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关于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界分的理论基础,理论界存在“严格责任说”、“客观超过要素说”和“复合罪过形式说”。区分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的关键点是对行为人的意志因素——“放任”和“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进行考量。此外,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在认识因素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
论文关键词 间接故意 轻信过失 主观方面
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又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分问题是认定犯罪罪过形态的重要问题,因而成为中外刑事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在我国实体法理论中,区分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的关键点是对行为人的意志因素——“放任”和“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进行考量。但这两种不同的意志因素存在于行为人的心里而无法被外界获知,进而影响罪过的判定。据此,需要将存在于行为人心理的意志因素客观化,以方便司法认定,基于此,本文以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辨析为主题,展开写作。
一、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的概念
(一)间接故意的概念
我国刑法条文并没有直接规定何为故意犯罪,但是可以通过《刑法》第14条的规定来把握故意犯罪的内涵,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理论界的通说认为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这里的“明知会”强调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明知会”在形式上涵盖了必然和可能这两种情况。故意犯罪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部分组成,从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具有明确的认识,这一点是间接故意中“放任”存在的前提;从意志因素来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即持“放任”心理。
在实践中,间接故意中的“放任”具体表现为三种心理态度:首先,“不计后果”。“不计后果”一般在突发性的犯罪中表现得较为突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没有对实害后果进行预判,继而不计后果地实施犯罪行为。其次,“豁出去”。“豁出去”的心理状态是与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相伴而生的,即行为人可能为了实施A种危害行为(为犯罪行为)而放任B种危害结果(为犯罪行为)的发生。再次,“无所谓”。与“豁出去”不同,“无所谓”强调的是行为人为了实施A行为(为非犯罪行为)而放任B种危害结果(为犯罪行为)的发生。可见,行为人一开始的目的行为并非为犯罪行为,但行为人抱着“无所谓”的心理放任了作为手段的犯罪行为的实施。
(二)轻信过失的概念
《刑法》第15条对过失犯罪的内涵进行了规定,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根据条文的表述,可以将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轻信过失,前者强调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行为所会导致的危害结果;而后者则强调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行为所会导致的危害结果,但行为人出于自己技能或者其他因素的考虑而认为能够防止这种结果发生。据此,可以将轻信过失界定为“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认识因素方面,轻信过失的行为人具有双重认知,即认识到行为对危害结果的积极作用和预防结果发生的措施。正是基于此,行为人才自信地认为凭借某种因素或者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哲学角度出发,轻信过失中的认识因素处于一个动态的状态,行为人能够真切地感受到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即将产生危害结果的现实可能。而这种动态既要求行为人需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为行为人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提供了可能。轻信过失的意志因素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为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避免目的行为以外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根据突发状况调整的目的行为。当然,轻信过失中的行为人最终没能有效发挥自己的避免能力而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其实,轻信过失中的意志因素隐藏于行为人的潜意识里,尽管对行为人来说危害结果是事与愿违的,但是法律的衡量标准以实害结果或者行为人的避免效果作为判定意志因素的标准,从而认定为犯罪。
二、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的界分
(一)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界分的理论基础
关于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界分的理论基础,理论界存在以下几种学说:
1.“严格责任说”
严格责任又可以称为无罪过责任,对于一些特殊的犯罪类型,例如“道德犯罪”,即使缺少主观方面也可以根据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责任理论为区分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提供了一种新路径,即利用严格责任理论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认定难题,将某些犯罪的主观方面排除在犯罪认定之外。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是对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区分的回避,从实质上并没有解决两者的区分问题。
2.“客观超过要素说”
在客观要素中,有些要素是属于故意的内容,而并不要求行为人对该部分内容进行认知,以丢失枪支不报罪为例,在该罪的犯罪构成中,尽管严重后果是客观要素,但是并不需要行为人对此进行认知。可见,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严重后果要素即为客观的超过要素。但是,“客观超过要素说”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与“严格责任说”在客观归罪方面如出一辙。
3.“复合罪过形式说”
在我国的诸多犯罪类型中,有的犯罪主观方面仅为故意,有的仅为过失,而有的则同时存在故意和过失。针对这种复合的主观状态,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示该罪的主观状态,是因为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因而“与过失尤其是轻信过失相比,主体的主观恶性差异不太大,因而可以适用相同档次的法定刑。”可见,“复合罪过形式说”强调犯罪的罪过形态是一种复合罪过,即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的复合,该类犯罪的处罚具有多种量刑档次,犯罪主体也多为特殊主体,这类主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因而才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有认知。因此,无论是在立法还是认定方面都为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的区分提供了解决的路径,应当被提倡。
(二)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的具体界分
如果说间接故意体现了行为人对刑法法益的蔑视,那么轻信过失则体现了行为人对刑法法益的保护不力。基于此,我国刑法对两者设置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刑法》第14条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第5条则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具体来说,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的差异是通过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以及情感因素表现的,如下:
1.在认识因素方面的区别
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在认识因素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即“都是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对行为所要产生的结果方面又包含着否定因素。”但两者在认识因素方面又有所区别,首先,两者在认识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别。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会发生,而轻信过失的行为人仅仅是“已经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见,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即因果关系认识得更为深刻,此外,从判断的难易程度上看,由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增加了大量的客观要素,因而更容易判断。轻信过失则不同,由于对客观要素的缺乏全面掌握,从而对因果关系的判定较为模糊,进而造成了需要借助主观要素进行判断。其次,两者对因果关系性质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区别。间接故意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必然性,行为必然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然而,轻信过失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偶然性,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可能不会。再次,两者在认识的内容范围上存在区别。轻信过失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方面具有主动性,不仅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同时还认识到了预防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而间接故意中的行为人对于预防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不屑一顾,仅仅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最后,两者在是否存在错误认识方面存在不同。间接故意中的行为人一般不会发生认识错误,而轻信过失中的行为人则进行了错误的认识。
2.在意志因素方面的区别
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中的行为人均没有直接追求危害结果,即都不希望结果发生,进而两者的行为人控制了自己行为所指向的特定目的。但是两者在意志因素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异,从对法益的保护程度上来说,间接故意体现了对法益的直接蔑视。间接故意中的“放任”不是对危害结果的漠不关心,而是一种不计后果。“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因为行为人既无阻止结果发生的心态也无追求结果发生的积极企图。”可见,间接故意中的放任心理恰恰是行为人潜在希望心理的真实写照。不同于间接故意,轻信过失则体现了对法益的消极保护,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甚至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希望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而轻信过失中的行为人身上显然具备某种避免能力,例如行为人在避免发生危害结果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或者其自身具有过硬的预防素质。至于最终发生的危害结果则仅仅体现了行为人对避免能力的错误预判,危害结果的发生显然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因而当危害结果发生后,行为人往往会“悔不当初”。基于此,当危害结果不断扩大时,行为人会积极采取措施对之进行补救。
3.在情感因素方面的区别
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在情感因素方面存在区别,具体来说,间接故意的行为人由于存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里,因而在情感方面经历了由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到对危害结果的出现听之任之,再到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变化过程。而在情感因素上,行为人放任心理的出现是情感到达极致的表现。而轻信过失则不同,由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产生和预防均具有一定的认识,因而行为人可以对现有的客观条件和预防措施进行判断,“在此判断过程中行为人受到了情感因素的影响,从而出现了轻信其结果不会发生的心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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