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媒介恐慌 恐慌事件报道 新闻把度 消解媒介恐慌
[摘要]:
本文从媒介恐慌的由来和形成入手,以杭州玉米窝窝头、海南“蕉癌”风波等社会恐慌事件的新闻报道为例,提炼出我国突发性公共事件新闻报道中出现的虚假、片面、煽情、主观等问题;最后,以消解受众的媒介恐慌情绪为目标,从新闻报道的数量、质量、角度、尺度等方面 总结 、概括出了四种“把度”方式。
近年来,随着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增多,受众对新闻报道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媒介既带来了新信息,消除了受众的疑惑,也扩大了事件的知晓范围,带来了受众的媒介恐慌。新闻报道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在消除受众疑惑的同时消解媒介恐慌?这将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媒介恐慌概述
(一)媒介恐慌的含义
媒介恐慌研究的开端和经典案例是20世纪30年代的广播剧《火星人入侵地球》,该剧由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演播时,引发了大范围的社会恐慌,600万听众中有至少100万听众将其当成时事新闻,以为外星人从天而降,于是陷入极度的恐慌,惊恐万状地祈祷、躲藏、哭喊、四处逃散,导致了一片混乱。正如德弗勒和丹尼斯所说:“任何新生事物都会引起恐惧。……像许多其它社会变革一样,大众传播的 发展 引起了广泛的忧虑。”[1]20世纪30年代,广播对于人们来说还属于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一个广播剧引发的恐慌,其实就是广播这一新兴传播手段给人们心理带来的忧虑和恐惧。因此,传播史上的著名魔弹效果论,从受众的角度来解读其实就是媒介恐慌论。但此时,有关媒介恐慌论的研究显得零散而缺乏系统。
2001年“9.11”事件之后,全世界的媒介焦点都集中在具体的灾难事件中,各大媒体充斥着连篇累牍的恐怖事件报道和惊心动魄的视觉刺激,给美国甚至世界人民带来了严重的恐慌情绪。至此,媒介恐慌论逐渐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不少国际会议都将媒介与恐慌列入了讨论范畴,有关媒介恐慌的研究逐渐成熟和深入。
国内研究媒介恐慌的学者可谓凤毛麟角,邵培仁教授是国内第一个研究“媒介恐慌论”和“媒介恐怖论”的学者。他认为,媒介恐慌论是指媒介在对社会恐慌事件进行大规模报道的过程中会导致产生新的更多的恐慌现象或恐慌心理的媒介理论或受众理论。[2]由此可见,媒介恐怖论是一种社会心理以及受众心理的研究,这种媒介恐慌心理的形成需要诸多诱因以及一个完整的过程。因此,要达到消解媒介恐慌的目标必须首先了解媒介恐慌形成的条件。
(二)媒介恐慌的形成条件
从媒介恐慌的含义中可以看出,媒介恐慌的形成具有三个必要条件:
首先,媒介恐慌的产生前提是社会恐慌事件。媒介恐慌论中社会恐慌事件的主体是突发性公共事件,即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它主要包括四类事件: 自然 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3]日常生活中,人们十分关注突发性公共事件,并极易受相关信息的影响,其主要原因是此类事件不仅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时甚至还会危及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社会恐怖事件紧急性、相关性、危险性等特点使其极易引起大规模的恐慌情绪和社会骚乱,尤其在我国,各种体制和 法律 还不健全,应对社会恐怖事件的能力有限,更易引发意料之外的突发性事件,媒介恐慌的原材料即来源于此。
其次,媒介恐慌的形成动力是恐慌事件的大规模报道。除了媒介恐慌的表现者——受众之外,媒介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主角了。正是媒介对社会恐慌事件的大规模报道才使得受众感受到了周遭的无形的压力,从而形成可怕的集体恐慌情绪。如若不是亲身经历,绝大多数普通百姓都会从媒体上寻求相关信息,了解事件的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并以此确认和确保自身及社会的安全。受众的这种心理和社会根源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大众媒介对社会恐慌事件的挖掘和报道。可见,受众需求与新闻报道是互为因果的关系,两者极易在彼此间产生直接影响。吸引受众、提高收视(听)率、追求 经济 效益,这些就是当今媒体不顾一切大规模报道社会恐慌事件的最为重要的原因。
