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代市场经济本质对行政法作用的需求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个体的独立自由和公平竞争机制为内在动力的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中,人格须具有独立性,每个人自由地追求经济利益,没有人命令谁该生产什么,谁该销售什么,谁该购买什么,每个市场主体只是根据市场上的价格信号决定自己的行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人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按照价格规律,通过契约等手段,公平地进行竞争。这种自由公平竞争机制和准则是驱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它像一只 “看不见的手”,自发地调整着市场交易关系,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但是,市场自由竞争机制并非万能,随着现代市场规模的扩大,市场经济本身难以解决的垄断、环境污染、产品标准、消费者利益、不公平竞争等问题,以及其他一些涉及公共利益和国际贸易的问题,日益损害着市场经济准则,造成市场危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靠政府运用行政权力,伸出“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政府的行政权力可以发挥以下功能:即限制垄断和不公平竞争,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调控宏观经济运营,保护自然资源,发展公用事业、保险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限制环境污染,保护和促进内外贸易和公平竞争,等等。政府行政权功能的发挥,将有效地弥补市场自由竞争的不足,保证资源配置的更加有效和合理。因此,政府干预经济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就市场经济本源来讲,它是一种排斥政府权力干预的自由化经济。市场经济本能地要求人格的独立和行为的自由,要求最大限度地释放个人的能量,要求不受拘束地自愿交易。而政府干预则是用体现国家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权力来左右某些经济活动,这种行政权具有普遍的影响力和自发的膨胀力,如果不加以有效的限制,必然会对个人权利构成威胁。因为行政权与公民权相比有绝对的优势,行政权的滥用会侵害个人的自由权利,危害市场经济的自由公平竞争法则。
上述状况,反映出市场经济本身的有效性和缺憾性并存,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必要性和危险性俱在;市场经济中自由竞争的有效性要求限制政府干预,市场经济中自由竞争的缺憾性又要求保障政府的干预,这便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矛盾点。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把握两者的“度”,是现代各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光靠体现间接民主权利的宪法和规范平等关系的民商法,难以约束日渐强大的行政权,难以使公民权与行政权达到平衡。因此,要解决市场经济面临的主要矛盾,使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受到限制,使行政权与公民权趋向平衡,就必须大力发挥行政法的作用。这是现代市场经济本质特征及其理论的迫切需求。
二、现代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基本作用
现代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从不同角度上讲有不同方面。从基本功能上讲,行政法主要有授予行政权和控制行政权两个基本作用:
首先,行政法有控制行政权力的作用。
作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权力,在市场经济中如果超出限度,势必给处于弱势的公民、法人造成严重损害。因而,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保障公民、法人的自由权利,而要保障公民、法人的权利,又必须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将其控制于一定的幅度内。现代市场经济要求行政法发挥以下控制行政权的作用:(1)确立行政机关活动必须以保障公民、法人合法利益为宗旨的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按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行使权力的原则,即规定依法行政的原则;(2)规范政府机构的组成、编制、活动原则、职权范围,确立公务员的录用、升职、离退等制度,确保行政权力主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规定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界限、范围,尤其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幅度;(4)严格规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即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期限、步骤和方式;(5)确定对于滥用行政权行为的监督和惩戒制度,规定公民、法人受到行政权侵害后有提起行政申诉和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救济的权利,通过保障公民、法人权益限制行政权的滥用;(6)确立政府必须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源配置的合理化的方针,并以此作为评价政府及公务员工作的标准,防止政府权力的无目标性和任意性,等等。
其次,行政法有授予行政权力的作用。
通过法律授予政府行政权力,一方面是为了委任政府管理经济的权力,明确其管理经济的责任,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将行政管理权纳入法治的轨道,使其在法定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力。只有依法授予行政权,才能使政府有效地履行调控市场的义务,发挥对市场经济的补缺作用;也只有依法授予行政权力,才能使政府干预经济有章可循,有界可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行政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以下的授权作用:(1)依法设置市场经济管理所需要的行政机构,满足政府干预经济的要求;(2)授予政府行政立法权,使其以立法方式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保证政府干预的有效性;(3)授予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权力,强化政府的财税、金融等手段,保证政府宏观管理职能的实现;(4)授予行政机关各种执法权和手段,其中包括检查权、征收权、惩罚权、强制执行权等,保证行政机关执法职能的实现;(5)授予行政机关准司法权,保证迅速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迅速制止轻微违法行为;(6)赋予行政机关紧急处置权和执行权,以保证其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政府干预的有效性,等等。
