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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行政法合理性)

2022-11-13  本文已影响 17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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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越来越体现出人性化,这是公共行政与服务行政的必然要求。行政立法应体现民主,反映人民的普遍要求,行政执法不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生活,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让相对人获得及时便利的救济。

  人性化被人们普遍使用,尤其是在管理、设计等领域,如人性化设计、人性化管理。这种意义的人性化是一种满足人们的心理需求的理念。笔者认为要探求行政法意义的人性化的要求,需要对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的发展过程加以分析。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过程主要有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兴起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占主流的控权论,该理论认为行政法的功能就是控制行政权,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这种理论与当时追求个人自由的社会背景相适应,政府应尽量少干涉私人领域,充当的是守夜人的角色。第二个阶段是在在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后诞生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起来的管理论,该理论通过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行政权的高效运作。主张行政关系作为一种管理关系,应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第三个阶段是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理论多元发展,但这一阶段平衡论是主流,因此主要对平衡论作介绍。平衡论旨在缓和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对立,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总的来说,以上哪种理论主要都是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来展开的,所以行政法意义上的人性化,主要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人性化。因此,人性化在行政法意义上是行政主体应保障公民权利,保护公民有尊严的生活,同时还应维护公共利益。行政主体的职权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其范围应以公共性为限,行政行为应把服务与协商作为重要形式。由于行政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行政实体法是以行政行为为中心,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层次即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行政立法)、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救济)对行政法中人性化的要求作出阐释。

  一、行政立法的人性化

  (一)行政立法过程的人性化

  人性化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应当反映为民主立法与开门立法。第一个要求是民主立法,即行政立法应当把公民的愿望和诉求作为重要内容,行政立法在起草过程中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二,开门立法也是人性化的必然要求,行政法规草案应向社会公布,征求各方意见,行政立法过程应当公开并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

  (二)行政立法内容的人性化

  行政的公共性要求行政法的内容应当以公共性为限,与公共性无关的事项应尽量不作干预。行政主体的权力应以公民的私权利为界,对于公民生活的私人领域不应当干预,尊重公民的私人隐私生活。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的职权应做出明确规定,法已规定不可违,法无规定不可为,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主体的职责应当积极作为,行政主体的职权以法律规定为限,不得滥用职权,法国行政法就明确规定了越权无效原则,我国也确立了权力清单制度。


  二、行政执法的人性化

  (一)行政执法应将服务与协商作为重要方式

  传统的行政法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单方强制,体现的是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随着行政法的发展,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打破了行政的单方性,以公共行政与服务行政为发展趋势,合意成为行政的重要形式,比如行政合同便是行政合意的体现。陈述申辩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对抗行政行为的不可争议性的权利,这体现了平等性的要求,行政相对人可以与行政主体平等地对话,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没有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行为不成立,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服务行政要求以便利相对人为重要原则,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应增加相对人的程序负担。举个例子,在行政许可中,行政机关对于材料不齐的申请人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否则视为则申请之日已经接收。

  (二)行政执法应保障公民基于人道主义的尊严生活

  行政法历来都以保护公民权利为主要目的,这无疑是行政法的人性化的体现。但随着物质文明的发展,在物质极度丰富的现代社会,行政法应以保护公民基于人道主义的尊严生活为更高一层的目标。行政执法应是文明执法,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假日执法,对于居民相对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电、热、燃气等方式,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之需要。

  三、行政救济的人性化

  (一)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

  司法是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行政诉讼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方面有巨大作用,相对人的诉权是启动行政诉讼必要条件,保障相对人的诉权才能实现行政诉讼对当事人的救济。例如我国新《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口头起诉与立案登记制,对于书写有困难的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法院一律应接受诉状,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起诉状内容欠缺的应当指导释明,一次性告知须补正的材料,并且赋予当事人在法院不接受起诉状时可以越级起诉的权利。

  (二)完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是包括调解、和解与协商等,这种通过双方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方式最早适用于私法领域。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法也呈现出合意性的特点,和解与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也被采纳。调解与和解具有合意性与选择性的特点,合意性强调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交涉,不涉及第三方强制,相较于诉讼程序的强制性更加人性化,选择性旨在尊重诉讼双方的意思,相对人可以基于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

  四、结语

  现代行政法以公共行政和服务行政为趋势,人性的行政法是这一趋势的必然要求。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救济中要把人性化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行政立法要体现民主,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执法更要以人道主义为基础体现人性化,严格文明执法,司法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行政救济必须保证相对人的诉权,在纠纷解决中尊重诉讼双方的合意,有效解决行政争议。

  作者:柴延延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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