最后,媒介恐慌的最终结果是更多恐慌的产生。如果受众具备较高的媒介素养,能够辨别媒介信息的真伪和虚实,那么就能够从主观上抑制媒介恐慌的产生。在媒介对社会恐慌事件进行报道之后,不会产生更多的恐慌情绪。但事实并非如此,多数受众并不具备对不良媒介信息“免疫”的能力,往往会不自觉地被媒介报道左右,将报道中的恐慌情绪植入内心,导致更多恐慌的产生,最终形成严重的大规模的媒介恐慌现象。
二、新闻报道与媒介恐慌
新闻报道究竟是如何导致受众的媒介恐慌的?我们可以从一个具体的案例中看出些许端倪。2008年6月初,杭州出现了排队购买玉米窝窝头的现象,菜场旁一个专卖玉米窝窝头的小店,一天就能够卖出三四千只的窝窝头。[4]仅仅半个月后,即6月中旬,杭州《都市快报》一篇《红遍杭城的玉米窝窝头遭消费者质疑》的报道,将小小的玉米窝窝头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次日,杭州城内排队购买窝窝头的现象几乎消失,窝窝头销量急剧下滑。此后,杭州市的各大报纸、电台等纷纷对玉米窝窝头的原料和配方提出了质疑,杭州市工商局及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等部门对窝窝头进行了检测,查出了原料中违法添加的柠檬黄色素成分,由此迫使杭城60家窝窝头店有三分之二被淘汰出局。
杭城玉米窝窝头的“色素门”事件,向我们再次证明了大众媒介在公共事件中所具有的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一篇几百字的报纸文字报道、一段一两分钟的广播或电视报道足可以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引起轩然大波,甚至能够由此导致一个行业的土崩瓦解。运用不同的媒介寻求信息,成为人们认识世界的主要手段,人们对媒介的依赖越深,就越容易受其信息的感染,也越容易引发规模性的恐慌心理。给社会带来恐慌情绪并不是新闻报道的应有之意,消除疑虑、服务大众、服务社会才是新闻工作者的最终目标。但为何众多新闻报道所带来的,会是受众无休止的恐慌情绪呢?受众自身媒介素养的亟待提高的确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在笔者看来,新闻报道的尺度和方式的转变才是重中之重。
还以窝窝头事件为例,虽然经过媒体的曝光和质检部门的检验,众多违法窝窝头摊点被强行关闭,各大媒体似乎顺利完成了“客观报道事实,维持社会稳定”的伟大使命,但事实果真如此吗?“色素门”事件之后,人们对窝窝头的热情似乎一下子淡了,不仅窝窝头的卖主急剧减少,食客的数量也远不及当初,媒体带来的窝窝头恐慌依旧存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媒体“虎头蛇尾”的报道方式。从6月至8月的报道中,对窝窝头的“问题”报道数量远远超过了“整改”报道数量,同时,整改后的报道也多以单独的现象描述为主,如7月7日《杭州日报》图片新闻:《窝窝头也打“透明”牌》;8月1日《钱江晚报》新闻:《老店新开又见排长队 窝窝头这回不带“色”》,缺乏对整改后的放心生产以及行业状况的整体关照和调查,后期报道明显不足。二是媒体过于主观的报道内容。笔者发现,在所有有关窝窝头的报道中,无论是问题窝窝头生产者还是正规窝窝头的生产者,都处于被动的“失语”状态,在相关报道中没有享受到应有的话语权,既不能辩解,也无法正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受众对窝窝头的恐慌心理。
回顾以往食品安全等公共事件方面的报道,我们发现,媒介的新闻报道往往过多地专注于“问题”本身的爆料,以此吸引受众和消费者的眼球。由于过分急于寻找“问题”,缺少细致的调查和斟酌,导致许多突发性的公共事件报道的片面和失真,在受众中造成了不必要的恐慌,如2007年的“蕉癌”事件,就是由于一些媒体仓促式的夸张煽情报道而导致的。此外,为了遮蔽事实,突发性事件新闻报道所表现出的“模棱两可”或“含糊其词”的态度,也会导致严重的媒介恐慌,2003年sars事件的前期报道就属于这一类。而更有甚者,直接捏造虚假的恐慌事件吸引受众,“纸馅的包子”就是一例。
