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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及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2022-11-13  本文已影响 4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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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影响、制约着行政法治。我国当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新型权利义务关系对行政法制向行政法治的转变、依法行政、行政方式民主化与对权利的监督制约都有巨大的价值。

  一、行政法关系中的新型权利义务关系的内涵

  (一)行政法关系中传统的权利义务关系

  传统的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受到“管理论”的影响,权利隶属于义务,由此传统的行政法关系其中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不对等的关系,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传统行政法理论认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时,行政主体可以运用行政权强制其履行或者对其以制裁。而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不以双方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的设定或者变更行政法律关系而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受到“管理论”的影响,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法关系理论研究偏向行政性、政策性。传统理论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不对等是受到“管理论”的影响推导出来,它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均由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引起,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机关的管控等。

  传统理论存在巨大误区,它至少偏离了法律关系的法理学解释。在法理学中,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正是权利义务将法律关系主体连接起来。即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他方的权利,而且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二)行政法关系中的新型权利义务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关系中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发生了转变,传统理论已经不再符合当前的时代大环境。在“管理论”的指导下很容易发生行政权力滥用的现象,不能很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这既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也不符合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从根本上说是来源于人民的授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全体人民的授权,“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行政法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实现过程中,在某个环节上行政主体是权利主体而行政相对人则是义务主体;而在另外的环节中,就行政相对人是权利主体,相反行政主体则是义务主体。所以,这样的循环过程中,不仅保证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与行政法规则的实现,也说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一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新型的行政法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不再是原来不对等的一种状态,而变成了相互对等、权利义务相平衡的依存关系。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

  二、新型权利义务关系对行政法发展的价值

  价值是指在实践认识活动中,客体是否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它表现为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或意义。所以新型权利义务关系对行政法发展的价值换句话说就可以解释为行政法关系中的新型权利义务关系对行政法发展具有的有用性或者意义。

  (一)行政法制向行政法治的转变

  行政法中新型权利义务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一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平衡互动、相互作用的依存关系。“行政法关系将公职人员和行政主体同时予以框定,使他们与行政相对人一样亦具有行政法上的人格。一旦行政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进入到行政法关系之中,开始了权利与义务的交换,其身份关系就是对等的,都既可以是权利主体,又可以是义务主体。正是这种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角色转换使行政法治在公平的基础上运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这种对等的关系,使得静态的法律规范转变为动态的行政法治。

  (二)促进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实现依法行政。

  传统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行政机关行政权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行政权优先。在社会主义国家处于高度计划经济的阶段,行政机关行政权的优先性是具有决定性的。但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稳健发展,计划成为行政机关管理社会方式之一,同样也让行政相对人从被管理者成为了与行政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

  行政法的核心和本质是制约政府权力、促使并保证政府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像公民、组织那样去遵守法律以及承担法律责任。在新型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是基础,权力是保障。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力由权利制约,权利渗透到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以主体身份积极参与行政权力的行使,促进行政目标的实现,促进公正秩序的建立,从而实行依法行政的目的。

  (三)弥补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不足

  以权力制约权力存在着容易导致权力滥用、监督制约职权不明、职责不清、行政权行使具有任意性的缺陷。

  而在行政法新型权利义务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一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平衡互动、相互作用的依存关系。行政相对人参与到行政权的运行中,对行政主体行政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权利制约不仅能够消极地制约权力权利侵犯侵占个人或权益权柄,还能够种种途径路子促使行政主体履行奉行职责为其谋取福利、发展权利。”在行政立法中,行政相对人的参与能够使得行政立法更加具体有针对性;在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促使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使其行政权的行使受到权利的监督,在合法合理的轨道上运行。在行政司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通过以申辩、陈述、听证等发表意见,对权力进行监督。

  作者:赵明岳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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