推解释,将一般的违法行为解释为犯罪行为
从类推解释的定义可知,它的本质就是,具有解释权力的司法主体和解释主体在具体的工作中,降低对犯罪行为构成要素的门槛要求,将违法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以达到惩罚目的行为[1]。
这种行为会导致社会舆论产生诸多不满,这是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同时,该做法也会让决策者发表反对意见,这是其政策影响。而从该行为产生的最终结果来看,它们大多数会和犯罪行为一起发生。由上述特点可知,在刑法解释的实践过程中,往往会将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内,和环境的政策因素具有紧密联系。
以我国在2000年颁布的肇事类刑事案件解释为例:在交通肇事事故发生后,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所属单位的主管人,指示肇事人逃逸,使被害人因无法及时施救而死亡,会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共同犯罪类的案件中,只有双方共同故意才是主观构成要素。但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中,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改动,将其扩展到为过失共同犯罪。
从政策角度来看,该解释行为并没有违背《刑法》的总则要求,也没有和其他刑法理论冲突,主要是为了严厉打击交通肇事而进行的类解释,在认定肇事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对于遏制过失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有部分专家对该规定提出了批判意见,但是其依据并不属于规范性文本,只是政策性的判断。
2.通过转义解释,将轻罪行为解释为重罪
这类解释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改变对其产生的危害行为的定性,而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公共情感和政府行为对某一种或者某一类犯罪行为的态度发生了转变[2]。在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司法解释就会对这种个犯罪行为作出和之前不同的解释,并根据其定性上的变化,将刑法中的轻罪行为转变为重罪的一种手段。
以200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酒驾驶的意见通知中,除了对当时国内普遍存在的酒驾问题提出部分的指导意见之外,还对司机酒驾导致的重大伤亡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定性规定,将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并以此为契机,对社会各界会该规定提出的疑问进行了积极的回应,同时也满足了社会大众对此种行为的惩罚诉求。在此之前,醉酒驾驶导致重大伤亡的行为被划分到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其量刑和处罚都是按照交通肇事罪的要求进行。但随着风险社会概念的提出,我国的刑法观念特色也发生了变化,已经成为抑制社会风险的重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解释行为不仅能够针对性的解决某一类问题,还能满足社会需求。
二、建立刑事政策和刑法评价制度的有效措施
1.建立合适的政策评价制度
目前,我国刑法实施的现状就是宽严相济,导致该现象的主要原因为:相关监管制度的缺乏。除了我国缺少对政策实施的评估制度之外,在权力开垄断的基础上,普通的群众并不能对司法活动的开展进行有效的监督[3]。
我们这里所讨论的评价制度,主要是指刑事政策本身所有的适用期限以及刑事政策的适用性。从本质上来看,任何刑事政策的制定都和时代的发展背景具有密切联系,所以都存在一定的适用期限。
如果社会中的刑事犯罪发生变化,原有的刑事政策无法满足社会需求时,就会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并制定出新的刑事政策。
2.建立符合法律的评价制度
刑法具有一定的独立特征,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其法律尊严和自身价值必须被充分的展现出来。特别是发生的刑法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时,还应该更好的体现出其艺术性。
在对政策意见进行充分反映的同时,还应当对立法精神进行较好的体现,也只有这样才能够对政策同刑法之间的关系进行更好的处理。对此,理论界虽然并没有提出异议,但是对于政策替代法律或者对法律进行过度干预的情况来说,则使我们在建设法治性社会的过程中,不能够对该问题采取忽视或者规避的态度。
3.建立刑法解释的评价制度
在对刑法理论进行解释与实践的过程中,目前所具有的一种倾向就是为了能够使刑法解释能够更好的同政策、宗旨相结合,为此,我国目前对刑法解释的研究则不能够局限在传统领域的研究,而是应当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刑法规制模式以及边界解释进行尝试,也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对现代和传统解释模式间关系进行良好平衡的同时使刑法解释能够更好的同我国社会情况以及政策因素融为一体[4]。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首先从类推解释和转义解释中,具体论述了刑事政策对司法解释和刑法理论产生的具体影响,然后针对刑事政策和刑法评价机制的建立,从 合适政策评价制度、法律适用机制以及刑法解释机制等三方面提出了有效的策略。我们相信,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妥善处理刑事政策、刑法解释和刑法理论之间的关系。
作者:钟李斌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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