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介绍历史上各种正义观,对正义的涵义做了分析和阐释。进而分析了中西方法制在正义问题上存在的差别,以及这种差别引起的后果。最后,着重用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讨论了平等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论文关键词 正义论 社会正义论 平等与正义
正义是什么?究竟应该怎样界定其内涵和外延?古往今来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为了正义,许多哲学家绞尽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获解决。豍法哲学家运用哲学的方法不停反思这个法学的基本问题,他们在不同的时代、不同文化背景下,从不同的角度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正义是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一、正义释义
1.平等正义论。亚里士多德在平等的意义上分析正义的问题。他认为正义就是平等的人应该分配给相等的事物。他说的平等不是一种普遍的人人平等,而是属于同一范畴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他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他的正义论是有历史和阶级局限性的,他认为的正义就是各得其所。前提是承认人们之间的天生的体力,智利,身份的不平等。并且他的理论并不想解决这种差别,而是要继续保持这种差别,他认为奴隶制是正义的,奴隶主和奴隶就应该获得不同的对待,并且这是正义的体现。按身份分配是天经地义的,是法的普遍性。
2.相对正义论。其代表人应推凯尔森。他认为正义不是一种客观的,理性的价值判断,不过是个人或个别集团的感情的任意表达。正义之所以需要,是因为有利益冲突存在。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确定一个正义的标准,决定他们之间的价值等级关系。这种正义论只强调了正义的相对性一面,把其看作单纯的价值判断问题。尽管不同的人的正义观和主张有明显的差异和对立,但生活在同一物质生活条件下,同一时代的人总有某种共同的正义追求,甚至生活在不同物质生活条件下,不同时代的人也会有某种共同的正义标准的。
3.社会正义论。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认为,现代社会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罗尔斯给出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以下列各项原则安排:(1)他们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2)他们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对所有人开放。首先,要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其次,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他们就是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又包含了两个原则,(1)差别补偿原则;(2)机会均等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但职位在机会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豏罗尔斯正义论的实质是分配正义。
4.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一个历史的,阶级的概念。人们的正义观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正义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豐人们的正义观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阶级由于经济地位和根本利益不同,对正义有不同的态度和看法。法所体现的正义往往是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正义观。不同时代,不同阶级,不同社会中的人也会有某些共同的正义观,若一个社会不存在最低限度的共同的正义要求,人们就没有合作和共存的基础,社会也就不会存在和平了。
二、中西方在正义观上的差别
中西方法制在正义的问题上从一开始就存在巨大的差别,我们认为只能称之为差别而不能称之为差距。因为只是侧重点和思维方式不同造成的。然而,正是这种深刻的差别,再加上众多其他因素,共同导致了中国在近代的落后,包括法制和其他方面。
中国法律的目标是追求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从内容上追求一种结果公正的正义,更关注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为各方所共同接受,案件的处理结果要使各方当事人和国家的利益最大限度的得到满足。为了追求实体正义,方法很多,法律只是众多手段之一。相对于其他手段,法律既不是最高的,也不是最好的,也不一定是最有效的。为了追求更高的正义,法律即使被践踏,也不值得惋惜,甚至是值得的。西方法制也当然追求正义,但首要目标是追求平等。通过追求平等,他们认为得到了正义。在中国人看来,平等并不必然是正义的。例如,中国古代,人们为了保持父慈子孝,长幼尊卑有别的和谐社会,法律对不同的人的处罚是不同的。