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报道难度较大,新闻工作者不仅需要站在较为客观的角度观察、调查问题,还应该尽力避免上述报道中出现的各种不良倾向和方式方法,明确新闻中哪些该报道,该报道多少,该怎样报道,为新闻报道制定一个“度”。新闻报道的“度”把握不好,媒介将会过多地陶醉于爆料的“成就”或“成果”之中,也就无法起到消解媒介恐慌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终极目标。
三、在新闻把度中消解媒介恐慌
我们知道,社会恐慌事件、媒介对恐慌事件的大规模报道、报道产生了更多的恐慌现象,是媒介恐慌形成的三个必备条件,任何一个条件的缺失都无法形成大规模的媒介恐慌。因此,从理论上讲,我们至少有三种方法来消解媒介恐慌:第一,在源头上,减少社会恐慌事件。第二,在过程中,改进媒介的大规模报道。第三,在终点上,避免更多恐慌的产生。方法一和方法三,主要从突发性事件的预防与受众的媒介素养方面寻找消解媒介恐慌的方法,这两者都不是本文阐释的重点。本文主要从方法二——媒介报道过程中, 总结 出消解媒介恐慌的具体原则和方法。
恐慌事件发生后,媒体需要改进其对于恐慌事件的大规模报道,以调整新闻报道方式为手段,从而达到消解受众的恐慌情绪的目的。这并不是说要一味地限制媒介对于社会恐慌事件报道的数量,而是要从新闻报道的数量、质量、角度、尺度等诸多方面进行协调,以此推动新闻报道的改良和进步,将受众从无休止的恐慌报道中解救出来。
第一,把握恐慌事件新闻报道的数量,防止“新闻麻木症”。所谓“新闻麻木症”是指新闻媒体在过多地报道社会恐慌事件之后,进入的一个报道缓进、态度麻木的阶段。虽然社会恐慌事件远未解决,甚至是死亡人数还在不断增加,但因为死亡人数太多,媒介报不胜报。报纸不写了,媒体不报了,受众就以为恐慌事件消失了,造成了“世界太平”的假象。“sars病毒会存在于人类社会很长一段时间,也许一百年都不会消失,就像aids、肺结核及汉他病毒(新黑死病,也是一种鼠疫)一样,都将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各位不妨上网去查查,全球aids病人数的增加速率一直没有减少,每年稳定的增加几十万人,但为何媒体不再提了?因为‘新闻麻木症’。”[5]
媒介对恐慌事件无休止的狂轰滥炸,会导致受众情绪的极度紧张和恐慌,“其实,最后人们发现,事件导致人员死亡的数量远比当时 交通 事故中死亡的人数少,而且涉及的范围也不大。但是,当一个地方出现这一事件,或者当一个人因为这一事件死亡的时候,媒介就会立即开足马力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报道,仿佛一夜之间已到有成千上万的人死亡和患病,人类的末日即将到来。”[6]然而,一旦媒介报道的数量随着事态的 发展 和时间的推移达到了一个饱和的“度”,媒介就会进入麻木阶段,制造安定和平的假象,受众从媒介中接受了虚假的“现实”,恐慌情绪 自然 会消失,但必要的保护措施和警惕心态也会放松和麻木,导致比恐慌更可怕的毫无防护的“无知情绪”的形成。
第二,把握恐慌事件新闻报道的质量,防止“新闻变质”。从本质上来说,任何新闻都是消除公众不确定性心理的信息,消除公众对公共事件的疑虑和不解,是新闻服务大众的最基本的目标。同其他社会事件相比,社会恐慌事件具有突发性、紧张性、不确定性等多变的特征,在如此多变的社会事件中,媒介找到了报道的热点,而受众也开始不断寻求媒介的帮助以确保自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媒介的报道很容易被受众接受,同时,为了吸引更多眼球,媒介中的新闻也很容易变质。京城虚假的“纸馅包子”为什么能出笼? 台湾 的“脚尾饭事件”为何能够迷惑众多媒体?那是因为,媒体的新闻策划过了头,对于荒诞、假、丑事件的一味追逐导致了新闻变质,变质后的新闻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新闻,而是由媒体导演出来的一场戏剧,受众成为了毫不知情的卷入者,对“戏剧”投入了真实的感情和情绪,从而导致媒介恐慌。此外,对社会恐慌事件的遮蔽和模糊报道也是新闻变质的一个主要表现。sars前期的新闻报道非但没有起到解除受众疑虑的作用,还引起了大规模的流言传播,当时的sars新闻完全变了质,不再具有可靠性和 参考 价值。由此可见,真实、准确、及时是恐慌新闻应该始终遵循的品质原则。
第三,把握恐慌事件新闻报道的角度,防止“主体缺失”。新闻报道的角度指的是报道的切入角度,也就是报道者坚持客观性的原则,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事件进行全面报道。对新闻角度的把握,是对新闻报道全面性提出要求。社会恐慌事件中,往往具有一个以上的报道主体,一般说来,在选取角度进行报道时,有关第一主体的报道数量会比较多,也比较详细和全面。
