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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检察官法修改前后对照)

2022-11-13  本文已影响 48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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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2013年1月1日《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条款在司法鉴定、技术侦查、电子证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诸多方面都涉及检察技术部门,给检察技术工作带来蓬勃发展的机遇,同时也给该项工作带来了挑战。实施一年多来,检察技术工作重视各项配套制度的完善,强化部门配置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加强基础设备建设和技术升级,推动检察技术工作不断发展完善,以适应新诉讼法的要求。
  【关键词】 检察技术;电子证据;技术侦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两大诉讼法的修改,都涉及诸多检察技术工作领域,影响着检察技术的变革,给检察技术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从我国两大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入手,分析两大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检察技术工作出现的变化及问题,结合检察技术的工作实际,提出解决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两大诉讼法修改涉及检察技术工作的内容
  两大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涉及检察技术工作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一)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工作是检察技术部门原有的主要职责之一,为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及刑检、民行、控申等部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此次诉讼法修改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3条均将原来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这一修改在很大程度上科学化了司法鉴定的证据类型。未修改前,在诉讼实践中,鉴定结论往往作为科学证据予以对待,而且因为其一直被冠以“科学”的称号而被不容质疑的采信,甚至在证据采信时天然的认为鉴定结论的证明力高于其他证据。事实上,司法鉴定工作过程中,鉴定人囿于知识水平、工作经验、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并不必然得出完全符合事实真相的结论,也正因此,同一份鉴定出现不同的结论也是无可厚非的。司法实践中正是由于过于肯定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造成冤家错案的案例屡见不鲜,这显然不利于司法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将鉴定结论修订为鉴定意见,将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人一种个人意见,承认了鉴定意见可能出现偏差的可能性,倡导检察司法工作人员在对案情做出判断过程中正确认知这一证据,综合各方证据做出判断。其次,两大诉讼法修改确定了鉴定人员出庭原则,均明确“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条提升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并与专家辅助人进行抗辩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分析,两大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鉴定工作的难度。
  (二)技术侦查措施
  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使用手机定位、电信监控、密搜密取等技术侦查措施,在发现寻找线索、突破案件、抓捕逃犯等方面取得了不可替代的成效,但以前由于缺少法律的明确授权,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支持配合下完成。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检察机关的侦查措施上有较大变化,其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从立法上确认了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
  (三)电子证据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在社会生活领域的广泛应用,电子证据在检察机关乃至整个司法领域的司法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专家指出,电子数据必将成为未来的“证据之王”,两大诉讼法的修改将电子证据作为全新的证据形式。《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3条同样将电子证据纳入证据类型。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也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自侦部门的案件办理中对电子证据的依赖性也日益得到体现。而电子证据作为全新的证据类型,因其产生和存在有别于传统证据,在提取、保存、固定、检验等方面给检察技术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早在2005年,为杜绝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办案中使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法讯问手段,同时也为防止职务犯罪嫌疑人翻供,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讯问职务犯罪案件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此举不仅是通过视听技术进一步固定了证据,更是促进了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经过几年的办案实践,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手段有效遏制了犯罪嫌疑人、证人翻证的现象,避免了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由原来的部门规章上升到了立法的高度,充分肯定了检察技术工作,也对检察技术工作提出了挑战。
  二、两大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技术工作的改观及问题
  两大诉讼法关于检察技术工作内容的修改使我国检察技术工作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也给当前检察技术工作带来一系列问题:
