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维护市场经济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合同签约的效益和经济的安全运行,我国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 构成要件 诚实信用 信赖利益 允诺禁反言 借鉴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
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要突破传统合同法违约承担民事责任的观念,弥补了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前契约义务的漏洞,这样对于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根据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材料,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应大多注意以下
几种情况:1、对于不要式合同,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以及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合同尚未成立,属于缔约阶段;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或者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也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达成协议,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合同方为有效成立。尽管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但末获批准或未经登记,那样当事人仍处于缔约阶段。
二、一方违反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这种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义务。那是在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由一般的业务关系变成了具有特定信赖成分的特殊联系关系。
正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导致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的责任形态即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并使它取得独立的地位。据文献大多数学者赞成将诚实信用说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各国立法亦大多予以肯定。所以说,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特征所在。
三、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按照王泽鉴先生的观点,“信赖利益者,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
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消
极利益。”我认为,信赖是产生信赖利益的前提,但这种利益不是指当事人因为信赖而获得了某种积极的收益,相反,它特指当事人困信赖产生相应支出,包括财产上和机会上,只在这种支出获得赔偿或补偿时,“在这种场合受保护的利益可以叫做信赖利益”。
四、英美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
根据参考文献定义,所谓“允诺禁反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
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对“允诺禁反言”原则的构成要件,各国的法律规定或者理论上的认识有所不同,但普遍认为以下几个条件是构成“允诺禁反言”原则所必须的:
1.须有允诺据文献受诺人合理信赖允诺或者允诺人自身合理预期受诺人将信赖其允诺。所谓合理,主要是指这种信赖要客观、真实。真实,是指受诺人必须是真实相信了允诺入的允诺并依允诺行事,如果受诺人的行为未依赖于该允诺,那白无信赖可言。客观,是指同样一个合理的第三人在相同情况下亦会产生信赖。
2.受诺人必须信赖允诺行事允诺人的允诺须以某种方式对受诺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使受诺人因其允诺而作为或不作为,进而受有损害。如果受诺人的行为并未因允诺人的允诺而改变,那么允诺禁反言要件不成立
五、合同责任理论的借鉴作用
我国合同责任理论主要是违约责任理论。合同责任由有效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而引起的定式贯穿始终。这种合同责任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与公平正义观念不符。由违约责任制度与缔约过失制度构建的合同责任制度肯定不能包治百病。而且,我国合同法确立的缔约过失原则较为简单、抽象,操作性较差,内容不是很完善。因而,借鉴“允诺禁反言”原则进一步充实我国合同责任制度并非没有必要。“允诺禁反言”原则对我国合同责任制度的借鉴作用主要有:一是合同责任的确定不再仅由违约而引起,即使合同尚未成立,接受允诺的一方基于对允诺的合理的信赖而后又因允诺没有成立合同所遭受的损失亦应得到赔偿。二是将当事人须承担的诚信义务扩展到合同的效力、订立、变更、履行的全过程,在这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对诚信义务的违背都应受到合同责任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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