西方人认为平等是正义的最主要内容。西方社会商品交换发达,等价交换观念深入人心。以至于有相当一部分西方法律思想家把正义就理解为形式上的平等。不管人们出自何种目的,在何种场合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正义总是要求平等对待。正义较之于平等更加抽象,平等则更具体些。说到西方的平等我们会联想到天平。西方法院的门口都有这样一架天平。这意味着相等,对等。而对于中国人来说,正义会使我们联想到什么呢?请抬头往上看,就是老天爷。每当要追求正义时,中国人就会盼着上天,哪怕对这个天失望之极,还要说:“苍天已死,黄天当立。”还是要再立一个天。这个天和西方的上帝是大有区别的。西方人通过平等实现对正义的追求,使法律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作用具有了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平等比正义更直观,相等、对等的现象很容易被发现和理解。从物质上说,苹果与苹果是相等的;从行为上来说,你打我一拳与我打你一拳是相等的。凡是可以交换的物质或行为,就是对等的。随着交换形式的复杂化,物质与行为之间也可以交换。如,劳动一天可以换两块肉;被打了一拳,可以得到一担柴作补偿。再进一步,当交换不是即时完成时,就出现权利义务的概念。我被打了一拳后,我就有权利还一拳;我得到一头牛,我就有义务尽快付款。当权利与义务有可能无法实现时,就需要一种强有力的力量保证,法律就出现了。
西方人的思维更加直接,东方人则相对模糊晦涩一些。正义比较抽象,模糊,难以把握,于是西方人通过采用清晰,精确,可以计算的平等来实现正义。因此他们的法律发达。因为他们试图用法律越来越准确的区分与界定各种权利与义务,这样一种不断提高“天平”精度的努力,实实在在地推动了法制的进步。他们这种分析实证解决问题的爱好也使得程序正义在西方人的心目中根深蒂固。他们相信通过程序追求平等,从而就能达到正义。我们都知道沙翁的名剧《威尼斯商人》,那位律师完全遵守法律和合同,要求夏洛克完全按合同办事,吓得那个残忍的商人不敢履行合同。中国人看这出戏,只看到正义伸张,并佩服那个律师机智过人,却没有想到这样的伸张正义的方式背后的西方法制精神。 中国人难道没有平等的概念吗?有,但是有区别。中国人的平等观念要看情况而定,远近亲疏在平等的精度要求上各不相同。越是不相干的人,越要算清楚;越是亲近的人,不妨糊涂些。虽然不平等,但是能达到和谐,这也是正义的,因此法律不为人们重视,甚至为了达到和谐,人们普遍厌诉。在中国,法律只是实现正义的众多手段之一,并不被重视,起更大作用的是礼俗、教育、舆论等手段。
中国人在和谐正义观的影响下,道德信仰与现实行为是不可分的。因此注重道德教化,而不是采用法律这种制度化的、明确的方式治理国家实现正义;而西方人在这个问题上则很现实,上帝是上帝,凡人是凡人,并且用法律这种制度的形式将这种平等固定下来并用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
中国人喜欢追求终极正义,追求方式也是彻底的,对于正义的追求无法在法律制度内实现。中国人在正义的问题上更是一个理想主义者,而西方人则是现实主义者。他们更善于在承认并接受现实状况的基础上寻找突破口,并用制度化的方式解决问题。林达在《总统是靠不住的》一书中对西方人善于用理性的制度来有效地解决问题举了一个很好的例子。他说,收银机这项发明使得雇主用一种有效的方式对收银员进行了管理。在这里,不需要对收银员的道德进行任何考察和教化,只是一个机器实际就相当于社会管理中的各种制度,就解决了全部的问题。豑西方的各种制度很发达,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法律制度,他们的法律制度之所以有效而先进,我们不断的在学习,这也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三、平等与正义的关系
正义在古代是一种单一的、直接的理想追求。人们对其的感性认识更多过于理性认识。在现代社会,正义则是一整套完整系统的体系。从根本上说,正义的实质内涵体现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交换,也可以说是相互性基础上的利益交换。正义首先是一种相互性。无论是正义还是非正义,都不是一种相互性的价值互换关系,区别只在于这种互换的性质:公平或不公平。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平等是正义的最主要内容,平等与正义一样是非常具有感召力的,并且比正义更容易为人们把握和理解,更有可操作性。平等体现了并且刺激人们对天生的命运、偶然的差异、特权和不公正的权力的反抗。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个原则,最大限度的平等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以及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均等原则都较好的解决了平等于正义的关系问题。这很容易被理解,是不证自明的。然而私有制实行了数千年,所带来的现实状况就是起点不平等,这种起点的不平等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亟待解决,罗尔斯的正义论应运而生,差别补偿原则解决了新产生的正义问题。
一般地说,平等是符合正义的,然而平等并不是绝对无差别的。要想得到平等的结果,我们就要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平等的最终状态要求用不平等的手段获得。某些社会制度必须经过这样的特别设计,才能保证实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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