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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罚款制度及对策

2021-11-12  本文已影响 128人 

  摘要:当前,我国环境问题频发,仅仅通过经济惩罚手段已经无法有效惩治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以提高罚款制度有效性。对此,本文分析了罚款制度在环境执法中的问题,并提出几点优化策略,希望能够为相关部门与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罚款制度;问题与策略

  我国当前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我国已经颁布国家级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六部,与环境相关的资源法九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二十九项,并制定数百项环境标准。作为环境处罚的“主力军”,行政罚款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有效经济手段。应该进行深入研究,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作用得到有效、充分发挥[1]。

  一、罚款制度在环境执法中的问题分析

  (一)行政监督体系缺乏有效性,公众参与度不足

  执法监督体系的专职人员不足,同时因工作量大而导致的工作效率较相对较低低等问题。实际工作中监督渠道较窄以及成本较高,无法保证监督体系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使得一些申请、复审案件迟迟未有结果。现阶段,开展环境行政处罚过程中,主要由行政部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积极、执法,权力较为集中,权责缺乏清晰性。开展监督活动时,没有充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进来。第一,信息缺乏公开性与对称性,公众不知道监督的对象以及监督的方法。第二,监督渠道不足,公众不知道通过何种渠道开展监督活动,对于相关环境建设项目,缺乏听证会的设置,公众自主决定权不足[2]。比如,2006年,厦门的沧海PX项目,该项目为化工项目,建厂地点的人口较为密集,周边有大量的居民。同时有其他的工厂与开发商,在建设项目过程中并未进行区域的环评、听证会以及正规的审批程序等,能够预见该建设项目具有较大风险。因为缺乏对公众意见的考虑,最终引发民众的强烈反对,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行政罚款数额较低

  当前在我国环境法律中,对多数环保违法行为来说100万元是行政罚款数上限,虽然环保法律制定了倍数罚款条款,如按日连续处罚,然而因为基数较小,即便成倍处罚仍然无法有效提高警示效果。

  (三)行政罚款数额确定标准缺乏统一性

  在环境治理中,罚款方式、罚款数额等执行对于行政相对人利益有着直接影响,对罚款标准进行科学确定能够有效提高罚款制度威慑力。我国对于环境侵权行为,主要选择违法作为当事人处罚标准,然而环境单行法对违法界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比如,《噪声污染防治法》主要采用超标收费标准,在缴纳相关费用之后,噪声污染视为合法行为。《水污染防治法》采用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就是污染物排放或是废水相关污染指标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即视为合法行为。各个单行法之间的违法行为界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使得罚款标准缺乏统一性,无法有序开展工作。因此,需要进一步统一惩罚标准,以保证罚款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提高罚款制度执行效果的策略

  (一)优化监督制度,强化公众参与度

  应该建立专门的监督部门以及工作小组,并合理、合法地配备工作人员。要想全面追究与监督罚款制度,应该对监督部门进行明确,相关承办人需要特定、固定,同时具备良好技术能力与专业素质,具有环境科学与法学知识,有效开展监督工作。可以采用一对一负责制,就是只对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有效减少企业与地方干扰。另外,赋予其特殊问题撤职与调查等权力。环保部门执行监督任务时,若是发现相关人员越权履行或是不履行职责,则有权对其行为进行纠正,如果不积极改正,可以行使撤职或是罢免权。监督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以充分提高监督效果。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应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协调机构,进而促使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得到充分处理。环保机构可以采用扁平化管理模式,在强化辖区内监管工作的同时,还应该构建垂直型监督机构,可以采用定期监察以及巡视等方式,充分进行内部监督[3]。另外,还需要不断提供公众参与度。仅仅通过经济制裁方法无法充分实现预防违法行为的目标,需要积极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监督。对此,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该构建说明制度,就是把罚款理由、原因等通过处罚决定书进行充分说明,促使当事人能够了解处罚事由、依据以及其他因素等。同时对处罚决定进行透明化处理,促使公众可以积极参与到环境治理工作中。

  (二)增加罚款数额

  我国在2014年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改,制定按日处罚制度,有效提高我国罚款制度威慑力以及罚款数额。该制度规定,按照日期进行连续处罚,没有设置具体上限,直到当事人有效改正违法行为,促使固定数额的罚款制度得到有效优化,有效增加企业不认真开展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管理以及随意排放污染物的成本,促使我国环境法律中“刑”“罪”进一步相互适应。所以,环保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该强化该制度的研究工作,促使其能够更加完善。应该积极修改环保单行法,保证该法律能够充分融入其中,促使以往根据《环境保护法》处罚污染者的局面得到充分优化,进而保证不同领域的罚款获得充分依据。另外,应该将该制度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科学处理时长、罚款与金钱之间的关系,将罚款柔性功能充分发挥出来。罚款属于事后处罚手段,并不能当然使当事人产生悔悟之心,并促使违法行为变为合法化的局面。所以,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治理工作时,应该对罚款制度与其他责任进行有机结合,促使罚款柔性功能得到充分发挥[4]。

  (三)统一罚款标准

  要想保证罚款制度功能得到有效发挥,还应该统一罚款标准。因为我国相关单行法对罚款标准的确立方面缺乏统一性,在实践工作中无法保证公平性和有序性。确定罚款标准时,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充分考虑。对罚款数额进行确定时,需要对当事人违法所得进行充分考虑,一般罚款数额应该远远超出其违法收入。另外,将最终结果作为技术,相关单行法需要详细规定行为主观性、环境破坏情况以及最终结果等,以此为罚款数额制定标准。基于统一标准,并根据各个环境领域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罚款数额。综上所述,环境行政处罚制度主要目的是对企业与个人环境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在惩处违法人员的同时,能够对相关人员起到警示教育等作用。然而,应该认识到,虽然我国当前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快速发展,然而在此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矛盾并未得到有效处理,无法有效提高基层人民的幸福感,虽然对相关法律进行了修订,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处罚还是存在一定不足。当前主要存在行政监督体系缺乏有效性、罚款数额较低、罚款数额确定标准缺乏统一性等问题,环保部门应该积极通过优化监督制度、增加罚款数额、统一罚款标准等策略,促使现阶段罚款制的问题得到有效优化。

  参考文献

  [1]娄菊霞.“罚款”在我国环境行政处罚中的运用及绩效分析[J].区域治理,2018(11):101.

  [2]李妹.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企业合规论丛,2018(1):169-182.

  [3]张承舟,刘大钧,王宇航,等.钢铁行业“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环境执法”全过程环境管理研究[J].环境与发展,2020,32(11):196-198.

  [4]戴瑾.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协调联动障碍与对策研究[J].科学大众,2020(4):242.

  作者:黄素红 单位: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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