杭州6月的窝窝头事件中,消费者是此次食品恐慌事件的主体,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大部分的新闻报道都从受众的角度出发,对窝窝头摊点进行了质疑、检查、批评和监督,但我们忽略了事件的第二主体,那就是各窝窝头摊点的店主们。如果我们故意造成第二主体的缺失和失语状态,就会在消费者当中造成不公平的判断,使消费者误认为所有的摊点都是违章、违规摊点,摊主们因为自己的“理亏”而沉默。为了消除误解,媒体应给予第二主体以同样的机会在报道中发出自己的声音,无论是辩解还是道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受众的疑惑,媒体也能够真正做到公平与公正,达到行业和社会的共赢。同理,在地震灾害中,新闻报道不仅要关注逝者,同时还要关心生者;在疾病报道中,病人、家属和医护者都应是我们的关注对象……在恐慌新闻中,虽不可能也没必要形成主体报道绝对平衡的状态,但我们必须努力杜绝“主体缺失”的现象,要使每个人都具有言论和表现的自由,使媒体真正成为平等自由、公平公正的典范。
第四,把握恐慌事件新闻报道的尺度,防止“恐慌塑造”。媒体的权利就是“客观报道新闻”,媒体具有特殊的话语权,也具有监督社会的职能和权利。正是媒体的这些权利,使其能够在恐慌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内进行报道,并督促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但新闻的“客观性”要求媒体不能超越报道的尺度,有意识的塑造恐慌,如对电视画面进行有意识的拼接以及推波助澜式的旁白,或者是文字报道中涉入性极强的“你”、“你们”、“你我”等第一人称或第二人称的叙述方式以及过多负面词汇的使用等,都会导致“超真实”情境的呈现,无形中塑造了恐慌情绪,受众难免会陷入其中。2007年的“蕉癌”风波中,部分媒体的煽情报道直接诱使了受众媒介恐慌的产生,“部分媒体的报道称香蕉‘巴拿马病’不但是癌症,也是香蕉世界的sars”。媒体这种对于香蕉恐慌的塑造,虽然在短期内争夺了众多受众的眼球和宝贵的注意力资源,但也同时带来了海南香蕉产业受挫的严重后果。“蕉癌”风波使媒体从煽情的“大尺度”中得到了深刻的教训。
把握新闻尺度的最好方法,就是用事实说话,尽量不要添加主观评判和戏剧化的表述,在报道某些敏感问题时,必须充分认识受众心理的解读习惯与承受能力,从而避免误导消费者,或是造成媒体“未审先判”的“越权”行为。要从源头上消除媒介恐慌,就应该从媒介自身出发,消解其内部制造恐慌的要素,把好信息制作的关口。必须保证将尺度适中、有理有据的事实公布于众,也只有如此,我们才有希望将受众对于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恐慌情绪降到最低点,消解媒介恐慌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媒介恐慌的形成因素众多,而对于恐慌事件的不当的新闻报道则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为了消解受众媒介恐慌的情绪,我们必须从新闻报道方式上入手,严格控制恐慌消息的来源,将最为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传递给受众。在恐慌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新闻报道,是新闻媒体的职责所在,而在此过程中把握好恐慌事件报道的数量、质量、角度和尺度,则是媒体对于受众的责任。把握好恐慌事件新闻报道的“度”,消解受众的媒介恐慌,是媒体报道社会恐慌事件时需要遵循的一贯原则,也是形成良好社会氛围的重要途径。
[注释]
[1][美]德弗勒、[英]丹尼斯:《大众传播通论》,颜建军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87页。
[2]邵培仁:《媒介恐慌论与媒介恐怖论的兴起、演变及理性抉择》,《 现代 传播》2007年第4期
[3]来源:中公网 ,《突发公共事件:08申论热点》
[4]林晗:《杭州人排队买窝头》,《都市快报》2008年6月7日,财经新闻版
[5]晓丹:《媒体造成的恐慌——一篇关于sars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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