从行政法规范涉及的具体经济领域上看,行政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具体方面:
(一)授权政府行政立法,健全市场经济的准则
通过行政法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强化政府干预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创造。在现代国家中,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和调整,大都运用行政立法加以实现。行政立法已广泛涉及价格、财税、信贷、贸易、产品质量标准等领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加入WTO后,行政法方面将面临繁重的任务,大量行政法规的立、改、废需要尽快完成,以适应国际规则和法治原则。
(二)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力,协调市场经济的总体发展
行政法在政府宏观调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它确立了各项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原则和程序,详细规定了财政、税收、货币制度,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规定政府必须广泛深入获取市场信息把握市场运营的脉络,依据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调控;再次,规定政府调控决策必须高效率,以保证对市场情况作出迅速反应,防止因调控时机不当影响经济运营;最后,限制政府宏观调控手段运用的期限和幅度,避免因政府权力干预使市场经济发展出现停滞状态。
(三)授予政府行政审批权,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法律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授予各类行政机关种类繁多的行政审批权,行政机关据此行使大量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充分体现着行政管理的权威,是行政行为中范围最广、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和利益最密切的行为,因此行政法必须对这种行政权力和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才能有效地保障行政权的行使和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通过确立依法授权原则,通过制定行政审批条件和程序规范,控制行政机关滥用审批权限。现代行政法更注重限制行政审批权的规模,防止行政机关滥设审批权力,以发挥行政法的控权作用。
(四) 规范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力,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行政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竞争活动进行管理,对破坏公平竞争者予以制裁,以保证市场经济法则的实现。行政法在维护自由公平竞争中的作用,表现在它将政府的权力,限于执法者的地位,使其行使一种如球场上的裁判员的职能。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裁判权时,必须依据作为市场竞技规则的公平原则,保证比赛的公正性,防止)球员)(市场经济主体)用非正当手段作弊取胜。行政法对政府行政执法裁判地位的限定和规范,在市场公平竞争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裁判规则。
(五)确立政府裁判私法关系的职能,弥补司法机制的不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权、劳动就业和保障权等的界定,以及产生界定不明确或侵权后的救济,一般是依靠私法的事先规定和司法机制的事后保障机制的。但是,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繁杂性,单纯依靠民商法事先的有限规定和司法机制事后的繁琐程序,已经难以应付人们的需求。在现代国家中,政府的职能已向界定财产权、规定劳动保险、裁决民事纠纷方面扩大,行政法遂加强了对这些方面行政权的规范。
(六)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限制政府直接进行经营活动
政府管理与企业经营的关系,类似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关系,裁判员的职能和运动员的职能绝不能混淆,政府的管理和企业的经营必须分离,即政企必须分开,否则将导致政府权力的无限性和任意性,导致社会的不公平,破坏市场竞争中的公平法则。现代行政法的原则与政企不分格格不入,它严格限制政府介入和经营企业活动,并规定了一系列规则。
(七)确定政府管理公共财政的原则,保证公共财政的合理利用
任何国家的政府都负责掌管公共财政,负责筹集资金、支出费用、控制财政、金融证券市场等。政府这种权力如果出现疏忽和滥用,势必给市场经济带来波动和麻烦,因此必须依法严格控制。行政法在规范政府筹集资金的职能,即规范税收、公债和膨胀通货方面的职能方面;在规范财政支出、控制财政规模方面,在证券监管上确立了一系列原则,如财政公开化原则、议会审查原则、公平效率原则等,对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发挥着重大作用。
(八)规范进出口贸易活动,促进市场经济的开放和国际化
对涉外经济贸易实施管制,是现代国家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行政法确定了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海关制度、税收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等,授予有关行政机关相应的管制权力,并规定了行使这些权力的监督控制原则、程序和措施,从而有力地发挥了稳定进出口贸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更加开放的作用。我国在加入WTO后,制定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三个条例,并授权政府建立公平贸易局等机构,保障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就是行政法的作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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