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司法实践中开展量刑建议工作虽晚,时间也较短,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文章提出该制度存在有关问题及完善对策。
[论文关键词]量刑建议;公诉;畸轻畸重
所谓量刑建议,是指各级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应适用刑罚的种类、幅度等内容向同级法院提出的建议,它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制约量刑裁量权,加强审判监督,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诉讼结构,提高诉讼效率,以及提高公诉人员的素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采取面谈、调查以及数据分析等方法,对乐清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量刑建议工作的基本概况
早在2002年,上海、北京等地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已经就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进行了试点工作,相对来讲,该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始于2010年下半年,时间较晚。该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虽晚,时间也较短,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
(一)量刑建议工作全面铺开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主要就公诉工作中常见盗窃、抢劫等十五个罪名提出了量刑规范化的工作要求,而该院开展的量刑建议工作已不再局限于上述十五个罪名。自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该院公诉部门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案件数和涉案被告人,均分别占到同期公诉案件总数的95%以上,其中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已达100%。
(二)量刑建议内容多样
所谓的量刑建议的内容,是指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并结合其认罪态度,建议法院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就刑罚种类来讲,以相对确定型为主,即在法定刑范围内提出一定的适用幅度,比如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以绝对确定型为辅,如对情节轻微的犯罪人员建议单处罚金。此外,还兼采原则概括型,即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仅在起诉书中提出被告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性意见,这种情况在该院比较少见,主要适用于一些疑难复杂和较为敏感的案件。就刑罚幅度来讲,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的,刑罚幅度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原则上不超过二年,数罪并罚可适当延长。
(三)量刑建议提出的时机不一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提出量刑建议的时机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做法不一,有庭前提出,有当庭提出,还有庭后提出;有单单提出书面建议的,有单单提出口头建议的,还有书面建议和口头建议相结合。该院量刑建议提出的时机有两种:一是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在案件起诉时提出书面量刑建议;二是普通程序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在案件起诉时也提出书面量刑建议,并由公诉人在庭审中结合具体的庭审情况作出口头补充、更正。
(四)程序比较完善
在量刑建议的审批程序上,该院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即先由案件经办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再由主诉检察官进行审批,之后由科长进行把关,这种情况占案件总数的97%以上。对于案件重大复杂,或者经办人与主诉检察官或者科长对量刑意见分歧较大,则由分管检察长进行最后审批。
二、存在的几个问题和不足之处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工作起步较晚,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一)公检法三机关对量刑建议重要性的共识不足
在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对量刑建议重要性的共识明显不足。一方面是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量刑工作,从先期的组织论证,到试点开展,再到全面铺开,各级检察机关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另一方面是公安机关对量刑建议工作配合和法院对量刑建议工作支持不够。如公安机关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尚未予以足够重视,甚至将逮捕条件等同于起诉标准,导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缺乏事实和证据基础,直接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审判机关的规范量刑缺少有效衔接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仍然是一头热的局面,与法院的规范量刑尚缺少有效衔接,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进行合并审理,没有相对独立的庭审程序,使得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表人在程序上就丧失了专门就量刑问题进行辩护和控诉的权力,大大影响了量刑的公开和公正。二是法院尚未就采纳量刑建议与否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的说明。量刑建议工作开展以来,法院对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只在裁判文书上作采纳、不予采纳的表述,尤其在不采纳该院量刑建议时,只是表述该院量刑建议不当,从未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论证。三是对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缺乏监督机制。如李某交通肇事案,该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发生肇事后逃逸,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供述对其定罪有着关键性的作用,李某虽然未及时、足额进行赔偿,但也是由于其家庭经济困难所致,而且考虑到本案系过失型犯罪,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小,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三年有期徒刑。但法院并未采纳该院的量刑建议,判处李某交通肇事罪四年有期徒刑。该院量刑建议未被法院采纳的案件中,绝大多数属于此类案件。而此种情形系对刑罚适用的认识问题,不属于检察机关抗诉的畸轻、畸重范围,无法抗诉,即使抗诉,成功的把握也不大。
(三)变更和审批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规定,提出量刑建议要制作量刑建议书,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在庭审中公诉人发现拟定建议不当需要调整的,根据授权进行调整。但是关于授权的主体、程序和范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为了保障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权利,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也只能以口头形式提出,在口头的量刑建议与书面的量刑建议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究竟以哪一份为准就存在争议,这样做还存在公诉人滥用权力的风险。此外,《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需要报检察长决定调整的,应当依法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后报检察长调整,但这样做无疑拖延了案件的审理,降低刑事诉讼效率,不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三、完善措施
笔者认为,在公诉环节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量刑建议工作进行完善:
(一)从制度上规范量刑建议工作
量刑建议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一整套制度的建立,可以从量刑建议的程序和内容两方面着手。在程序上来讲,不但要明确界定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统一量刑建议提出的时机,建立完备的量刑建议审批程序,还要加强对法院判决的审查监督。所谓量刑建议的范围,主要是指哪一类案件要提量刑建议,对哪一类案件可以不提量刑建议,关于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相关量刑建议文件并未作出明文规定,但原则上应以提量刑建议为主,以不提量刑建议为例外。所谓完备的量刑建议审批程序,是要建立在经办人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敏感与否等进行区别对待,比如部分复杂和敏感的案件,必须由科长或者分管检察长最后审批。此外,完善庭审时的变更和审批程序也非常关键。在内容上来讲,要合理确定量刑建议的内容,对部分一人一事等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提出幅度较小的相对确定型量刑建议。加强对量刑裁判的审查监督。对于量刑建议纳入庭审后,审判机关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不符的,检察机关要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对量刑畸轻畸重的要依法及时提起抗诉予以纠正;对量刑失衡、偏差较大的,虽不属畸轻畸重,但也可采取检察意见函等方式进行监督。
(二)重视量刑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工作
一是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强化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意识,既要重视定罪事实和证据,也要重视量刑事实和证据;既要收集被告人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也要重视收集被告人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比如可以与本地的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对量刑事实和证据调查取证的共同文件,就量刑事实的范围和证据要求、或者更具体的被告人的年龄、是否具有特定从重处罚身份、自首、立功、累犯、从犯、前科劣迹、有无积极退赃退赔以及犯罪的动机等进行调查取证,还可就相关证明材料的制作进行规范。二是在审查起诉环节,加强案件经办人员量刑证据的质量意识,主动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准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可以明确引导的原则、范围、途径和方式,建立引导侦查量刑事实的工作机制,收集被告人的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证据。
(三)加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法院规范量刑工作的衔接
必须加强检法两机关的配合。一是将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进行独立审理。对被告人认罪的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可以主要就量刑事实展开调查和辩论,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普通程序案件,先调查定罪事实,再调查量刑事实,最后再针对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分别进行答辩。二是监督法院的判决,尤其是对法院不采纳的量刑建议,要求进行说明。要求法院对量刑建议进行充分的说明,不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相关文件的精神,也有利于实现量刑的公开、公正,增强社会大众对判决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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