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目的之概述
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在设置刑事诉讼制度、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期望达到的理想结果,是立法者对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的需要并对刑事诉讼内在价值进行选择的理想模式。刑事诉讼目的集中的体现了立法者的刑事诉讼价值观。所以说,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价值间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二者之间的联系是:一方面,刑事诉讼价值决定刑事诉讼的目的;另一方面,一国占主导地位的刑事诉讼价值的制度表述即为诉讼目的,反映着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二者之间区别是:国家通常依据不同时期占主流的刑事诉讼价值标准对刑事诉讼目的进行适当修改,以判断其合理性及科学性,因此刑事诉讼价值比刑事诉讼目的更加灵活;刑事诉讼目的一般都被确立在法典中,立法者并以此来设计刑事诉讼程序,因此比较具体,属于制度层面,而刑事诉讼价值是抽象的,是刑事诉讼得以形成的依据,属于观念范畴。
二、国外及其他地区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之评析
国外及其他地区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主要包括美国学者帕卡提出的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格里费斯的家庭模式以及日本学者的实体真实主义和正当程序主义理论三种。
(一)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目的理论及评析
犯罪控制模式认为,只有刑事制裁才是控制犯罪的最有效的方法。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控制犯罪是其首要的机能,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作为其评价标准,控制犯罪模式所要求达到的是用有限的资源处理庞大数量的案件并且以较高的逮捕率和有罪判决率为标志的刑事诉讼程序。它实行有罪推定原则,认为法律应尽量减少第一论文网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对警察、检察官权力运用的限制,即使发生错误也不能释放有罪的被告人,这样会造成更多的犯罪。与此相对应的是正当程序模式,它以崇尚个人自由为基点,强调人权至上。该模式主张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单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它应当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对国家官员权力的行使监督及限制,强调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及重视辩护人的作用,以保障刑事诉讼过程的公平、公正、合理。
帕卡关于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的划分,是以国家与被告人间的对立关系为基础的。在这种关系中,若为维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以及社会安全和稳定,惩罚犯罪则成为刑事诉讼的首选目的,但为惩罚犯罪必会不择手段的拷问被告人,这显然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与该模式追求诉讼效率的初衷也是相反的;若刑事程序以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为追求,而对国家官员权力进行限制,则是以被告人人权为首选目的,但如果个人自由得到最大限度地扩张,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的过多强调必然也会使得刑事诉讼追究犯罪这一作用被压制,难免会有放纵犯罪的嫌疑。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帕卡关于理论模式的两个缺陷:一方面,国家与被告人、惩罚与保障的对立关系在帕卡的理论模式中是绝对的、不可调和的,两种模式均以对立的价值观念确立其内容以及解决方式,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硬生生的割裂开来,只会导致绝对和片面,二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国家利益与被告人利益许多情况下是能兼顾的,甚至是统一的;另一方面,某一模式在立法或司法中被采取从而容易导致人们认为此模式为正确的模式,而另一模式为错误的模式,这是因为两种模式属于完全不同的价值体系,人们评价一种模式代表的价值选择时往往会忽视另一种,这归根到底是由两种矛盾间的关系造成的。
(二)家庭模式中的诉讼目的观及评析
格里费斯认为,帕卡提出的两种模式是以国家和个人间的敌对关系为基础的,实为“战争模式”。对此,第三种模式即家庭模式应运而生。家庭模式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与爱,该模式认为国家应像父母对待子女一样尊重和关切臣民,目的在于追求犯罪人能够实现自我控制,只有当自我控制无法达到时,才由国家进行干预。格里费斯看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阐述了辩护律师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中的重要性以及刑事程序的教育作用。这些都有其重要意义,不仅是诉讼文明的进步,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但是,家庭模式的诉讼目的观在根本上说是不可取的:将国家和个人利益等同化,片面夸大国家与被告人利益的调和,抹杀了刑事诉讼目的必然具备的惩罚作用,混淆了国家专门机关与被告人间的界限;过分重视对国家官员权力运用的信任,忽视了刑事诉讼过程中各机关的诉讼职能间的制约,一旦权力被滥用,就无任何公正所言了,刑事诉讼就形同虚设了;追求犯罪人的自我控制对于刑事诉讼的目的来说未免过于简单化了。
(三)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诉讼目的观及评析
在日本和我国台湾法学界,通常将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归结为实体真实和正当程序(发现真实或人权保障)。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同帕卡的控制犯罪与正当程序目的观大体相对应,都是对价值目标做了不同选择的目的观,但不能将二者绝对等同化。
实体真实主义指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刑事诉讼目的观。实体与程序关系上,实体优于程序,将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看作为发现实体真实服务的实体刑法的手段。即使程序不合法,只要不影响最终判决的正确性就应该维持原判。实体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上,仍是实体真实优于人权保障,对违反程序第一论文网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的行为,只是作个别处理,不影响以后的诉讼活动。但这种实体的优越性是存在弊端的:这种价值取向是片面和单一的,实体的优越性极易掩盖诉讼程序独立价值,被告人的权利也被限定了范围即实体真实所许可的范围,这就又和有罪推定主义如出一辙了。正当程序主义指刑事诉讼目的以维护正当程序为重,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只是作为认识的真实,只是真实的相对观念。尽管理论界对正当程序的含义的理解存在差异,但正当程序主义的基本价值观仍是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以及对法律程序至上的强调。
黄东雄教授在阐述发现真实和保障人权两个目的理论是说:“虽谓刑事诉讼法具有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之两个目的,但其终极目的则一,亦即,维护现有体制。”[1]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研究领域由此拓宽,不再局限于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
三、我国学者刑事诉讼目的观点及评析
我国学者提出的刑事诉讼目的观大致可归为:单一目的说、双重目的说、层次目的说三种。其中,双重目的说属于我国理论界的通说,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双重目的说受到越来越多的批判和质疑,其主流观点的地位似有动摇之势。
作为通说的双重目的说认为,刑事诉讼具有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两者并重,缺一不可,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的通说。其缺陷包括:人民法院是定罪的决定机关,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审理不得认定犯罪,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表述有给犯罪嫌疑人带上“犯罪人”帽子,这与无罪推定的精神相违背;“惩罚犯罪”并不一定必须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得以实现,刑事活动的不确定性会使其极易落空;双重目的说在排序上将惩罚犯罪置于保障人权之前,这就存在对惩罚犯罪的倾向,否定了保障人权的独立价值,这与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及其理论基础是极不相符的。
层次说认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最终目的就是要维护一国现有的体制及社会的安定。层次说将刑事诉讼的目的分为许多层次,各个层次间是递进关系,实现直接目的进而可以实现根本目的,但这一学说没有将刑事诉讼的特性体现出来。
四、结语
事物各有利弊,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理论来说,我们很难说以上几种模式哪种是最好的、所起作用是最大的。因为特定的历史时期不同,历史需要也必然不尽相同,鲜明的时代性是各种目的理论的共同特征。我们都知道,第一论文网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条件就决定产生什么样的目的理论,若现存的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则必然会阻碍社会的发展,终被淘汰。但如果超越了社会的发展需要制定的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也将不能得以生存。因此,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完善、不断适应社会的需要,我们要对它予以客观的评价并作出科学的判断。
参考文献:
[1]黄东雄.刑事诉讼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1981(5).
本文选自《法制博览》2014年第6期,版权归原作者和期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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