  (一)机构设置
  检察技术在检察工作中一直发挥着支持性、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的作用,两大诉讼法修改前,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都有重信息轻物证的现象,将检察技术工作的重点放在信息化建设上。两大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更加凸显了传统物证技术的重要性,传统的物证技术也开始被重视,通过整合资源,建设实验室等方式加强物证技术力量。物证技术正担当“点多面广量大”的多重工作,具体而言,主要有参与自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现场勘验、检验鉴定以及心理测试等办案活动,通过技术手段收集、提取、固定、检验证据,对刑检工作中技术性证据的审查,确保技术性证据的科学性、准确性,与此同时,物证技术还积极拓宽服务途径,进行创新,加大与其他部门的联系配合。 但与自侦、刑检等一线办案部门相比较而言,由于人员、机构协调的不足,检察技术仍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职能定位上,检察技术工作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还没有理顺,在检察技术工作部门与其他办案部门的配合协作问题上,由于检察技术工作部门主要肩负技术保障和技术协助工作,其间接性作用导致工作面临诸多问题。
  (二)技术人员
  检察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是为办案服务的基础,技术人员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往往是侦查员和公诉人所不具备的。两大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招录专业技术人员、加大培训力度等各种方式,提升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为适应新诉讼法的要求,在电子证据、技术侦查手段、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人员较为匮乏的业务门类,培养相关技术人员,以更好的为侦查办案提供高效服务。
  同时,由于长期以来检察技术岗位的不受重视,检察技术部门的辅助地位,也造成了专业技术人才的流失,影响了检察技术工作的科学发展。虽然对检察技术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是检察技术工作未来发展的趋势,但至今没有明确的模式,现在仍然是单一的检察官管理模式,以至技术人员的工作十分辛苦,不但要钻研业务,还有学习法律,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检察官。而且很多基层检察技术工作人员匮乏,一人承担多项工作,无法适应满足要求日益提升的检察技术工作的需要,甚至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技术能力无法满足新技术、新设备的工作需要,技术工作人员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新性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技术装备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同时该法第54条还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显然在证据要求越来越高的司法环境下,侦查机关对检察技术工作中的司法鉴定、文证审查、现场勘验、技术侦查、电子证据等要求也逐步提升。在计算机技术、电子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物证技术工作已经不是一支笔、一把尺、一个放大镜就可以开展的工作,司法鉴定实验室、电子取证设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以及信息网络传输等都成为检察技术装备建设的趋势。目前在最高检的重视下,检察技术的“两房”建设、实验室建设、科技装备建设以及信息化建设都在不断强化加快推进,检察技术的技术保障能力也显著提高,但从总体上看,依然是比较薄弱的,特别是相对目前高智能、高隐蔽的职务犯罪仍显不足。
  三、两大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对策
  可以看出,两大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技术工作提出了基础设备和技术条件的更高要求和挑战,为更好的适应两大诉讼法修改实施的需要,检察技术工作部门在紧抓这一战略发展机遇继续加强技术工作:
  (一)强化机构设置和人才培养
  首先,需要强化机构建设。检察技术部门虽然不是一线的业务办案部门,但其所发挥的作用不仅越来越重要,而且越来越广泛,检察技术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配合协作也越来越多,对检察技术的配合逐渐变成依赖,与此检察技术部门也将作为不可或缺的高度被充分重视。其次,要强化人员配置,尽可能的引进文痕检、法医、司法会计、信息技术、视听技术等专业技术人员,完善技术人才的管理机制,加强对现有人员的技术培训以及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将技术人员培养成为兼具技术专业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提高技术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同时考虑实行检察职称、技术职称的“双轨”制定,提高技术待遇,为技术人才留得住、用得好创造条件。在专业技术较强的专业,可以引进专家型人才,把检察技术工作部门建设成为集提取证据、固定证据、鉴定证据、审查证据为一体的检察机关办案支撑部门。
  (二)提升技术装备和技术升级能力
  针对两大诉讼法修改带来的对技术装备和技术升级能力的挑战,检察机关技术工作部门应积极推动建设与诉讼法要求相匹配的基础设施建设,重视实验室建设以及设备建设与技术升级和技术工作人员的匹配,确保新诉讼法引发问题解决能够有充足的基础设施支持。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实施科技强检战略,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迫切需要。现代科技在检察工作中应用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程度,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水平的高低。”但技术装备的需求应与时俱进,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各级检察机关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区别的确定必备科技设备标准,在保障正常技术办案的同时,升级高科技设备,有效利用现有的技术装备和技术升级资金,发挥最大的司法效益。此外,还应该对技术装备的建设和使用做出制度化的规定,及时总结使用效果,以激发生产者、使用者优化设备的积极性,特别是针对电子证据、全程录音录像的需要,确保设备、技术符合新诉讼法证据的需要。
  “科技强检”任重道远,检察技术工作部门应进一步推动检察技术工作的制度的完善,积极探索各规定之间的衔接,推动两大诉讼法的实施,发挥检察技术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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